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犯罪
光明日報北京3月18日電(記者陳慧娟、靳昊)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18日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兩(liang) 高”《關(guan) 於(yu) 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並發布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司法解釋共22條,聚焦新形勢下如何有效與(yu) 涉稅犯罪作鬥爭(zheng) ,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稅收秩序,促進市場主體(ti) 自覺養(yang) 成納稅習(xi) 慣,積極推動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
司法解釋對偽(wei) 造、非法出售、購買(mai) 、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罪的理解。
近年來,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數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yi) 分解收入、財產(chan) 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司法解釋明確簽訂“陰陽合同”為(wei) 逃稅方式之一,為(wei) 司法機關(guan) 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依據。
“稅收治理,刑事打擊是手段,關(guan) 鍵還在於(yu) 加強稅收監管和培養(yang) 納稅人自覺。”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滕偉(wei) 表示,根據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從(cong) 最大限度挽回稅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ti) 自覺遵守稅法的考慮出發,司法解釋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guan) 刑事立案前,明確經稅務機關(guan) 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wei) 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定的製度效果最大化。
《光明日報》(2024年03月19日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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