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新規”已施行 多地適用新規對彩禮官司作出判決
原標題:彩禮新規施行,多地判出“第一案”!
中新網北京2月23日電 春節前後是定親(qin) 結婚的高峰期,今年春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彩禮新規”正式施行。近日,多地適用新規對彩禮官司作出判決(jue) 或調解。
“彩禮新規”正式施行
2月1日,最高法發布的《關(guan) 於(yu) 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新規針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結婚後“閃離”等情形彩禮糾紛如何處理等情形加以明確。
例如,彩禮認定時,如何區分彩禮與(yu) 戀愛期間一般贈與(yu) ?新規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yu) 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xi) 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jia) 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新規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於(yu) 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yi) 時點給付的價(jia) 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wei) 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此外,新規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xi) 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xi) 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
案例一:領證半月就離婚,彩禮怎麽(me) 辦?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調解一起離婚涉彩禮糾紛案件。據介紹,2022年,李某與(yu) 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戀愛期間,李某多次向張某轉賬、發紅包,以增進雙方感情。結婚前,李某向張某給付現金彩禮15萬(wan) 元,並為(wei) 張某購買(mai) “三金”。婚後雙方爭(zheng) 吵不斷,2024年2月,張某以“三觀不合、性格不合”為(wei) 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共計20餘(yu) 萬(wan) 元。
受理該案後,法官了解,李某、張某婚後生活不足半月便開始分居,雙方就彩禮數額及退還事宜爭(zheng) 議較大。法庭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張某當庭返還李某彩禮款及茶錢165000元、紅包及“三金”價(jia) 值38800元,共計返還203800元。
案例二:戀愛時“520”當天送的首飾算彩禮嗎?
近期,北京市高院微信公眾(zhong) 號“京法網事”發北京一中院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作出判決(jue) 的一起案例。
賈某與(yu) 李某於(yu) 2021年初通過商業(ye) 婚戀網站相識並建立戀愛關(guan) 係。戀愛期間,賈某為(wei) 李某購買(mai) 了手機、首飾(首飾購買(mai) 於(yu) 5月20日),多次轉賬合計4萬(wan) 元。之後雙方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雙方談論了結婚的事宜並溝通了彩禮的數額。賈某同意給50萬(wan) 元彩禮,之後,賈某向李某轉賬15萬(wan) 元,剩餘(yu) 彩禮未付。半年後,雙方因性格以及生活習(xi) 慣問題分手。
審理過程中,賈某為(wei) 了證明自己的主張,還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購物小票、銀行轉賬記錄等憑證。
法院認為(wei) ,賈某為(wei) 李某購買(mai) 的手機以及轉賬的4萬(wan) 元係戀愛關(guan) 係中賈某為(wei) 增進感情進行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yu) 彩禮;賈某為(wei) 李某購買(mai) 的首飾在特殊時點購買(mai) ,屬於(yu) 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亦不屬於(yu) 彩禮;賈某向李某轉賬的15萬(wan) 元,時間發生在雙方溝通彩禮數額之後,性質也曾由雙方明確認可為(wei) 彩禮,因此,可以認定15萬(wan) 元為(wei) 賈某為(wei) 達到與(yu) 李某結婚的目的而給付的部分彩禮。
另外,按照“彩禮新規”,關(guan) 於(yu)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xi) 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等事實,結合當地習(xi) 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
據此,法院判決(jue) 李某向賈某返還彩禮15萬(wan) 元,駁回了賈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三:酒席錢、上車錢、離娘錢算彩禮嗎?
陝西富平縣法院近日也發布了首次適用“彩禮新規”的案例。
案例中,李雷與(yu) 韓梅係自由戀愛結合,婚後發現雙方性格差異極大,結婚不到一年時間就經常因各種瑣事發生爭(zheng) 吵,最終雙方決(jue) 定離婚。
庭審中,李雷向法庭提交了長達20頁的花費記錄,要求韓梅全部返還,包括戀愛期間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發的520元、521元等紅包共計9800元;戀愛期間吃飯、看電影、買(mai) 包包、外出旅遊各項花費19814元;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鏈、金鐲子、金耳環、金手鏈四金共計36000元;結婚時辦酒席花費64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258502元。
韓梅稱,女方認可的彩禮隻有訂婚時收的88888元,男方記錄的其他花費都不屬於(yu) 彩禮,結婚時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單、1台電視機、1台洗衣機,雙方婚後共同生活雖僅(jin) 有一年時間,但婚前已經同居,女方還為(wei) 男方打了胎,韓梅拒絕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wei) ,關(guan) 於(yu) 彩禮範圍的認定: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yi) 時點給付的價(jia) 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wei) 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yu) 彩禮。故,男方主張的在戀愛期間所發的紅包、戀愛期間的花費均不能認定為(wei) 彩禮。根據本地習(xi) 俗及一般認知,男方為(wei) 結婚辦酒席花費的64000元也不屬於(yu) 彩禮。
本案爭(zheng) 議較大的是結婚時的離娘錢、上車錢能否認定為(wei) 彩禮,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xi) 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jia) 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本案中綜合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的價(jia) 值、給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認定離娘錢、上車錢屬於(yu) 彩禮。
綜上,本案的彩禮包括: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父母的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鏈、金鐲子、金耳環、金手鏈四金共計36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164888元。
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呢?
法院認為(wei) ,這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xi) 俗等因素。考慮到本地農(nong) 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僅(jin) 有17000餘(yu) 元,彩禮的數額以近乎本地農(nong) 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遠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應當認定彩禮數額過高。
本案中,女方在結婚時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單、1台電視機、1台洗衣機,審理中雙方均同意嫁妝折價(jia) 10000元。法院認為(wei) 在返還彩禮時應當考慮女方的嫁妝情況,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chan) 上的嫁妝數額。
返還彩禮是否需要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情況?法官認為(wei) ,現實中,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況十分普遍,我們(men) 不應當忽略雙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尤其是女方有終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況,如果完全不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女方孕育情況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不僅(jin) 違背了公平原則,也與(yu) 法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精神背道而馳,我們(men) 認為(wei) 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及女方是否孕育應當作為(wei) 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開庭審理後,查明了案件的事實,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明理,女方最終一次性向男方返還彩禮46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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