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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新規來了!事關食品安全、快遞櫃代收件、強製搭售保險……

發布時間:2024-03-01 09:54: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2月29日電 題:3月新規來了!事關(guan) 食品安全、快遞櫃代收件、強製搭售保險……

  新華社記者齊琪

  明確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主體(ti) 責任,更好守護重點人群身體(ti) 健康和生命安全;企業(ye) 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快遞箱或驛站投遞快件,或將麵臨(lin) 最高3萬(wan) 元罰款;不得使用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銷售保險……2024年3月,這些事關(guan) 你我的新規將要施行。

  對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抽查考核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er) 配方食品,關(guan) 乎“一老一小”等重點人群身體(ti) 健康和生命安全。

  《企業(ye)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業(ye)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自3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明確特殊食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主體(ti) 責任。

  指南規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除了要掌握專(zhuan) 業(ye) 部分的內(nei) 容,也應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標準和抽樣檢驗、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等公共部分的內(nei) 容。

  快遞不得擅自放入快遞櫃

  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應當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丟(diu) 失、損毀、內(nei) 件短少,不得拋扔、踩踏快件。

  辦法明確,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未經用戶同意代為(wei) 確認收到快件;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拋扔快件、踩踏快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並處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不得使用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銷售保險

  《保險銷售行為(wei) 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wei) 分為(wei) 保險銷售前行為(wei) 、保險銷售中行為(wei) 和保險銷售後行為(wei) 三個(ge) 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製。

  辦法提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製搭售、信息係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yu) 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中泰互免簽證協定3月1日正式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yu) 泰王國政府關(guan) 於(yu) 互免持普通護照人員簽證協定》3月1日正式生效。

  屆時,中方持公務普通護照、普通護照人員和泰方持普通護照人員,可免簽入境對方國家單次停留不超過30日(每180日累計停留不超過90日)。入境對方國家從(cong) 事工作、學習(xi) 、新聞報道、定居等須事先批準的活動以及擬在對方國家停留超過30日的,須在入境對方國家前辦妥相應簽證。

  推進“線上+線下”檔案查詢服務模式

  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優(you) 化檔案管理體(ti) 製機製,完善檔案資源齊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製度措施,提升檔案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條例明確,國家檔案館應當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範圍、程序等,在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相關(guan) 信息,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事故發生企業(ye) 關(guan) 閉、破壞監控等將處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生產(chan) 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事故發生單位存在關(guan) 閉、破壞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guan) 數據、信息;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等六種情形之一的,可按法律規定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其處以罰款。

  加大對行賄行為(wei) 懲治力度

  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進一步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wei) 懲治力度。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cong) 重處罰: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wei) 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chan) 、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hui) 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於(yu) 行賄的。

  對假冒企業(ye) 登記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3月15日起實施的《防範和查處假冒企業(ye) 登記違法行為(wei) 規定》,針對實踐中假冒國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資企業(ye) 違法行為(wei) ,提出了加強身份核驗、實行信息比對核驗、完善撤銷程序、對已立案查處的企業(ye) 不予登記、嚴(yan) 懲不法中介違法行為(wei) 等製度措施。

  規定明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企業(ye) 登記的,由登記機關(guan) 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2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ye) 執照;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作出處理。

  明確電子發票與(yu) 紙質發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jue) 定》3月1日起施行。決(jue) 定明確,電子發票與(yu) 紙質發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拒收。單位和個(ge) 人依法承擔發票數據安全保護義(yi) 務,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量存儲(chu) 發票數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發票數據。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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