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調卷審查“百香果女孩”遭奸殺案 改判風波背後
最高法調卷審查廣西“百香果女孩”遭奸殺案
一起惡性侵犯未成年人致死案件改判風波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jue) 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這起以殘忍手段強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審改判,引發輿論高度關(guan) 注。有人質疑廣西高院以自首為(wei) 由從(cong) 輕判決(jue) ,而沒有綜合考慮案件的影響性、社會(hui) 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意性、有無悔罪表現等情節,違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有人表示這起案件引發的爭(zheng) 議,是法治與(yu) 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證據規則才是解決(jue) 之道。“無論審查結果如何,人們(men) 都期待法律的公平正義(yi) 能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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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聽到這個(ge) 消息,感覺看到了希望。”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jue) 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得知這一消息,“百香果女孩”楊某燕的母親(qin) 陳禮言緊鎖的麵容有了一絲(si) 舒展。
2018年10月4日中午,陳禮言10歲的四女兒(er) 楊某燕,幫家裏采摘百香果到收購點售賣,卻再也沒有回來。
2018年10月6日,靈山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經公安機關(guan) 全力偵(zhen) 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毅(男,29歲,伯勞鎮平心村委會(hui) 再誌隊人)已被抓獲。楊某毅歸案後對其殺害同村女孩楊某燕的犯罪行為(wei) 供認不諱。根據其供述,當地公安機關(guan) 於(yu) 10月6日淩晨找到被害人楊某燕的遺體(ti) 。楊某毅即楊光毅。
2019年7月12日,欽州市中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某燕母親(qin) 陳禮言。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二審對其改判死刑緩期兩(liang) 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製減刑。
這起以殘忍手段強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審改判,經媒體(ti) 報道,引發輿論高度關(guan) 注。有人質疑廣西高院以自首為(wei) 由從(cong) 輕判決(jue) ,而沒有綜合考慮案件的影響性、社會(hui) 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意性、有無悔罪表現等情節,違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有人表示這起案件引發的爭(zheng) 議,是法治與(yu) 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證據規則才是解決(jue) 之道。
10歲“百香果女孩”慘遭毒手
“我們(men) 沒有保護好英雄的孩子,哪怕她就是個(ge) 普通的孩子,也不該有如此悲慘的遭遇。”了解到楊某燕的身世,長期代理女性兒(er) 童權益案件的萬(wan) 淼焱律師不禁感慨。
陳禮言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2009年,她丈夫去合浦縣星島湖做伐木工,一天晚上在救一名落水兒(er) 童時,不幸遇難。這位見義(yi) 勇為(wei) 的父親(qin) 走後,留下了5個(ge) 孩子,除了4個(ge) 女兒(er) 外,當時最小的兒(er) 子還在母親(qin) 腹中。
為(wei) 了拉扯5個(ge) 孩子,陳禮言辛苦勞作,“幫人家施肥、除草、打零工,什麽(me) 都做”。這位51歲的母親(qin) 顯得蒼老而瘦小。5月10日,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來到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看到這家人居住的3間泥瓦房,部分牆麵已開裂,門上貼著廣西脫貧攻堅精準幫扶聯係卡。
3年前,陳禮言將家中1畝(mu) 多地全部種上了百香果,指望家裏能多一些收入。
“那天,燕子要是等姐姐一起去賣百香果就好了!”楊某燕的舅舅陳天傳(chuan) 說。2018年10月4日中午,楊某燕和三姐在自家地裏摘好百香果後,獨自扛著編織袋,拿到對麵山頭的百香果收購點去賣。三姐在家中等了很久不見妹妹回來,趕緊告訴了媽媽。一家人沒想到,燕子遭受了巨大的不幸。
據法院判決(jue) 書(shu) 記載,10月4日中午,楊光毅看到楊某燕來到他家中的百香果收購點後,心生淫念,在其返家必經之路上攔截並將其抱上附近的瘦沙嶺。在猥褻(xie) 過程中,楊某燕反抗並大聲哭喊,楊光毅見狀用手掐其頸部致其昏迷,後將昏迷的楊某燕裝進一隻紅色蛇皮袋後帶至嶺頂。楊某燕醒來後從(cong) 蛇皮袋往外爬,楊光毅再次手掐其頸部,並從(cong) 口袋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捅傷(shang) 楊某燕的雙眼和頸部,在楊某燕沒有動靜之後,實施了強奸,並拿走了楊某燕賣百香果所得的32元。之後,楊光毅還將裝有楊某燕的蛇皮袋浸入旁邊一水坑中浸泡一段時間,再搬至別處拋屍。
經法醫學鑒定,楊某燕的死因是被他人強暴傷(shang) 害過程中,胃內(nei) 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和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shang) 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這成為(wei) 法院以強奸罪,而非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的定罪依據。
在當地村民印象中,楊某燕是個(ge) 懂事、可愛的女孩。陳禮言的家中,保存著多張學校頒發給楊某燕的獎狀。
這起對未成年人實施殘忍侵害的惡性案件,在當地引起震動。一審法院在量刑時表示,楊光毅的傷(shang) 害對象是年僅(jin) 10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yan) 重,社會(hui) 影響較大。雖然楊光毅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wei) ,具有自首情節,但其自首不足以從(cong) 輕處罰,應依法懲處。
“我沒看到凶手有悔罪表現”
陳禮言記得,2018年10月4日下午4時,發現女兒(er) 楊某燕失蹤後,她聯係了女兒(er) 的同學、老師,又發動親(qin) 戚朋友及周邊村民到附近搜尋,都沒找到,於(yu) 當晚七八點左右報了警。
“當時全村人都參與(yu) 搜尋,但楊光毅和他父母沒有參與(yu) 。”陳禮言說,第二天早上,她看到楊光毅和他父母在屋旁耕地,還問他們(men) 有沒有見過她女兒(er) ,楊光毅家人說沒有見過,楊光毅在一旁沉默不語。
當時村裏有人懷疑楊某燕的失蹤與(yu) 楊光毅有關(guan) ,楊某燕的舅舅陳天傳(chuan) 要求警方“把他抓去問話”。
案件材料顯示,楊光毅當時被公安機關(guan) 帶到伯勞派出所調查。後來公安機關(guan) 通知楊光毅的父親(qin) 接其回家,其父懷疑兒(er) 子,問其是否作案,楊光毅承認,並說了作案過程,楊父說服楊光毅自首。10月6日2時許,在父親(qin) 的陪同下,楊光毅到伯勞派出所投案。
陳禮言並不認可楊光毅投案是自首悔罪行為(wei) 。她認為(wei) ,“警方最初調查他時,他並沒有承認,是有人懷疑他,被迫自首的”。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起案件一審、二審判決(jue) 都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二審中認定楊光毅父親(qin) 規勸陪同其自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貫徹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中有相應規定,對於(yu) 親(qin) 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guan) 抓獲被告人而認定為(wei) 自首的,原則上應當依法從(cong) 寬處罰。
讓陳禮言一家感到氣憤的是,楊光毅被抓當天,在當地村委和司法部門組織下,兩(liang) 次與(yu) 楊家人協商賠償(chang) 事宜,但未果。“我沒看到凶手有悔罪表現,從(cong) 出事到現在,他和家人一句道歉沒有,一分錢賠償(chang) 沒有,甚至連刑事判決(jue) 責令退賠的32元都沒給。”陳禮言說。
5月10日,記者從(cong) 伯勞鎮平心村村民處獲悉,案發後楊光毅家人很少回村居住。他們(men) 家居住的二層樓房緊靠馬路邊,一樓原來作為(wei) 門麵出租給商販,現在大門緊閉,人去樓空。
陳天傳(chuan) 說,除了刑事判決(jue) ,他們(men) 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jue) 楊光毅賠償(chang) 被害人家屬31萬(wan) 餘(yu) 元。但因楊某燕的母親(qin) 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楊光毅財產(chan) 狀況的證據或線索,法院未能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chan) ,這一判決(jue) 被終止執行。
陳天傳(chuan) 表示,姐姐陳禮言家盡管生活困難,但並不指望能獲得楊光毅家的經濟賠償(chang) ,隻求能判處楊光毅死刑,給被其殘忍殺害的女兒(er) 一個(ge) 交代。
對凶手是否應進行精神病鑒定
在一審判決(jue) 書(shu) 中,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看到,楊光毅的父親(qin) 作證稱,楊光毅精神有些不正常,說話結巴,平時不接觸人,喜歡和小孩子玩,性格孤僻,有時會(hui) 偷女人的內(nei) 衣,但沒去醫院治療過。
一審宣判後,楊光毅提起上訴,以其沒有控辨能力為(wei) 由,請求法院從(cong) 輕處罰。其指定辯護人申請對楊光毅進行精神病鑒定。
法院一審、二審時對此未予認可。二審法院認為(wei) ,經查,楊光毅沒有精神病史,未能提供相關(guan) 治療依據;楊光毅作案邏輯性強,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控辨能力;楊光毅庭審表現正常,從(cong) 庭審看,雖然楊光毅說話慢,且不夠連貫,但能夠詳細說出作案全過程,思維清晰,神情專(zhuan) 注。故楊光毅對其犯罪行為(wei) 的性質具有明確認知能力,能夠控製自己實施犯罪的行為(wei) ,楊光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對申請精神病鑒定的意見不予采納。
“對民眾(zhong) 樸素的憤怒我感同身受,但出於(yu) 法律人的理性,我認為(wei) 這起涉及死刑的案件尚未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萬(wan) 淼焱說。
萬(wan) 淼焱表示,二審判決(jue) 書(shu) 中多次出現“控辨能力”,是指控製和辨認自己行為(wei) 的能力,在司法實踐中,對於(yu) 重大惡性案件,公安機關(guan) 在固定下犯罪事實後應立即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萬(wan) 淼焱認為(wei) ,在我國現行精神病司法鑒定體(ti) 製下,申請人的鑒定申請並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其決(jue) 定權在司法機關(guan) ,但為(wei) 使最終判決(jue) 令人信服,她建議對楊光毅補充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
5月10日,陳禮言委托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為(wei) 申訴代理律師。侯士朝經調查走訪則認為(wei) ,楊光毅作案時非常冷靜,心狠手辣,手段殘忍,步驟非常有邏輯性。“包括拋屍滅跡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把屍體(ti) 泡在水裏十多分鍾後、確認死亡再撈出來,他是一個(ge) 沉穩的人,精神上沒有問題。”侯士朝說。
“自首”從(cong) 輕判決(jue) 引發爭(zheng) 議
“拿到二審終審判決(jue) ,我當時崩潰了。”陳禮言說,她和家人對二審判決(jue) 結果不滿,準備申訴。其代理律師侯士朝表示,目前正抓緊準備申訴材料,下周將提起申訴。
這起改判案經媒體(ti) 報道,引發輿論高度關(guan) 注,而爭(zheng) 議的焦點是自首是否可以從(cong) 輕處罰。廣西高院二審判決(jue) 認為(wei) ,在父親(qin) 規勸陪同下,楊光毅到公安機關(guan) 投案,並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屬自首,楊光毅的自首行為(wei) 對案件偵(zhen) 破起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根據楊光毅有自首情節等案件具體(ti) 情況,認為(wei) 原判對其量刑不當,二審依法予以改判。
在廣東(dong) 省律師協會(hui) 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主任、廣東(dong) 諾臣律師事務所鄭子殷律師看來,這起案件的二審改判之所以引起巨大的輿論關(guan) 注,是由於(yu) 二審對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緩偏離了公眾(zhong) 樸素的情感和正義(yi) 觀。
鄭子殷認為(wei) ,自首是行為(wei) 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自首是法定量刑情節,法律隻規定“可以”從(cong) 輕,而不是“應當”從(cong) 輕。是否從(cong) 輕還必須結合犯罪主體(ti) 、對象、手法、後果等因素,本案中行為(wei) 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對被害人家屬造成極大傷(shang) 害,以自首情節為(wei) 由從(cong) 輕,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尤其是對侵害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在可以從(cong) 輕和不從(cong) 輕之間,應當選擇不從(cong) 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393號的裁判摘要中提到,對於(yu) 既具有自首這樣法定從(cong) 輕處罰情節,又具有累犯這樣法定從(cong) 重處罰情節的罪行極其嚴(yan) 重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衡量影響量刑的各種因素,審慎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yu) 自首的被告人,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yu) 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法律規定中的“可以從(cong) 輕”,應理解為(wei) 從(cong) 輕是原則,不從(cong) 輕是例外。特別是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如果具有法定可以從(cong) 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要由法官根據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自首、立功等情節的司法價(jia) 值,以及法定、酌定從(cong) 輕情節與(yu) 從(cong) 重情節等影響量刑的因素進行綜合比較、平衡,依法裁量。
“本案二審判決(jue) 中提到,楊光毅的自首行為(wei) 對案件偵(zhen) 破起到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這裏‘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要麽(me) 是指沒有他的供述案件偵(zhen) 破不了,要麽(me) 是指案件客觀證據不充分,他的有罪供述是指向死刑結果的核心證據。”安徽金亞(ya) 太刑辯分所專(zhuan) 職律師丁大龍說,證據確鑿、程序正義(yi) 、公開透明,是法律審判的應有之義(yi) 。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認為(wei) ,最高法對此案調卷審查,體(ti) 現了最高審判機關(guan) 維護司法公平正義(yi) 的決(jue) 心。這一做法可以審查二審裁判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如果存在問題可以盡快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進行糾正。如果沒有問題,也能夠及時回應社會(hui) 公眾(zhong) 關(guan) 切。“無論審查結果如何,人們(men) 都期待法律的公平正義(yi) 能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苑寧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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