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滑雪中心被判支付懲罰性賠償
某滑雪中心宣稱“專(zhuan) 業(ye) 教練陪練、冬奧冠軍(jun) 指導”,多位消費者預付費辦年卡充值後,不料冬奧冠軍(jun) 從(cong) 未到場指導,陪練員也並不專(zhuan) 業(ye) 。有消費者起訴該滑雪中心要求懲罰性賠償(chang) ,最終獲得賠償(chang) 。北京一中院法官結合近期審理的案件,提示市民預付款消費遭遇欺詐時應如何維權。
北京2022年冬奧會(hui) 成功舉(ju) 辦,廣大市民對於(yu) 滑雪運動熱情高漲。小劉原本是滑雪運動愛好者,想進一步提升自己的滑雪技能,聽說一家滑雪中心有專(zhuan) 業(ye) 教練陪滑,並會(hui) 有冬奧冠軍(jun) 到場指導,心動之下,他與(yu) 該滑雪中心簽訂了協議,約定由專(zhuan) 業(ye) 教練陪練,冬奧冠軍(jun) 季度內(nei) 到場指導不少於(yu) 六次。之後,小劉支付了預付款。在中心滑了近半年,小劉感覺陪練員並不專(zhuan) 業(ye) ,所謂的冬奧冠軍(jun) 也從(cong) 未到場指導。後來,小劉得知該滑雪中心是業(ye) 餘(yu) 機構,並沒有專(zhuan) 業(ye) 教練陪練,也沒有冬奧冠軍(jun) 指導,已遭到多人投訴。小劉遂將滑雪中心訴至法院,要求懲罰性賠償(chang) 。
雖然該滑雪中心向法院主張其有專(zhuan) 業(ye) 教練陪練及冬奧冠軍(jun) 指導,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滑雪中心的這兩(liang) 項問題已受到消費者多次投訴,卻未有一次給予消費者滿意答複。法院認為(wei) ,滑雪中心存在虛假宣傳(chuan)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欺詐行為(wei)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wei) 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最終法院判定滑雪中心在一般賠償(chang) 金外,還須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法官提醒市民,預付款消費能享受一定的優(you) 惠,但也存在潛在風險。商家應按照與(yu) 消費者的協議約定提供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如果商家存在欺詐行為(wei) 將麵臨(lin) 懲罰性賠償(chang) ,而不僅(jin) 是退還預付款。如果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yan) 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等賠償(chang) 責任並賠償(chang) 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c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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