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製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央廣網北京9月8日消息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日前對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hui) 和法製委員會(hui) 原主任沈德詠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沈德詠喪(sang) 失理想信念,背棄職責使命,罔顧黨(dang) 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幹預插手司法活動,從(cong) 公平正義(yi) 的守護者淪為(wei) 法律秩序的踐踏者,嚴(yan) 重破壞司法公信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違反組織原則,對黨(dang) 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違規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公器私用,縱容默許親(qin) 屬、秘書(shu) 利用其職務影響充當司法掮客,把黨(dang) 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喪(sang) 失紀法底線,執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敗、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沈德詠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yan) 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決(jue) 定給予沈德詠開除黨(dang) 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dang) 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給予其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時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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