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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象頻出維權困難 誰來為翻車的直播帶貨“買單”

發布時間:2023-11-09 14:32:00來源: 工人日報

  直播帶貨亂(luan) 象頻出,消費維權存在“盲區”——

  誰來為(wei) “翻車”的直播帶貨“買(mai) 單”?

  閱讀提示

  法律人士表示,不管是頭部主播還是普通主播,職業(ye) 素養(yang) 總體(ti) 有待提升。提升政府部門對直播帶貨的監管能力和水平,是行業(ye) 持續健康發展的關(guan) 鍵。此外,還需進一步加強對平台、主播、商家等的規範管理。

  某網紅直播間低價(jia) 叫賣的學習(xi) 機,卻比其他平台的銷售價(jia) 格貴了1700元;標價(jia) 千元的床上四件套,成本僅(jin) 百元;直播帶貨525萬(wan) 元,其中495萬(wan) 元為(wei) 刷單……最近幾年,層出不窮的直播帶貨亂(luan) 象成了熱搜“常客”。原本奔著“薅羊毛”去的網友粉絲(si) ,最終卻慘被“割韭菜”,維權困難。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最新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今年 6 月,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 7.65 億(yi) 人,其中電商直播用戶規模為(wei) 5.26 億(yi) 人。麵對如此龐大的消費群體(ti) ,打造清朗直播帶貨勢在必行。

  帶貨亂(luan) 象怎麽(me) 看

  據報道,今年3月10日,主播楊某在銷售一款嬰幼兒(er) 產(chan) 品時,因該產(chan) 品頁麵廣告使用數據未標明來源出處,且該產(chan) 品進貨價(jia) 為(wei) 每件17.54元,銷售價(jia) 卻高達每件99元。其後,杭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wei) 該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等內(nei) 容,給予當事人5.6萬(wan) 多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類似的案例還有不少,虛假宣傳(chuan) 、價(jia) 格誤導、誘導場外交易……有關(guan) 直播帶貨帶來的問題備受關(guan) 注。

  針對直播帶貨亂(luan) 象,國家和地方推出了專(zhuan) 項政策法規,開展了一係列執法行動。“提升政府部門對直播帶貨的監管能力和水平,是行業(ye) 持續健康發展的關(guan) 鍵。”長沙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周炳說。在他看來,政府部門需改變當前存在的多頭執法和執法方式陳舊等問題,構建多元主體(ti) 共同參與(yu) 的監管體(ti) 係;充分運用數字技術作為(wei) 監管工具,建立標準化信用監管機製,促進線上線下監管有效融合;此外,還需進一步加強對平台、主播、商家等的規範管理。

  主播準入門檻較寬泛

  “不管是頭部主播還是普通主播,職業(ye) 素養(yang) 總體(ti) 有待提升。”黃周炳認為(wei) ,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對直播帶貨行為(wei) 有細致規定,但對帶貨主播的準入門檻規定較為(wei) 寬泛。

  去年6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的《網絡主播行為(wei) 規範》中規定: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營銷假冒偽(wei) 劣、侵犯知識產(chan) 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an) 安全要求的商品;誇張宣傳(chuan) 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zhuan) 營、專(zhuan) 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主播年齡提出限製,同時劃出直播營銷行為(wei) “8條紅線”,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guan) 廣告合規、直播營銷場所、互動內(nei) 容管理、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有必要提高帶貨主播的上崗門檻,對主播培訓合格再上崗。”黃周炳建議,對粉絲(si) 數達到一定量級的主播,應提出考核與(yu) 持證要求;可通過發揮直播行業(ye) 協會(hui) 作用,推動設立網絡主播信用評價(jia) 體(ti) 係,形成主播退出機製;對新人主播也應給予相應指導和培訓,培養(yang) 更多優(you) 質主播。”

  誰該為(wei) “翻車”買(mai) 單

  今年9月,四川涼山州警方搗毀MCN機構孵化網紅製假售假產(chan) 業(ye) 鏈。該案中,“網紅”經MCN機構孵化,打著助農(nong) 旗號,通過擺拍虛假視頻,打造“大涼山原生態”人設,帶貨銷售假冒大涼山特色農(nong) 產(chan) 品牟利,涉案金額超千萬(wan) 元。

  該案中的“網紅”、MCN虛構身份欺騙消費者;假冒“大涼山特色農(nong) 產(chan) 品”商標;“悲慘營銷”“賣慘帶貨”,這些行為(wei) 分別觸犯了刑法中的虛假廣告罪、假冒注冊(ce) 商標罪、生產(chan) 、銷售偽(wei) 劣產(chan) 品罪、詐騙罪等。“民事或者行政手段仍限於(yu) 消費者主動維權或政府相關(guan) 部門主動監管層麵,並不能從(cong) 根本上對直播帶貨亂(luan) 象產(chan) 生威懾。該案以刑事手段進行打擊,才是最大的社會(hui) 意義(yi)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帥告訴記者。

  那麽(me) ,直播帶貨“翻車”,直播平台、帶貨博主、商家應該分別承擔怎樣的責任?

  “從(cong) 民事責任上說,‘翻車’找誰買(mai) 單,取決(jue) 於(yu) 在哪種直播帶貨模式下購買(mai) 商品。比如你在某網紅直播間買(mai) 東(dong) 西,產(chan) 生的商品質量、貨物破損、發貨遲延、退換貨等售後責任,主要應由實際銷售商品的網店承擔;涼山一案類似於(yu) 網店直播模式,這種模式下的法律關(guan) 係較為(wei) 簡單,自然是銷售者來擔責。”呂帥解釋。

  此外,黃周炳認為(wei) ,直播帶貨“翻車”,消費者首先想到的是找商家和主播維權,其實平台的監管責任也不容忽視。他建議:“主播帶貨產(chan) 品出現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chan) 權益損失,消費者可以向直播平台、帶貨主播、經營者索賠。”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yan) 重的承擔刑事責任;作為(wei) 帶貨主播,實際上是提供了廣告服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平台經營者如果明知網紅宣傳(chuan) 的產(chan) 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製止,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報記者 王鑫 方大豐(feng) )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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