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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明確列舉為逃稅手段

發布時間:2024-03-19 10:03: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法懲處犯罪,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稅收秩序。《解釋》自3月20日起施行。

  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wei) 逃稅手段明確列舉(ju)

  《解釋》明確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wei) 逃稅的手段明確列舉(ju) 。《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yi) 分解收入、財產(chan) 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wei) 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wei) 司法機關(guan) 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明確列舉(ju) “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嚴(yan) 重的危害稅收征管犯罪。作為(wei) 國際通行慣例,為(wei) 了鼓勵本國商品出口,增強國際競爭(zheng) 力,國家允許本國商品以不含稅價(jia) 格進入國際市場,即在貨物出口後退還在國內(nei) 生產(chan) 和流通環節的已納稅款,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不法分子利用國家這一稅收政策,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將沒有出口或者雖出口但不應退稅的業(ye) 務等偽(wei) 裝成應退稅業(ye) 務,騙取出口退稅款。

  《解釋》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明確列舉(ju) 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為(wei) 司法機關(guan) 從(cong) 嚴(yan) 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於(yu) 引導市場主體(ti) 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ti) 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

  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罪適用範圍

  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解釋》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罪的適用範圍。突出本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為(wei) ,將為(wei) 虛增業(ye) 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wei) ,排除在本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符合黨(dang) 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精神。

  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

  《解釋》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wei) 逃稅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同時,針對假發票泛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wei) 造、非法出售、購買(mai) 、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總台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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