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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北京戶口後“提前”辭職 法院判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賠償相應損失

發布時間:2023-04-10 10:12:00來源: 北京日報

  原標題:拿到北京戶口後“提前”辭職,法院酌定——服務期約定無效 違反誠信要賠

  拿到北京戶口後,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未結束時即從(cong) 原公司離職。用人單位仲裁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二中院4月7日發布,法院酌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賠償(chang) 相應損失。

  本案中,工作了三年多的李某於(yu) 去年3月以個(ge) 人原因為(wei) 由提出辭職,並在提交辭職書(shu) 滿一個(ge) 月之後即不再上班。公司以“李某為(wei) 申請辦理戶口曾承諾在公司工作十年,如今辭職違反服務期承諾”為(wei) 由申請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賠償(chang) 金額30萬(wan) 元。仲裁機構以該請求不屬於(yu) 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受案範圍,裁定不予受理。後公司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用人單位為(wei) 招用勞動者辦理北京戶口並據此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不予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應予以賠償(chang) 。李某的離職確會(hui) 給用人單位在招錄、培訓等方麵帶來損失,基於(yu) 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法院酌定李某賠償(chang) 公司相應損失。

  主審法官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jin) 限於(yu) 兩(liang) 種法定情形:一是在用人單位為(wei) 勞動者提供專(zhuan) 項培訓時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該服務期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二是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中關(guan) 於(yu) 保密義(yi) 務和競業(ye) 限製的條款時應支付違約金。除以上兩(liang) 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外,勞動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任何其他關(guan) 於(yu) 違約金的約定都為(wei) 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雖然關(guan) 於(yu) 服務期和違約金的約定無效,但李某的行為(wei) 確實違反了誠信原則,也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因此法院酌定他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chang) 。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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