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門口安可視門鈴被判侵犯鄰居隱私
原標題:家門口安可視門鈴被判侵犯鄰居隱私
通州法院:可視門鈴應避免拍到鄰居,如果實在避不開,應征得鄰居同意再安裝
當前,不少居民會(hui) 使用高科技產(chan) 品保護家庭安全,比如可視門鈴、攝像頭等設備,但在使用這些設備時應注意遵守法律法規,避免侵犯他人隱私,引發鄰裏矛盾。記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隱私權及個(ge) 人信息侵權案件,認定安裝可視門鈴及攝像頭構成侵權,判決(jue) 予以拆除。
家門口裝可視門鈴被鄰居起訴侵犯隱私
據了解,家住北京通州某小區的韓先生發現鄰居吳女士在自家門口安裝了可視門鈴,並且在門的上方安裝了監控攝像頭,正好可以拍攝到韓先生家門口的情況,並且可視門鈴和攝像頭均有錄像存儲(chu) 功能,韓先生的一舉(ju) 一動都會(hui) 被吳女士知曉,這讓韓先生感到不舒服,於(yu) 是找到吳女士商量拆除,吳女士以安全防範為(wei) 由拒絕,雙方爭(zheng) 執不下。韓先生認為(wei) 吳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於(yu) 是將她訴至法院,要求拆除可視門鈴及攝像頭。
庭審中,吳女士認可安裝了攝像頭和可視門鈴的事實,但安裝上述裝置是為(wei) 了家庭安防需要,不會(hui) 拍攝到韓先生的情況,現已將門鈴攝像頭遮擋,韓先生所述都是他的猜忌和幻想。此外,吳女士認為(wei) 可視門鈴和門口攝像頭作為(wei) 家庭安防產(chan) 品已經被廣泛應用,現有法律未對個(ge) 人安裝這類設備有禁止性的規定,她對自家門前的行人和情況有知情權,因此不同意韓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法官現場勘察,吳女士入戶防盜門可視門鈴正對韓先生的入戶防盜門,可以拍攝樓梯轉角整個(ge) 平台以及韓先生的防盜門,現在吳女士用膠布遮擋貓眼攝像頭;吳女士入戶防盜門左上方攝像頭朝南,可以拍攝樓梯轉角整個(ge) 平台,現在吳女士用膠布遮擋部分攝像頭,遮擋後可以拍攝樓梯轉角約一半麵積及下行樓梯樓梯口一半麵積。
案件
審判
構成侵權 判決(jue) 限期拆除可視門鈴
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wei) 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個(ge) 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yu) 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根據查明的事實,吳女士安裝的入戶防盜門貓眼智能門鈴、入戶防盜門左上方攝像頭均可拍攝吳女士與(yu) 韓先生之間樓梯轉角整個(ge) 平台,韓先生出入住宅、他人上下樓梯等相關(guan) 個(ge) 人信息均可以被拍攝留存。現在吳女士雖遮擋了部分攝像頭,但該遮擋具有主觀性、臨(lin) 時性、不確定性,且遮擋後仍可拍攝樓梯轉角約一半麵積及下行樓梯樓梯口一半麵積,不能排除拍攝韓先生等他人信息的可能及風險。
因此,吳女士出於(yu) 個(ge) 人利益,未經韓先生同意,攝錄留存個(ge) 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當性及必要性,已構成侵權,對韓先生要求拆除兩(liang) 個(ge) 攝像設備的訴請,有事實與(yu) 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通州法院判決(jue) 吳女士於(yu) 七日內(nei) 拆除可視門鈴及攝像頭,判決(jue) 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jue) 已生效。
論法
法官:安裝可視門鈴盡量將視野範圍控製在自家門口
本案中吳女士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第六章對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保護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隱私權的定義(yi) 、隱私權的侵害行為(wei) 、個(ge) 人信息的定義(yi) 、個(ge) 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ge) 人信息免責事由等。《民法典》要求所有個(ge) 人和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不得實施侵害他人隱私權及個(ge) 人信息的行為(wei) ,若實施了侵權行為(wei)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wei) 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且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中,吳女士安裝可視門鈴的行為(wei) 侵犯了韓先生的私密生活空間,侵犯了他的隱私權及個(ge) 人信息。
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等設備可能存在哪些隱患?
首先,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了個(ge) 人信息的範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可視門鈴與(yu) 攝像頭有攝像和信息儲(chu) 存的功能,會(hui) 將他人的麵部、行蹤時間及軌跡留存,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其次,存在泄露自己及他人信息的可能,若設備存在生產(chan) 安全缺陷或使用人使用不當,可能遭受非法技術入侵,將儲(chu) 存的人臉信息等個(ge) 人信息泄露給外界,給自己及他人造成財產(chan) 損失,甚至威脅到個(ge) 人及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最後,若出售或向他人提供鄰居的個(ge) 人信息,情節嚴(yan) 重的情況下,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確需安裝可視門鈴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是在安裝可視門鈴等裝備時盡量選擇將視野範圍控製在自家門口,避免拍攝到鄰居入戶門及鄰居經過的地點,避免侵犯鄰居的隱私權。二是若安裝上述設備在多次調整後仍不可避免拍攝到了鄰居的行動範圍,要向鄰居說明情況並征得鄰居的同意後再進行安裝,不要隱瞞或強行安裝,否則不僅(jin) 侵犯鄰居的隱私權等權利,還會(hui) 激化鄰裏矛盾,引發更多衝(chong) 突。三是在使用上述設備時,要選擇正規生產(chan) 廠家生產(chan) 的有質量保障的產(chan) 品,並且及時維護和更新係統,防止他人的技術入侵,對存在安全漏洞的產(chan) 品及時更換,此外,在使用的過程中若拍攝到他人的圖像信息,及時刪除,不要下載至移動設備或上傳(chuan) 至雲(yun) 端,防止泄露的危險。四是在與(yu) 鄰居的相處中,多換位思考、征求他人意見,知法守法、將心比心,構建美好的鄰裏關(guan) 係。
原標題:家門口安可視門鈴被判侵犯鄰居隱私
通州法院:可視門鈴應避免拍到鄰居,如果實在避不開,應征得鄰居同意再安裝
當前,不少居民會(hui) 使用高科技產(chan) 品保護家庭安全,比如可視門鈴、攝像頭等設備,但在使用這些設備時應注意遵守法律法規,避免侵犯他人隱私,引發鄰裏矛盾。記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隱私權及個(ge) 人信息侵權案件,認定安裝可視門鈴及攝像頭構成侵權,判決(jue) 予以拆除。
家門口裝可視門鈴被鄰居起訴侵犯隱私
據了解,家住北京通州某小區的韓先生發現鄰居吳女士在自家門口安裝了可視門鈴,並且在門的上方安裝了監控攝像頭,正好可以拍攝到韓先生家門口的情況,並且可視門鈴和攝像頭均有錄像存儲(chu) 功能,韓先生的一舉(ju) 一動都會(hui) 被吳女士知曉,這讓韓先生感到不舒服,於(yu) 是找到吳女士商量拆除,吳女士以安全防範為(wei) 由拒絕,雙方爭(zheng) 執不下。韓先生認為(wei) 吳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於(yu) 是將她訴至法院,要求拆除可視門鈴及攝像頭。
庭審中,吳女士認可安裝了攝像頭和可視門鈴的事實,但安裝上述裝置是為(wei) 了家庭安防需要,不會(hui) 拍攝到韓先生的情況,現已將門鈴攝像頭遮擋,韓先生所述都是他的猜忌和幻想。此外,吳女士認為(wei) 可視門鈴和門口攝像頭作為(wei) 家庭安防產(chan) 品已經被廣泛應用,現有法律未對個(ge) 人安裝這類設備有禁止性的規定,她對自家門前的行人和情況有知情權,因此不同意韓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法官現場勘察,吳女士入戶防盜門可視門鈴正對韓先生的入戶防盜門,可以拍攝樓梯轉角整個(ge) 平台以及韓先生的防盜門,現在吳女士用膠布遮擋貓眼攝像頭;吳女士入戶防盜門左上方攝像頭朝南,可以拍攝樓梯轉角整個(ge) 平台,現在吳女士用膠布遮擋部分攝像頭,遮擋後可以拍攝樓梯轉角約一半麵積及下行樓梯樓梯口一半麵積。
案件
審判
構成侵權 判決(jue) 限期拆除可視門鈴
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wei) 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個(ge) 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yu) 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根據查明的事實,吳女士安裝的入戶防盜門貓眼智能門鈴、入戶防盜門左上方攝像頭均可拍攝吳女士與(yu) 韓先生之間樓梯轉角整個(ge) 平台,韓先生出入住宅、他人上下樓梯等相關(guan) 個(ge) 人信息均可以被拍攝留存。現在吳女士雖遮擋了部分攝像頭,但該遮擋具有主觀性、臨(lin) 時性、不確定性,且遮擋後仍可拍攝樓梯轉角約一半麵積及下行樓梯樓梯口一半麵積,不能排除拍攝韓先生等他人信息的可能及風險。
因此,吳女士出於(yu) 個(ge) 人利益,未經韓先生同意,攝錄留存個(ge) 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當性及必要性,已構成侵權,對韓先生要求拆除兩(liang) 個(ge) 攝像設備的訴請,有事實與(yu) 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通州法院判決(jue) 吳女士於(yu) 七日內(nei) 拆除可視門鈴及攝像頭,判決(jue) 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jue) 已生效。
論法
法官:安裝可視門鈴盡量將視野範圍控製在自家門口
本案中吳女士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第六章對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保護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隱私權的定義(yi) 、隱私權的侵害行為(wei) 、個(ge) 人信息的定義(yi) 、個(ge) 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ge) 人信息免責事由等。《民法典》要求所有個(ge) 人和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不得實施侵害他人隱私權及個(ge) 人信息的行為(wei) ,若實施了侵權行為(wei)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wei) 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且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中,吳女士安裝可視門鈴的行為(wei) 侵犯了韓先生的私密生活空間,侵犯了他的隱私權及個(ge) 人信息。
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等設備可能存在哪些隱患?
首先,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了個(ge) 人信息的範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可視門鈴與(yu) 攝像頭有攝像和信息儲(chu) 存的功能,會(hui) 將他人的麵部、行蹤時間及軌跡留存,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其次,存在泄露自己及他人信息的可能,若設備存在生產(chan) 安全缺陷或使用人使用不當,可能遭受非法技術入侵,將儲(chu) 存的人臉信息等個(ge) 人信息泄露給外界,給自己及他人造成財產(chan) 損失,甚至威脅到個(ge) 人及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最後,若出售或向他人提供鄰居的個(ge) 人信息,情節嚴(yan) 重的情況下,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確需安裝可視門鈴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是在安裝可視門鈴等裝備時盡量選擇將視野範圍控製在自家門口,避免拍攝到鄰居入戶門及鄰居經過的地點,避免侵犯鄰居的隱私權。二是若安裝上述設備在多次調整後仍不可避免拍攝到了鄰居的行動範圍,要向鄰居說明情況並征得鄰居的同意後再進行安裝,不要隱瞞或強行安裝,否則不僅(jin) 侵犯鄰居的隱私權等權利,還會(hui) 激化鄰裏矛盾,引發更多衝(chong) 突。三是在使用上述設備時,要選擇正規生產(chan) 廠家生產(chan) 的有質量保障的產(chan) 品,並且及時維護和更新係統,防止他人的技術入侵,對存在安全漏洞的產(chan) 品及時更換,此外,在使用的過程中若拍攝到他人的圖像信息,及時刪除,不要下載至移動設備或上傳(chuan) 至雲(yun) 端,防止泄露的危險。四是在與(yu) 鄰居的相處中,多換位思考、征求他人意見,知法守法、將心比心,構建美好的鄰裏關(guan)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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