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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自調取患者病曆“吃官司”警示了誰

發布時間:2024-01-05 10:12: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是否可以向醫療機構調取或複印他人病曆?醫療機構在患者本人未同意或出具授權材料的情況下,可否向他人提供患者的病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由此引發的一起隱私權、個(ge) 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jue) ,判令王某和某醫院就侵害患者老徐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向老徐進行書(shu) 麵賠禮道歉,並共同賠償(chang) 老徐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王某、某醫院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在了解涉案人員和患者的關(guan) 係等具體(ti) 案情後,或許有人會(hui) 認為(wei) ,此事不應該鬧到上法院打官司的地步。因為(wei) 到醫院調取老徐病曆的王某是老徐的女婿,盡管王某與(yu) 老徐的女兒(er) 正在鬧離婚,但既然當時還沒有離婚,王某就還是老徐的女婿。王某在向醫院提供本人身份證之後,查閱和複製嶽父的病曆,不僅(jin) 在現實中比較常見,而且醫務人員也容易因他們(men) 是“一家人”而放鬆要求。

  然而,《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病曆複製或查閱服務的對象包括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人為(wei) 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yu) 患者代理關(guan) 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shu) 。這起案件警示醫務人員,即使是患者的配偶、子女等至親(qin) ,在調取和複製患者的病曆前,也要依法提供多種證明材料。

  醫療機構向患者家屬提供調取和複製病曆服務,是極易引發矛盾衝(chong) 突的服務項目之一,每年各級各地醫療機構中,由此引發的醫患衝(chong) 突都不少。一些患者家屬認為(wei) ,患者本人尤其是老年患者行動極為(wei) 不便,作為(wei) 配偶、子女等至親(qin) ,調取和複製患者的病曆,手續不該如此繁瑣,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該這麽(me) 多。在大力倡導簡化辦事流程的背景下,家屬的這些想法可以理解,但類似案件也警示家屬,在患者的信息權益及隱私權麵前,辦事的便捷性應該作適當讓步。

  保險公司發放保險金需要核實病情,對投保人的病曆有較強的調閱需求。也正因此,《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2002年版)》當中,保險機構也被列入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病曆複製或查閱服務的對象之一。但修訂後的2013年版《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將保險機構刪除,並明確,保險機構因商業(ye) 保險審核等需要而提出審核、查閱或者複製病曆資料要求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因此,即使是保險公司,也不能再像過去那樣調閱投保人的病曆,而是要征得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並獲得證明材料。

  病曆資料十分敏感,一旦泄露,危害巨大。因此無論是誰,在查閱和複製患者病曆時,都得依法行事。此案具有以案釋法的作用,對於(yu) 保護患者隱私也是一種鼓勵,如果發現病曆資料被非法調取和複製,患者應當果斷維權。隻有患者普遍敢打和懂打這類官司,才能更好地維護個(ge) 人健康隱私權益,進而提高全社會(hui) 的健康隱私保護意識。(羅誌華)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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