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教師遭違法解聘,生育與事業不能被迫“二選一”
作者:馬青
近日,廣東(dong) 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一名女教師在哺乳期因不同意調崗為(wei) 保潔工而遭解聘,法院最終判決(jue) 學校違法,賠償(chang) 教師5.8萬(wan) 元。
案件並不複雜。該老師的勞動合同是2021年7月10日期滿,2020年底申請了產(chan) 假和哺乳假,產(chan) 假到2021年3月30日,哺乳假到9月7日。該老師產(chan) 假結束就提交了返崗申請,但某小學以無教師崗位為(wei) 由,將該老師調至校園門衛和清潔工崗位,該老師不同意,於(yu) 是從(cong) 3月31日至7月10日沒有上班。涉事學校按照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程序,宣布解除了與(yu) 該老師的勞動關(guan) 係。
對於(yu) 孕期、產(chan) 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法律有相關(guan) 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yu) 其解除勞動關(guan) 係或者聘用合同。學校將哺乳期教師調崗,並沒有提供正當理由,該老師明確拒絕並沒有出勤,原因在學校;學校未將勞動關(guan) 係延期到哺乳期滿,同樣違反法律。最終結果隻能是校方敗訴。
該老師在學校已經工作了7年多,因為(wei) 生育請了三個(ge) 月產(chan) 假就將她調離教師崗,改去做門衛和保潔,這明顯不公。盡管後勤也是正常的工作,但是對於(yu) 教師來說,去不對口的崗位工作就是一種懲罰。
和該老師陷入同樣生育困境的女職工還有不少。全國兩(liang) 會(hui) 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hui) 委員、全國婦聯原副主席夏傑在發言中介紹,有職業(ye) 中斷經曆的女性中,因“生育或照料孩子”而中斷的占60%。寧波曾針對非公企業(ye) 職工進行抽樣調查和實地走訪,發現有二孩生育意願的女職工僅(jin) 占被調查者的43%,與(yu) 女職工生育直接相關(guan) 的生育保險繳納比例僅(jin) 為(wei) 54.48%,能夠享受到法定產(chan) 假和工資的占比49%,有假期、沒有工資福利待遇的占比29%,有假期、僅(jin) 發放生活費的占比9%,沒有按規定享受產(chan) 假的占比10%,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占比3%。
努力在事業(ye) 與(yu) 家庭間追尋平衡的似乎總是女性。盡管很多女性反感被追問這個(ge) 問題,但是由於(yu) 女性天然承擔的母職——在孕產(chan) 和哺乳期母親(qin) 對孩子來說具有不可替代性,決(jue) 定了母親(qin) 在相當長的時間內(nei) 無從(cong) 選擇。正因如此,日益完善的法律製度,對處於(yu) 這一特殊時期的女性提供了保護與(yu) 傾(qing) 斜。
公正的判決(jue) 不僅(jin) 是對教師個(ge) 人權益的保障,也是對社會(hui) 發出的警示:構建生育友好的職場環境,用人單位要守住法律邊界、轉變用人觀念,給予女職工應有的支持和關(guan) 懷。研究表明,對勞動者權益保障越充分,越能激發勞動者的熱情去更好地完成工作。更重要的是,學校承擔著育人之責,對女老師的不公對待,將會(hui) 對學生們(men) 傳(chuan) 遞怎樣的價(jia) 值觀?
當然,維護職場上的性別平等,不能把壓力全轉嫁到用人單位上。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全國婦聯就帶來了一份完善生育成本合理分擔機製的建議,其中提到了一組全國婦聯2022年做的調研數據,43.81%的被訪企業(ye) 反映企業(ye) 生育成本占工資總額0.5%以上,即企業(ye) 承擔的生育成本與(yu) 失業(ye) 保險費率大體(ti) 相當;82.36%的被訪企業(ye) 希望對其承擔的產(chan) 假期間(含延長產(chan) 假)社會(hui) 保險費予以補貼,有74.40%希望延長產(chan) 假津貼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48.71%希望為(wei) 當年有女職工生育的企業(ye) 適當減稅,有41.99%的被訪企業(ye) 希望政府優(you) 先采購女職工達到一定比例的競標企業(ye) 的產(chan) 品或服務。建立公平和完善的成本分擔機製,如此方能製止違法、激勵守法。(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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