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可用虛擬貨幣支付工資
企業(ye) 能否以虛擬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北京市朝陽法院近日作出的一紙勞動爭(zheng) 議判決(jue) 給出了答案。法院認為(wei) ,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wei) 貨幣在市場流通,因此判決(jue) 企業(ye) 須以人民幣形式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獎金。
沈先生為(wei) 某網絡科技公司產(chan) 品副總裁,月薪5萬(wan) 元,實行不定時工作製。扣除社保、公積金後,工資實際發放以人民幣2574元加虛擬貨幣USDT的方式支付。2020年6月,沈先生提出離職,經與(yu) 公司協商工作至項目完結。事後,沈先生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由於(yu) 公司已注銷,沈先生便將兩(liang) 位股東(dong) 胡某、鄧某訴至法院。
胡某應訴時表示,公司已根據沈先生的出勤情況以USDT的形式支付了工資。經法官詢問,USDT即泰達幣,屬於(yu) 虛擬貨幣。沈先生要求公司用人民幣形式發放拖欠的工資及獎金,但胡某堅持用虛擬貨幣。
法院審理認為(wei)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中國人民銀行法》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網信辦等十大部門發布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yu) 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案件中涉及的USDT泰達幣,作為(wei) 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wei) 貨幣在市場流通,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工資、獎金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jue) 胡某、鄧某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資、績效獎金、年度獎金等共計人民幣27萬(wan) 餘(yu)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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