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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主播的臉誰做主?

發布時間:2023-12-14 15:35:00來源: 工人日報

  主播與(yu) 公司停止合作後,公司拒絕刪除其出鏡視頻,並繼續使用其肖像作賬號頭像

  網紅主播的臉誰做主?

  網絡主播與(yu) 平台號合作,是不是就意味著他們(men) 的個(ge) 人形象可以被隨意使用?近日,廣東(dong) 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人格權糾紛案,法院判決(jue) ,公司須刪除相關(guan) 視頻,並公開道歉。

  使用肖像卻不支付報酬

  2021年,珠海某文化傳(chuan) 媒有限公司與(yu) 陳林茹接洽,商量合作拍攝視頻事宜,聘她擔任公司抖音號的出鏡主播。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間,陳林茹與(yu) 該公司團隊合作拍攝多個(ge) 視頻。公司將視頻發布在“XX珠海”抖音號,還使用了她的肖像作為(wei) 該抖音號的頭像,並以其名義(yi) 在評論區進行留言或回複評論。

  “近半年的時間裏,公司既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發放符合標準的薪資,更是連原本答應報銷的拍攝期間外出車馬費、服裝、道具、妝造等費用都沒有兌(dui) 現,均由我墊資進行拍攝。”陳林茹直言。

  2022年5月,陳林茹決(jue) 定停止合作,要求該公司刪除抖音號上所有出鏡視頻。然而,公司以她曾就職於(yu) 該公司為(wei) 由,拒絕刪除視頻,並繼續使用她的肖像作為(wei) 頭像,且以她的口吻回複網民評論等。

  下架視頻並公開道歉

  2022年5月30日,陳林茹以該公司未與(yu)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wei) 由,申請勞動仲裁。經調解,約定該公司一次性支付1.6萬(wan) 元,雙方達成和解。

  勞動糾紛雖已解決(jue) ,但陳林茹認為(wei) ,她從(cong) 未與(yu) 該公司簽訂有關(guan) 肖像權使用的協議,未授權該公司在停止拍攝且無勞動關(guan) 係後,繼續使用其肖像。2022年9月28日,陳林茹向抖音平台投訴,平台對相關(guan) 視頻作了下架處理。10月8日,公司要求平台恢複賬號所有視頻作品。

  陳林茹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刪除涉及她的視頻,並在賬號主頁麵發布道歉聲明,保持停留一個(ge) 月,並賠償(chang) 訴訟及精神損失1萬(wan) 元。

  使用肖像須經授權同意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雖然陳林茹和公司未簽訂書(shu) 麵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在停止合作前,她對該公司發布案涉視頻未提出異議,表明雙方已實際成立了對陳林茹肖像的許可使用合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陳林茹多次要求該公司刪除案涉視頻,表明她已通知該公司解除雙方之間的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可以認定合同最遲應在雙方達成仲裁和解協議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後,該公司未經陳林茹同意,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其肖像。但直到案涉視頻被平台下架前,該公司仍繼續使用案涉視頻,該公司上述行為(wei) 侵犯了陳林茹的肖像權。

  最終,法院判決(jue) 該公司在其抖音號刪除涉及陳林茹的視頻,在主頁麵發布道歉聲明,並保留一個(ge) 月。該公司雖然侵犯了陳林茹的肖像權,但未對她進行醜(chou) 化等破壞其人格的行為(wei) ,且在對方投訴後,案涉視頻已經下架,故法院對陳林茹要求該公司賠償(chang) 精神損失1萬(wan) 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辦案法官提醒,公司與(yu) 主播存在勞動關(guan) 係或合作關(guan) 係,也不代表可以隨意使用主播的肖像。為(wei) 了避免雙方風險,應通過提前簽訂協議,共同確定有關(guan) 肖像在何種平台使用、是否有使用期限等細節。如果雙方勞動關(guan) 係或合作關(guan) 係結束,公司仍想繼續使用主播肖像,則應簽訂相應授權協議。此外,在這個(ge) 全民直播的時代,很多時候主播的外形本身就是流量,企業(ye) 和從(cong) 業(ye) 者在利用外在形象“營業(ye) ”的同時,更應該提高對肖像權的認知。(劉友婷)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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