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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幹規定》明年施行

發布時間:2023-11-30 09:05:00來源: 北京日報

  完善處罰案件辦理環節,規範調查檢查程序,完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時限,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適用情形及內(nei) 容……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幹規定》將於(yu) 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29日),市司法局對規定的修改新增內(nei) 容進行解讀說明,該規定將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wei) ,增強執法程序可操作性。

  據市司法局介紹,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幹規定》全文共32條,其中對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一致性修改12條,回應執法實踐需要,細化完善5條、新增11條,這些修改完善新增內(nei) 容主要包括七個(ge) 方麵:

  增加執法協助和行刑銜接要求。一是規定行政機關(guan) 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提出協助請求,明確了書(shu) 麵協助請求的內(nei) 容,並規定了被請求機關(guan) 的協助義(yi) 務。二是明確違法行為(wei) 涉嫌犯罪或職務違法的,行政機關(guan) 應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並規定了行政機關(guan) 對於(yu) 司法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依法向其移送的案件的處理要求。

  完善處罰案件辦理環節。一是明確立案標準,除當場作出處罰的外,符合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wei) 、依法可能給予行政處罰、屬於(yu) 本行政機關(guan) 管轄的條件,行政機關(guan) 應當及時立案。二是新增結案環節,符合行政處罰決(jue) 定執行完畢、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案件終止調查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結案。

  規範調查檢查程序。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guan) 人員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和事由,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yi) 務。二是明確調查檢查措施,規定執法人員可以采取進入與(yu) 被調查或檢查對象有關(guan) 的場所進行勘驗、檢驗、檢測、監測,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查閱複製有關(guan) 資料,詢問當事人或有關(guan) 人員,要求提供資料或者就有關(guan) 情況作出說明等措施。三是規範調查檢查文書(shu) ,要求執法人員規範製作調查筆錄或者填寫(xie) 行政檢查單,並交由當事人或有關(guan) 人員核對並簽名、蓋章。

  細化先行登記保存要求。一是增加緊急情況下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程序,要求執法人員應在先行登記保存後二十四小時內(nei) 向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手續;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認為(wei) 不應當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立即解除。二是細化先行登記保存的實施要求,規定行政機關(guan) 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全程錄音錄像,並明確執法人員現場製作物品清單的要求。三是規定行政機關(guan)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要及時采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像等措施保全證據,並在七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相關(guan) 處理決(jue) 定。

  完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時限。一是對於(yu) 因客觀原因導致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情況,規定中止案件調查的情形,包括涉及的相關(guan) 案件尚未審結或其他行政決(jue) 定尚未作出,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guan) 解釋或者確認以及不可抗力等。二是規定實施違法行為(wei) 的公民已經死亡或法人、其他組織已經終止,且無權利義(yi) 務承受人的,終止案件調查。三是規定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決(jue) 定的,經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案件辦理過程中,檢測、檢驗、檢疫、鑒定、評估、公告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適用情形及內(nei) 容。一是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適用情形,包括違法行為(wei) 輕微沒有危害後果、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以及行為(wei) 人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等。二是規範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具體(ti) 內(nei) 容,要求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不予行政處罰的結論、理由和依據,救濟途徑和期限等。

  增加科技執法內(nei) 容。規定行政機關(guan) 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發現違法線索、提示提醒違法行為(wei) 、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同時針對相關(guan) 數據安全對行政機關(guan) 提出要求。

  完善處罰案件辦理環節,規範調查檢查程序,完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時限,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適用情形及內(nei) 容……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幹規定》將於(yu) 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29日),市司法局對規定的修改新增內(nei) 容進行解讀說明,該規定將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wei) ,增強執法程序可操作性。

  據市司法局介紹,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幹規定》全文共32條,其中對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一致性修改12條,回應執法實踐需要,細化完善5條、新增11條,這些修改完善新增內(nei) 容主要包括七個(ge) 方麵:

  增加執法協助和行刑銜接要求。一是規定行政機關(guan) 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提出協助請求,明確了書(shu) 麵協助請求的內(nei) 容,並規定了被請求機關(guan) 的協助義(yi) 務。二是明確違法行為(wei) 涉嫌犯罪或職務違法的,行政機關(guan) 應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並規定了行政機關(guan) 對於(yu) 司法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依法向其移送的案件的處理要求。

  完善處罰案件辦理環節。一是明確立案標準,除當場作出處罰的外,符合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wei) 、依法可能給予行政處罰、屬於(yu) 本行政機關(guan) 管轄的條件,行政機關(guan) 應當及時立案。二是新增結案環節,符合行政處罰決(jue) 定執行完畢、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案件終止調查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結案。

  規範調查檢查程序。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guan) 人員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和事由,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yi) 務。二是明確調查檢查措施,規定執法人員可以采取進入與(yu) 被調查或檢查對象有關(guan) 的場所進行勘驗、檢驗、檢測、監測,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查閱複製有關(guan) 資料,詢問當事人或有關(guan) 人員,要求提供資料或者就有關(guan) 情況作出說明等措施。三是規範調查檢查文書(shu) ,要求執法人員規範製作調查筆錄或者填寫(xie) 行政檢查單,並交由當事人或有關(guan) 人員核對並簽名、蓋章。

  細化先行登記保存要求。一是增加緊急情況下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程序,要求執法人員應在先行登記保存後二十四小時內(nei) 向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手續;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認為(wei) 不應當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立即解除。二是細化先行登記保存的實施要求,規定行政機關(guan) 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全程錄音錄像,並明確執法人員現場製作物品清單的要求。三是規定行政機關(guan)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要及時采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像等措施保全證據,並在七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相關(guan) 處理決(jue) 定。

  完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時限。一是對於(yu) 因客觀原因導致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情況,規定中止案件調查的情形,包括涉及的相關(guan) 案件尚未審結或其他行政決(jue) 定尚未作出,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guan) 解釋或者確認以及不可抗力等。二是規定實施違法行為(wei) 的公民已經死亡或法人、其他組織已經終止,且無權利義(yi) 務承受人的,終止案件調查。三是規定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決(jue) 定的,經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案件辦理過程中,檢測、檢驗、檢疫、鑒定、評估、公告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適用情形及內(nei) 容。一是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的適用情形,包括違法行為(wei) 輕微沒有危害後果、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以及行為(wei) 人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等。二是規範不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具體(ti) 內(nei) 容,要求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不予行政處罰的結論、理由和依據,救濟途徑和期限等。

  增加科技執法內(nei) 容。規定行政機關(guan) 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發現違法線索、提示提醒違法行為(wei) 、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同時針對相關(guan) 數據安全對行政機關(guan) 提出要求。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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