相聲演員“學唱”他人作品侵權嗎 專家:加強版權協商避免糾紛實現共贏
● 近年來,相聲行業(ye) 已經發生多起相聲演員因為(wei) 表演引發的著作權爭(zheng) 議,引起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凸顯了傳(chuan) 統表演形式與(yu) 現代法律製度、知識產(chan) 權製度之間的衝(chong) 突
● 因相聲表演引起的著作權爭(zheng) 議頻發,也是與(yu) 相聲表演相關(guan) 的著作權保護問題被長期忽視的結果。著作權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音樂(le) 、影視、出版發行等行業(ye) 形成了嚴(yan) 格的著作權保護製度,但在包括相聲在內(nei) 的傳(chuan) 統曲藝行業(ye) ,著作權保護製度還相對空白
● 相聲行業(ye) 應大力提倡原創作品,同時提倡作者對每一個(ge) 相聲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相聲演員應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樹立著作權保護意識,尊重權利人的權利,堅決(jue) 杜絕“想唱就唱”“拿來就用”等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wei) ,遵循“先授權後使用”的原則,才能減少侵權行為(wei) 的發生
□ 本報記者 陳磊
著名相聲表演藝術家、中國大運河曲藝文化聯盟主席倪明今年60歲,仍然奔波在相聲表演舞台上。
他今年經曆一件事情後感覺,相聲界的“慣例”需要改改了——今年2月,他表演了一個(ge) 沒有署名的相聲作品,被人提出侵犯了著作權,雖然這事最終以戲劇化方式結束,但還是帶給他不小的觸動。
《法治日報》記者根據公開信息梳理發現,近年來,相聲行業(ye) 已經發生多起相聲演員因為(wei) 表演引發的著作權爭(zheng) 議,引起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相關(guan) 事件的發生凸顯了傳(chuan) 統表演形式與(yu) 現代法律製度、知識產(chan) 權製度之間的衝(chong) 突。隨著著作權法的頒布實施,音樂(le) 、影視等各行業(ye) 形成了嚴(yan) 格的著作權保護製度,但在包括相聲在內(nei) 的傳(chuan) 統曲藝行業(ye) ,著作權保護製度還相對空白。特別是相聲傳(chuan) 統的表演形式“學唱”他人作品,決(jue) 定了相聲表演容易引發著作權爭(zheng) 議。
專(zhuan) 家建議,著作權法以“先授權後使用”為(wei) 原則,若機械地要求相聲演員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履行取得權利人同意並支付報酬的義(yi) 務,可能導致相聲演員陷入大量著作權權利爭(zheng) 議中。同時,現有的法律體(ti) 係又不能給相聲演員提供更好的“避風港”。在此情況下,建議相聲行業(ye) 與(yu) 相關(guan) 版權組織協商,例如就解決(jue) 相聲演員因“學唱”而產(chan) 生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達成協議,避免因“學唱”而侵犯他人著作權。
按照行業(ye) 慣例拿來表演
引發爭(zheng) 議乃至法律訴訟
倪明在舞台上已經說了40年相聲,尤其是與(yu) 妻子組成我國相聲界的“並蒂蓮”,創作了《五彩繽紛》《悄悄話》等上百個(ge) 相聲段子,還出版了相聲專(zhuan) 輯。
近幾年,隨著相聲的再度火爆,尤其是網絡傳(chuan) 播手段的發達,讓相聲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受到大眾(zhong) 的關(guan) 注。
倪明今年初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當時,他看到有相聲演員在某電視台表演了一個(ge) 沒有作者署名的作品,舞台效果挺好,就按照行業(ye) 慣例拿過來進行排練。不久,某節目主辦方邀請他和同為(wei) 相聲演員的兒(er) 子參加相聲演出。他覺得剛好這個(ge) 作品已經排練得比較成熟,便報名參演。
今年2月,倪明按照慣例對作品署名“佚名”在舞台上表演這個(ge) 作品,受到觀眾(zhong) 好評。接著,他接到一位演員的信息,稱其是上述作品的作者。倪明第一時間表明了態度,願意協商解決(jue) 此事,如果確認其是該作品作者,他不但會(hui) 道歉,而且會(hui) 將報酬送上,還將爭(zheng) 取讓主辦方給其發榮譽證書(shu) 以作紀念等。
此事引發相聲界關(guan) 注後,倪明告訴這位演員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jue) 這一問題,但那位演員至今沒有再聯係他。在此期間,有同行稱該作品還有其他作者,這讓倪明陷入兩(liang) 難。在他看來,這也給相聲作品作者提了個(ge) 醒,要想保護好自己的作品權益,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才是原作者。
相比於(yu) 倪明因為(wei) 不知道作者而給作品署名“佚名”,今年6月,一家民營相聲社團的演員在演出過程中照搬了其他相聲演員的原創作品,引發社會(hui) 熱議。隨後,當事人發布了道歉聲明。
記者根據公開信息梳理發現,近年來,更多的著作權爭(zheng) 議發生在相聲演員的“學唱”環節。
據從(cong) 事多年娛樂(le) 法律實務的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士強介紹,“學唱”本質上是一種模仿,即模仿“原唱”的唱詞、唱腔,在模仿過程中添加相聲藝術特有的表演手法達到喜劇效果。
“學唱”也帶來著作權爭(zheng) 議。2020年,音樂(le) 人徐某公開發文稱某相聲社團演員未經授權演唱其歌曲。2021年,歌手馬某因某相聲演員未經許可演唱其原創成名曲而提起訴訟。2022年,另一名相聲演員因未經授權演唱他人歌曲而受到權利人發文指責……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chan) 權學院教授萬(wan) 勇認為(wei) ,相關(guan) 事件凸顯了傳(chuan) 統表演形式與(yu) 現代法律製度、知識產(chan) 權製度之間的衝(chong) 突。
在李士強看來,因相聲表演引起的著作權爭(zheng) 議頻發,也是與(yu) 相聲表演相關(guan) 的著作權保護問題被長期忽視的結果。著作權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音樂(le) 、影視、出版發行等行業(ye) 形成了嚴(yan) 格的著作權保護製度,但在包括相聲在內(nei) 的傳(chuan) 統曲藝行業(ye) ,著作權保護製度還相對空白。
大多數相聲表演都收費
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
倪明從(cong) 20世紀80年代開始說相聲。
據他回憶,20世紀90年代以前沒有網絡,相聲表演多是在劇場演出,同行之間相互學習(xi) 表演他人的優(you) 秀作品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我們(men) 表演過別人的作品,別人也拿我們(men) 的作品去演,大家彼此之間沒有著作權紛爭(zheng) 之說”。
相聲是一種現場舞台表演藝術,並不是每個(ge) 作品適合每一個(ge) 相聲演員。倪明舉(ju) 例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他的老師、著名相聲表演藝術家薑昆有一段《真實的謊言》相聲作品,經過實踐表演之後不是很理想,最後讓相聲演員楊議給演火了。
他還回憶說,在當時的相聲市場,表演的大部分節目是傳(chuan) 統作品,幾乎全國一張節目單,到東(dong) 北說相聲表演《報菜名》《學方言》,到南京說相聲還是表演同樣的作品。
近幾年,隨著相聲的火爆,尤其是網絡傳(chuan) 播技術的發達,相聲界開始出現著作權爭(zheng) 議。
在萬(wan) 勇看來,其原因是,著作權法自生效至今隻有30多年的時間,而相聲的曆史已有上百年,相聲剛出現時,人們(men) 還不知知識產(chan) 權為(wei) 何物。
李士強認為(wei) ,我國的著作權法律體(ti) 係建立於(yu) 20世紀90年代,同時期的相聲行業(ye) 落入低穀,長期未能形成規模化的相聲演出市場,也不能產(chan) 生著作權保護的迫切需求,進而無法形成完備的著作權保護製度。
萬(wan) 勇分析說,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作者享有17項權利,其中與(yu) 相聲表演有關(guan) 的主要是複製權、表演權、改編權,當然也會(hui) 涉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因此,未經許可,在小劇場或其他表演場合演唱他人作品或使用他人創作的段子包袱,根據不同情形,可能會(hui) 侵犯前述提及的權利類型中的一種或多種。
萬(wan) 勇說,盡管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了“合理使用”,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情形,但並沒有一種情形可以適用於(yu) 相聲表演。與(yu) 相聲表演最相關(guan) 的是第24條第2款第9項:“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zhong) 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但是,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是免費表演,大多數相聲表演都是收費的,不符合此規定。
除此之外,李士強發現,相聲傳(chuan) 統的表演形式決(jue) 定了相聲是著作權爭(zheng) 議的高發區。相聲自誕生以來,“學唱”就是相聲藝人的基本表演技能,許多相聲段子中含有“學唱”的內(nei) 容,更有以“學唱”為(wei) 主的相聲作品,現行法律體(ti) 係不能給相聲藝人提供更好的“避風港”,因此,相聲表演中的“學唱”,如無歌曲權利人的許可或法定免責事由,均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
“近年來,音樂(le) 作品權利人的著作權保護意識逐漸強化,音樂(le) 作品權利人與(yu) 相聲藝人間因‘學唱’而引發的著作權爭(zheng) 議時有發生。”李士強說。
李士強結合娛樂(le) 法律實務經曆還發現,從(cong) 業(ye) 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也是原因之一。近年來,權利人不斷指責相聲藝人侵權,呼籲保護原創,然而與(yu) 之相對應的是相聲藝人麵對侵權指控,往往三緘其口,更有甚者,個(ge) 別相聲藝人對生效法律文書(shu) 仍拒不履行。
遵循先授權後使用原則
協商授權實現雙方共贏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倪明正在去外地表演相聲的高鐵上,他如今也收了多名徒弟,希望把相聲這種傳(chuan) 統曲藝傳(chuan) 承下去。
在采訪結束時,他還希望相聲行業(ye) 的發展越來越規範。畢竟在相聲界,有相聲演員做得特別好,比如單口相聲演員方清平,在用別人的點子或語言時,都會(hui) 征求一下作者的意見並給予適當的稿費。相聲演員苗阜在表演作品《滿腹經綸》前,跟原作者進行了很好的溝通,不僅(jin) 表演效果很好,還帶火了作者。
倪明還提到,相聲藝術的表現手段和技術處理,特別是要想引起現場觀眾(zhong) 的共鳴,必須要運用好當下流行的一些元素,包括歌星和戲曲演員的作品,同時還要展示自己獨有的天賦,所以模仿惟妙惟肖,甚至超越本人,這是自有相聲以來很多成名演員的不二法寶。如果說把相聲演員模仿這一功夫去掉,那相聲演員就成了一個(ge) “殘疾人”。
“為(wei) 促進相聲市場的繁榮,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定權益,與(yu) 相聲表演相關(guan) 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應當引起社會(hui) 足夠的重視。”李士強呼籲。
他建議,相聲的發展離不開原創,頻發的著作權權利爭(zheng) 議,不僅(jin) 是對權利人權利的損害,也必將影響相聲行業(ye) 進一步發展。相聲行業(ye) 應大力提倡原創作品。同時,提倡作者對每一個(ge) 相聲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既是權利聲明又能有效避免作品權屬不明、權利人無法聯係等情況發生,是避免著作權爭(zheng) 議的有效方式。
他還認為(wei) ,相聲演員應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樹立著作權保護意識,尊重權利人的權利,堅決(jue) 杜絕“想唱就唱”“拿來就用”等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wei) ,遵循“先授權後使用”的原則,才能減少侵權行為(wei) 的發生。
“著作權法以‘先授權後使用’為(wei) 原則,如機械地要求相聲演員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履行取得權利人同意並支付報酬的義(yi) 務,會(hui) 導致相聲演員陷入大量著作權權利爭(zheng) 議中。同時,現有的法律體(ti) 係又不能給相聲演員提供更好的‘避風港’。在此情況下,建議相聲行業(ye) 與(yu) 相關(guan) 版權組織協商,例如就解決(jue) 相聲演員因‘學唱’而產(chan) 生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達成協議,避免因‘學唱’而侵犯他人著作權。”李士強說。
萬(wan) 勇認為(wei) ,相聲基於(yu) 其表現形式以及演出習(xi) 慣,應當尊重原作者財產(chan) 權,方式可以是直接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ti) 管理組織獲得許可。此外,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由於(yu) 相聲的表演形式與(yu) 歌曲或段子不同,尤其是與(yu) 歌曲不同,二者不會(hui) 發生競爭(zheng) 關(guan) 係。
因此,萬(wan) 勇的建議是,當下,知識產(chan) 權製度已經成為(wei) 現代文明的典範,也是我國的重要法律製度,應當在法治軌道上發展包括相聲在內(nei) 的傳(chuan) 統、民間文化。不要人為(wei) 把相聲演員與(yu) 作者之間的矛盾與(yu) 衝(chong) 突擴大化。相聲演員或組織者還是要在尊重知識產(chan) 權的基礎上,與(yu) 作者協商、溝通,獲得許可,從(cong) 而實現雙贏:一方麵尊重作者知識產(chan) 權,另一方麵也讓作者充分認知通過相聲的表演,可以進一步擴大其歌曲或段子的知名度,未來可以獲得更大的收益,從(cong) 而讓作者願意低價(jia) 甚至免費給予相聲表演許可。
中國社科院知識產(chan) 權中心研究員周林認為(wei) ,賦予創作者著作權,既是要鼓勵創作,也是要鼓勵傳(chuan) 播和使用,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說,著作權不僅(jin) 僅(jin) 是作者之權。凡是把著作權機械地理解為(wei) 作者之權的觀點都不對。因為(wei) 這種觀點沒有完整、準確地理解著作權立法精神和總體(ti) 目標。
“著作權製度中包括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即在某些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為(wei) 什麽(me) 要規定‘合理使用’?其中有多種考慮。其中一種考慮是,任何一件新作品都是在前人智力勞動基礎上產(chan) 生的,所以要允許他人適當使用他人作品。什麽(me) 叫‘適當’?這需要個(ge) 案分析,一是使用量要適當,二是不能對作者的市場造成影響,即不能進入原本由作者享有權利的市場。”周林解釋說。
在周林看來,相聲市場與(yu) 音樂(le) 市場分屬不同的市場,不具有競爭(zheng) 性,特別是相聲作為(wei) 貼近老百姓的通俗藝術,相聲演員如果適量地、幽默地、善意地使用音樂(le) 作品,應該是合理的。在有些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把那些類似相聲的表演稱作“滑稽模仿”,而將其歸屬於(yu) 著作權合理使用範疇。因此,對相聲演員未經許可“學唱”他人音樂(le) 作品,一律禁止,或者說一概不侵權,這兩(liang) 種極端看法都是不對的。需要針對個(ge) 案做具體(ti) 分析。實際上,相聲演員“學唱”音樂(le) 作品,非但沒有影響音樂(le) 作品市場,反而促進了音樂(le) 作品傳(chuan) 播。藝術家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善用自己獨特的智慧和幽默,以滿足娛樂(le) 市場中公眾(zhong) 不同的欣賞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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