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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解析養老金融項目中各種“陷阱”

發布時間:2024-01-08 09:03:00來源: 新京報

  原標題:通州法院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解析養(yang) 老金融項目中各種“陷阱”

  警惕非正規渠道下載社交軟件、投資App

  近年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養(yang) 老需求的擴大,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提供養(yang) 老服務”“投資養(yang) 老項目”等旗號,以高額分紅、保本高息為(wei) 餌,利用老年人防騙意識低和金融知識缺乏等特點,采用各種手段向老年人非法集資或詐騙,給一些老年人帶來嚴(yan) 重的財產(chan) 損失和精神傷(shang) 害。日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官通過幾起典型案例,講解養(yang) 老金融項目中的那些“陷阱”。

  案例 1

  “以房養(yang) 老”非法集資騙局騙老年人辦房產(chan) 抵押貸款

  “以房養(yang) 老”,是指老年人將擁有產(chan) 權的住房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等特定金融機構,將取得的貸款用於(yu) 養(yang) 老,老年人在世時擁有房屋居住權,去世後則將住房用於(yu) 還貸,由金融機構對住房的剩餘(yu) 價(jia) 值進行安排。這種模式本可作為(wei) 促進解決(jue) 養(yang) 老問題的可行方式,然而,卻被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投資理財項目的旗號,對老年人實施欺詐,導致他們(men) 陷入“房財兩(liang) 空”的困境。

  張某、鄭某夥(huo) 同他人通過電話、廣告、講座等途徑向老年人宣傳(chuan) “以房養(yang) 老”項目,以投資房地產(chan) 項目獲取高額回報並承諾雙倍房產(chan) 抵押的方式,誘騙老年投資人辦理房產(chan) 抵押貸款投資於(yu) 其所控製的公司。他們(men) 瞄準擔心養(yang) 老的“銀發一族”,宣稱這些投資理財項目沒有任何風險,隻需簽訂一些合同,就可以每月在家坐享高額收益,共向以中老年人為(wei) 主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zhong) 存款人民幣2.7億(yi) 餘(yu)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張某、鄭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製度,與(yu) 他人結夥(huo)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示

  現實中養(yang) 老項目良莠不齊、真假難辨,存在許多為(wei) 非法集資而虛設的“空殼機構”。根據《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指導意見》及《商業(ye) 銀行理財業(ye) 務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在我國境內(nei) 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供個(ge) 人理財服務的合法機構應當是具有專(zhuan) 業(ye) 資質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換句話說必須是正規的“持牌”機構。

  老年朋友在簽訂投資合同之前,可讓子女協助自己,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查詢其注冊(ce) 信息、營業(ye) 執照,要求公司提供相關(guan) 資質證書(shu) ,了解其信用記錄和經營情況等,判斷該公司是否真正具有融資資質。

  目前養(yang) 老金融項目詐騙犯罪手段的多樣化、隱蔽性和複雜化更加大了老年群體(ti) 的辨別難度,然而這些非法集資的套路其實有跡可循,有以下幾點共性:在項目設計上迎合養(yang) 老需求,多表現為(wei) 投資養(yang) 老項目、提供養(yang) 老服務、銷售老年產(chan) 品等。在宣傳(chuan) 手段上注重巧立名目,以慈善會(hui) 、投資愛心養(yang) 老工程的名義(yi) 公開宣傳(chuan) ,通過發傳(chuan) 單、媒體(ti) 宣傳(chuan) 、專(zhuan) 家講座等形式吸引老年群體(ti) 。同時,通過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ei) 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高額回報,增加了投資的誘惑性和吸引力。麵對上述套路,老年朋友需敲響警鍾,強化風險防範意識,提升識騙防騙能力。

  案例 2

  “廣場舞應用軟件”騙局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8.7億(yi)

  劉某夥(huo) 同李某、王某等開發了一款廣場舞應用軟件,在線上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學、舞場定位等老年人感興(xing) 趣的功能。為(wei) 便利犯罪行為(wei) 開展,劉某還將眾(zhong) 多廣場舞組織者發展為(wei) 其業(ye) 務員,以眾(zhong) 籌開發老年人網絡社交平台手機應用軟件為(wei) 由,以高額年化收益為(wei) 誘餌向愛好廣場舞的老年人公開宣傳(chuan) 。劉某等人共向1200餘(yu) 人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8.7億(yi) 餘(yu)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劉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製度,與(yu) 他人結夥(huo)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數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示

  隨著老年人“觸網”程度加深,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對社交、健康生活等需要,也將犯罪的“觸角”伸向了線上App,誘騙其身陷騙局以便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防範新型技術詐騙,需切實提高辨別能力。一是要增強警惕心理,不輕信非正規渠道下載的社交軟件、娛樂(le) 小程序、投資理財App等,不輕易點擊來曆不明的鏈接、網頁,謹慎上傳(chuan) 個(ge) 人信息、“人臉識別”等,嚴(yan) 防信息泄露。二是轉賬匯款要謹慎,務必要仔細檢查對方經營資質、項目注冊(ce) 手續、規劃數據等有效證明材料,事先核驗對方身份資質。如遇可疑情況,及時收集證據並報警。三是權限條款要關(guan) 注,仔細分辨權限內(nei) 容,不要輕易開放通訊錄、位置、相冊(ce) 等敏感信息。如遇隱私泄露等情況,要及時關(guan) 閉權限、卸載App。四是要及時尋求幫助,尤其是對於(yu) 借助手機應用程序或網絡平台開展的投資等,遇到存疑問題難以辨別時,需及時向家人朋友尋求幫助,避免陷入“一個(ge) 點擊導致血本無歸”的慘境。

  案例 3

  文物收藏騙局 騙取老年人“認證費”“鑒定費”等

  不法分子將自己塑造為(wei) “古董收藏家”“鑒寶大師”等“專(zhuan) 業(ye) 人設”,利用老年人將收藏品急於(yu) 變現的心理,虛構拍賣、假意鑒定等,巧立名目騙取老年人“認證費”“鑒定費”“服務費”等錢款。或者謊稱物品係古董,具有很高經濟價(jia) 值,利用老年人缺乏鑒別經驗的特點,在騙取老年人信任後以較高價(jia) 格向老年人兜售。

  李某、廖某等人成立拍賣公司,下設市場部、後勤部、鑒定室等部門,拍賣公司通過網絡推廣、派發傳(chuan) 單、舉(ju) 辦推介會(hui) 等形式對外宣稱經營藝術品展覽、拍賣等業(ye) 務,並收集潛在客戶信息,雇用多名業(ye) 務員並事先培訓詐騙話術,由該公司業(ye) 務員主動聯係有文物收藏愛好的老年人,欺騙其帶藏品至該公司,再由廖某以鑒定專(zhuan) 家的身份對藏品進行鑒定進一步取得信任,然後由部門總監、業(ye) 務員向受騙老年人介紹、灌輸藏品價(jia) 值幾十萬(wan) 元至上千萬(wan) 元、且市場熱度高、容易出手變現等不實信息,並謊稱該公司能夠通過舉(ju) 辦展覽會(hui) 、拍賣會(hui) 等形式將受騙老年人的藏品高價(jia) 拍賣變現,以此騙取受騙老年人與(yu) 該公司簽訂所謂的服務協議書(shu) ,並借機收取高額的服務費、鑒定費。

  但至案發,受騙老年人的藏品均未拍賣成功。經統計,被告人李某、廖某等人騙得19名受騙老年人的服務費、鑒定費等費用90餘(yu) 萬(wan)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李某、廖某結夥(huo) 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詐騙罪。

  法官提示

  文物雖然帶有濃厚的文化色彩,承載著時代的文化記憶,尤其受老年群體(ti) 青睞,但從(cong) 投資角度來看,文物收藏是一種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方式,在文物收藏中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要合法收藏,守住收藏底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出土文物不得民間買(mai) 賣,非法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可能會(hui) 構成非法倒賣文物罪。第二要理性收藏,量入為(wei) 出,文物收藏專(zhuan) 業(ye) 性強、市場上流通文物泥沙俱下,若非專(zhuan) 業(ye) 人士,應合理安排文物收藏在家庭總資產(chan) 中的比例。第三要提高警惕,對自己所持文物價(jia) 值有一定認知,切莫被不法分子許下的高額拍賣價(jia) 值蒙蔽雙眼而支付高額前期費用;亦要提高甄別能力,在非專(zhuan) 業(ye) 領域不輕易入手藏品。

  原標題:通州法院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解析養(yang) 老金融項目中各種“陷阱”

  警惕非正規渠道下載社交軟件、投資App

  近年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養(yang) 老需求的擴大,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提供養(yang) 老服務”“投資養(yang) 老項目”等旗號,以高額分紅、保本高息為(wei) 餌,利用老年人防騙意識低和金融知識缺乏等特點,采用各種手段向老年人非法集資或詐騙,給一些老年人帶來嚴(yan) 重的財產(chan) 損失和精神傷(shang) 害。日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官通過幾起典型案例,講解養(yang) 老金融項目中的那些“陷阱”。

  案例 1

  “以房養(yang) 老”非法集資騙局騙老年人辦房產(chan) 抵押貸款

  “以房養(yang) 老”,是指老年人將擁有產(chan) 權的住房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等特定金融機構,將取得的貸款用於(yu) 養(yang) 老,老年人在世時擁有房屋居住權,去世後則將住房用於(yu) 還貸,由金融機構對住房的剩餘(yu) 價(jia) 值進行安排。這種模式本可作為(wei) 促進解決(jue) 養(yang) 老問題的可行方式,然而,卻被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投資理財項目的旗號,對老年人實施欺詐,導致他們(men) 陷入“房財兩(liang) 空”的困境。

  張某、鄭某夥(huo) 同他人通過電話、廣告、講座等途徑向老年人宣傳(chuan) “以房養(yang) 老”項目,以投資房地產(chan) 項目獲取高額回報並承諾雙倍房產(chan) 抵押的方式,誘騙老年投資人辦理房產(chan) 抵押貸款投資於(yu) 其所控製的公司。他們(men) 瞄準擔心養(yang) 老的“銀發一族”,宣稱這些投資理財項目沒有任何風險,隻需簽訂一些合同,就可以每月在家坐享高額收益,共向以中老年人為(wei) 主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zhong) 存款人民幣2.7億(yi) 餘(yu)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張某、鄭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製度,與(yu) 他人結夥(huo)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示

  現實中養(yang) 老項目良莠不齊、真假難辨,存在許多為(wei) 非法集資而虛設的“空殼機構”。根據《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指導意見》及《商業(ye) 銀行理財業(ye) 務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在我國境內(nei) 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供個(ge) 人理財服務的合法機構應當是具有專(zhuan) 業(ye) 資質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換句話說必須是正規的“持牌”機構。

  老年朋友在簽訂投資合同之前,可讓子女協助自己,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查詢其注冊(ce) 信息、營業(ye) 執照,要求公司提供相關(guan) 資質證書(shu) ,了解其信用記錄和經營情況等,判斷該公司是否真正具有融資資質。

  目前養(yang) 老金融項目詐騙犯罪手段的多樣化、隱蔽性和複雜化更加大了老年群體(ti) 的辨別難度,然而這些非法集資的套路其實有跡可循,有以下幾點共性:在項目設計上迎合養(yang) 老需求,多表現為(wei) 投資養(yang) 老項目、提供養(yang) 老服務、銷售老年產(chan) 品等。在宣傳(chuan) 手段上注重巧立名目,以慈善會(hui) 、投資愛心養(yang) 老工程的名義(yi) 公開宣傳(chuan) ,通過發傳(chuan) 單、媒體(ti) 宣傳(chuan) 、專(zhuan) 家講座等形式吸引老年群體(ti) 。同時,通過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ei) 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高額回報,增加了投資的誘惑性和吸引力。麵對上述套路,老年朋友需敲響警鍾,強化風險防範意識,提升識騙防騙能力。

  案例 2

  “廣場舞應用軟件”騙局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8.7億(yi)

  劉某夥(huo) 同李某、王某等開發了一款廣場舞應用軟件,在線上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學、舞場定位等老年人感興(xing) 趣的功能。為(wei) 便利犯罪行為(wei) 開展,劉某還將眾(zhong) 多廣場舞組織者發展為(wei) 其業(ye) 務員,以眾(zhong) 籌開發老年人網絡社交平台手機應用軟件為(wei) 由,以高額年化收益為(wei) 誘餌向愛好廣場舞的老年人公開宣傳(chuan) 。劉某等人共向1200餘(yu) 人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8.7億(yi) 餘(yu)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劉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製度,與(yu) 他人結夥(huo)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數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示

  隨著老年人“觸網”程度加深,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對社交、健康生活等需要,也將犯罪的“觸角”伸向了線上App,誘騙其身陷騙局以便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防範新型技術詐騙,需切實提高辨別能力。一是要增強警惕心理,不輕信非正規渠道下載的社交軟件、娛樂(le) 小程序、投資理財App等,不輕易點擊來曆不明的鏈接、網頁,謹慎上傳(chuan) 個(ge) 人信息、“人臉識別”等,嚴(yan) 防信息泄露。二是轉賬匯款要謹慎,務必要仔細檢查對方經營資質、項目注冊(ce) 手續、規劃數據等有效證明材料,事先核驗對方身份資質。如遇可疑情況,及時收集證據並報警。三是權限條款要關(guan) 注,仔細分辨權限內(nei) 容,不要輕易開放通訊錄、位置、相冊(ce) 等敏感信息。如遇隱私泄露等情況,要及時關(guan) 閉權限、卸載App。四是要及時尋求幫助,尤其是對於(yu) 借助手機應用程序或網絡平台開展的投資等,遇到存疑問題難以辨別時,需及時向家人朋友尋求幫助,避免陷入“一個(ge) 點擊導致血本無歸”的慘境。

  案例 3

  文物收藏騙局 騙取老年人“認證費”“鑒定費”等

  不法分子將自己塑造為(wei) “古董收藏家”“鑒寶大師”等“專(zhuan) 業(ye) 人設”,利用老年人將收藏品急於(yu) 變現的心理,虛構拍賣、假意鑒定等,巧立名目騙取老年人“認證費”“鑒定費”“服務費”等錢款。或者謊稱物品係古董,具有很高經濟價(jia) 值,利用老年人缺乏鑒別經驗的特點,在騙取老年人信任後以較高價(jia) 格向老年人兜售。

  李某、廖某等人成立拍賣公司,下設市場部、後勤部、鑒定室等部門,拍賣公司通過網絡推廣、派發傳(chuan) 單、舉(ju) 辦推介會(hui) 等形式對外宣稱經營藝術品展覽、拍賣等業(ye) 務,並收集潛在客戶信息,雇用多名業(ye) 務員並事先培訓詐騙話術,由該公司業(ye) 務員主動聯係有文物收藏愛好的老年人,欺騙其帶藏品至該公司,再由廖某以鑒定專(zhuan) 家的身份對藏品進行鑒定進一步取得信任,然後由部門總監、業(ye) 務員向受騙老年人介紹、灌輸藏品價(jia) 值幾十萬(wan) 元至上千萬(wan) 元、且市場熱度高、容易出手變現等不實信息,並謊稱該公司能夠通過舉(ju) 辦展覽會(hui) 、拍賣會(hui) 等形式將受騙老年人的藏品高價(jia) 拍賣變現,以此騙取受騙老年人與(yu) 該公司簽訂所謂的服務協議書(shu) ,並借機收取高額的服務費、鑒定費。

  但至案發,受騙老年人的藏品均未拍賣成功。經統計,被告人李某、廖某等人騙得19名受騙老年人的服務費、鑒定費等費用90餘(yu) 萬(wan)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李某、廖某結夥(huo) 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詐騙罪。

  法官提示

  文物雖然帶有濃厚的文化色彩,承載著時代的文化記憶,尤其受老年群體(ti) 青睞,但從(cong) 投資角度來看,文物收藏是一種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方式,在文物收藏中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要合法收藏,守住收藏底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出土文物不得民間買(mai) 賣,非法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可能會(hui) 構成非法倒賣文物罪。第二要理性收藏,量入為(wei) 出,文物收藏專(zhuan) 業(ye) 性強、市場上流通文物泥沙俱下,若非專(zhuan) 業(ye) 人士,應合理安排文物收藏在家庭總資產(chan) 中的比例。第三要提高警惕,對自己所持文物價(jia) 值有一定認知,切莫被不法分子許下的高額拍賣價(jia) 值蒙蔽雙眼而支付高額前期費用;亦要提高甄別能力,在非專(zhuan) 業(ye) 領域不輕易入手藏品。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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