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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收購破解可再生能源消納難

發布時間:2024-03-21 09:56:00來源: 經濟日報

  3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對2007年出台的《電網企業(ye) 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的修訂完善,對促進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支撐“雙碳”目標落實具有重大意義(yi) 。

  全額保障性收購製度是推動可再生能源行業(ye) 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ju) 措。可再生能源法明確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製度,通過製度保障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在全額保障收購等係列政策作用下,我國可再生能源行業(ye) 由試點示範階段,曆經規模化發展階段,全麵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截至2023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達15.16億(yi) 千瓦,占全國發電總裝機的51.9%,可再生能源發電曆史性超過火電裝機,在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中的比重接近40%。

  “新形勢下優(you) 化完善全額保障性收購製度,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躍升發展的重要措施。”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常務副院長易躍春表示,一方麵,服務“雙碳”戰略目標實現,需要加強製度建設,保障可再生能源電量應收盡收、應用盡用;另一方麵,清潔低碳是構建新型電力係統的核心目標,要在構建新能源多元化開發利用新格局的基礎上,充分挖掘需求側(ce) 潛力消納風電、光伏等新能源。

  “此外,可再生能源參與(yu) 市場交易有利於(yu) 實現資源大範圍優(you) 化配置和消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guan) 於(yu) 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ti) 係的指導意見》明確,到2030年新能源全麵參與(yu) 市場交易。同時,隨著綠色電力證書(shu) 製度不斷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場交易呈現出電力交易與(yu) 綠色權益交易並舉(ju) 的新發展態勢。”易躍春說。

  為(wei) 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辦法》重點從(cong) 全額保障性收購監管範圍、監管內(nei) 容、監管方式、行政處罰等方麵,對通過監管手段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水平提出明確要求。

  隨著電力體(ti) 製改革逐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2023年,可再生能源參與(yu) 電力市場交易電量占比超過40%,收購方式已由電網公司“統購統銷”轉變為(wei) 電網企業(ye) 、售電企業(ye) 、電力用戶等多市場成員協同消納,實現“電從(cong) 遠方來”與(yu) “電從(cong) 身邊來”相輔相成。

  易躍春介紹,順應新發展形勢,《辦法》對全額保障性收購範圍進行優(you) 化,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多方位、多主體(ti) 協同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性收購電量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製、比重目標等相關(guan) 規定確定,由電力市場相關(guan) 成員承擔收購義(yi) 務;市場交易電量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jia) 格,由售電企業(ye) 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guan) 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推動可再生能源有序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確保新能源由計劃向市場平穩過渡,進一步發揮市場機製對新能源消納的促進作用,保障新能源項目開發主體(ti) 的合理收益。

  針對關(guan) 注度較高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問題,《辦法》提出電網企業(ye) 應按照相關(guan) 規劃和規定要求,統籌建設或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設施。電網企業(ye) 要切實承擔電網建設發展和可再生能源並網消納的主體(ti) 責任,推動網源協同發展。為(wei) 提升接網服務水平,《辦法》要求電網企業(ye) 為(wei)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ye) 提供接入並網設計必要信息、辦理流程時限查詢、受理谘詢答疑等規範便捷的並網服務,並在接網協議中明確接網工程的建設時間,提高接網服務效率。

  “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ti) 係,是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全麵綠色轉型的重要保障,必須堅持規劃引領,多層次、多維度政策體(ti) 係協同發力。”易躍春表示,消納是可再生能源行業(ye) 高質量發展的關(guan) 鍵環節,《辦法》通過優(you) 化完善全額保障性收購監管製度,有力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將更好發揮可再生能源在構建新型能源體(ti) 係方麵的重大作用,為(wei) 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和保障。(王軼辰)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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