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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於50%

發布時間:2024-03-19 10:02: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金融監管總局18日發布了修訂後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

  為(wei) 壓實股東(dong) 責任,增強股東(dong) 參與(yu) 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dong) 資源優(you) 勢,促進股東(dong) 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同時提高決(jue) 策效率,避免由於(yu) 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yu) 30%提高至不低於(yu) 50%。

  《辦法》還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ye) 務範圍進行了優(you) 化調整。將“發放個(ge) 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zhai) 券”等7項業(ye) 務納入基礎業(ye) 務,將“資產(chan) 證券化業(ye) 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ye) 務”等2項業(ye) 務納入專(zhuan) 項業(ye) 務。同時取消非主業(ye) 、非必要類業(ye) 務。鑒於(yu) 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guan) 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ye) 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ye) 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yu) 消費貸款相關(guan) 的保險產(chan) 品”業(ye) 務。

  在監管上,鑒於(yu) 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於(yu) 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餘(yu) 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yu) 額的50%。此外,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征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yu) 50%。

  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麵,《辦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liang) 個(ge) 專(zhuan) 章。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製,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製、個(ge) 人信息保護製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另一方麵,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製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ti) 責任,製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yu) 獎懲機製,依法合規開展委托催收行為(wei) ,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guan) 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修訂有利於(yu) 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you) 化金融服務,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

  (總台央視記者 王雷)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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