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通報未成年人欺淩事件調查結果 律師:受害者家長對處罰措施有異議,可申請複議
央廣網北京9月27日消息(記者郭彥偉(wei) 雷妍)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發生未成年人欺淩事件,引發輿論關(guan) 注。9月26日,大同市聯合工作組發布通報稱,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淩等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依法對趙某某、晉某某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wei) 矯治。對趙某某、晉某某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涉事學校及其負責人也作出了相應處罰。該處罰是否過輕?受害者能否獲得民事賠償(chang) ?在校園欺淩事件中,欺淩者及其監護人和學校分別應承擔什麽(me) 樣的法律責任?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記者就網友熱議的四大問題采訪了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張苗律師。
受害者家長對處罰措施有異議,可向上級部門申請複議
張苗律師表示,對趙某某、晉某某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wei) 矯治,對趙某某、晉某某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同時對學校負責人也作出了一定的處罰,“從(cong) 孩子自身、孩子父母、學校三個(ge) 源頭同時整改,家長和學校都是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起到決(jue) 定性作用的,不是單獨一方的責任和義(yi) 務,這樣可以對家長和學校起到警醒作用”。
據悉,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正式施行,將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wei) 十二周歲。張苗律師稱,在此次案件中,施暴的兩(liang) 名孩子不滿12周歲,未達到現行法律規定的處罰年齡,因此,隻能對其進行訓誡、心理輔導、行為(wei) 矯治,“希冀起到警示、改正的效果”。另外,如果受害者家長對有關(guan) 部門的處罰措施有異議,還可向上級部門申請複議。
受害者能否獲得民事賠償(chang) ?
張苗律師告訴記者,如果學生欺淩構成侵權行為(wei) ,欺淩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chan) 的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cong) 本人財產(chan) 中支付賠償(chang) 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chang) 。
校園欺淩事件中涉及的法律責任
張苗律師介紹,校園欺淩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承擔涉及三個(ge) 方麵的主體(ti) ,即欺淩者、欺淩者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
·欺淩者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yu) 學生欺淩的定義(yi) 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ti) 、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shang) 害、財產(chan) 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wei) 。
認定為(wei) 學生欺淩之後,根據情節惡劣程度和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程度依法依規構成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違法行為(wei) 和犯罪行為(wei) 。
構成犯罪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如故意傷(shang) 害罪等,依據刑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構成違法行為(wei) 且達到處罰年齡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應條款,處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構成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的,或行為(wei) 已經構成違法犯罪但沒有達到處罰年齡的情況,則按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按情節輕重,送進專(zhuan) 門學校,接受專(zhuan) 門教育或專(zhuan) 門矯治教育。
·欺淩者監護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欺淩者的監護人主要承擔兩(liang) 方麵的責任。一方麵,在處理欺淩事件過程中,如果發現由於(yu) 家庭教育不當或缺失導致未成年人欺淩行為(wei) ,公安機關(guan) 、檢察院或法院可以對未成年人的父母進行訓誡,必要情況下還可以強製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提高管教能力。另一方麵,如前所述,如果欺淩行為(wei) 構成民事侵權行為(wei) ,根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應承擔被欺淩者的財產(chan) 損失。
·欺淩者所在學校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製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wei) 應當立即製止,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yu) 欺淩行為(wei) 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guan) 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嚴(yan) 重的欺淩行為(wei) ,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如果上述規定沒有落實到位,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guan) 負責人給予相應的內(nei) 部處分。
據悉,山西新修訂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將從(cong)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10章62條,針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園欺淩防範等,提出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
杜絕校園欺淩,需要多方協力
張苗律師表示,杜絕校園欺淩,需要多方協力。首先,家長要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以身作則,以德育人,增強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主動關(guan) 注孩子的身心健康,自覺承擔起監護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責任。其次,學校要重視校園欺淩問題的幹預體(ti) 係、防範機製建設,加強學校管理,強化法治教育,築牢校園安全防護網。最後,守護孩子的身心安全、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應當成為(wei) 全社會(hui) 共同的關(guan) 注。“不論我們(men) 作為(wei) 什麽(me) 樣的社會(hui) 角色,在發現欺淩行為(wei) 後,一定要對其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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