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帶走“客戶名單” 企業該如何防範?
在商業(ye) 秘密侵權的民事案件中,多與(yu) 人才流動有關(guan) 。掌握著單位“機密”——包括核心技術、商業(ye) 秘密或客戶資源的員工,他們(men) 一旦跳槽,可能會(hui) 帶走原企業(ye) 的商業(ye) 秘密,比如客戶名單。企業(ye) 該如何應對?
近日,市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頗有代表性。沈陽一培訓學校教師在離職後,有部分學員到了老師新就職的學校,培訓學校以老師泄露客戶名單為(wei) 由將其和接收學校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卻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這裏麵說道還真不少。
疑名單泄露告離職教師
2016年12月29日,王某受聘於(yu) 沈陽某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培訓學校)擔任教師工作,雙方於(yu) 2016年12月簽訂了保密合同,約定王某對培訓學校所有的包括學員名冊(ce) 在內(nei) 的商業(ye) 秘密在其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均負有保密義(yi) 務。
2019年1月,王某到沈陽另一家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接收學校)工作。培訓學校有19名學員陸續要求退費,然後到接收學校上課。培訓學校認為(wei) ,是王某將學員信息泄露給接收學校,導致其學員流失,遂將王某和接收學校告上法庭。
教師稱不掌握學員名單
王某認為(wei) ,自己隻是一名授課老師,沒有參與(yu) 學員入學協議的簽署,也不負責保管學員入學協議,並不掌握學員名單,包括學員的姓名、年齡、聯係方式等信息。培訓學校不能僅(jin) 通過學員流失到接收學校,就懷疑是她泄露了學員信息。
培訓學校則稱,學校通過組織活動等方式獲得學員名單,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該匯集眾(zhong) 多客戶的名冊(ce) 能夠體(ti) 現出學員在培訓方麵的需求,能夠形成一定競爭(zheng) 優(you) 勢。涉案學員名單能夠為(wei) 學校帶來經濟利益,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悉,屬於(yu) 商業(ye) 秘密。學員名單整體(ti) 放置於(yu) 前台,使王某有機會(hui) 接觸到這份名單。
學員名單缺保密性要件
法院認為(wei) ,商業(ye) 秘密中的經營秘密是指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悉、具有商業(ye) 價(jia) 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據此,經營秘密必須同時具備秘密性、商業(ye) 價(jia) 值性和保密性三個(ge) 要件。
法院結合培訓學校獲取客戶信息的投入情況、難易程度、與(yu) 公知信息的區別及可能給其帶來的競爭(zheng) 優(you) 勢,認定涉案學員名單具備秘密性和商業(ye) 價(jia) 值性。但培訓學校沒有采取防止信息泄露且與(yu) 其商業(ye) 價(jia) 值等具體(ti) 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認定涉案學員名單不符合保密性要件,培訓學校亦未舉(ju) 證證明王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經營信息並將其泄露給接收學校,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企業(ye) 應重視商業(ye) 秘密保護
市法院知識產(chan) 權審判庭一位法官稱,本案係由員工跳槽引發的商業(ye) 秘密糾紛訴訟。目前企業(ye) 人員流動頻繁,伴隨的客戶流失也時有發生。企業(ye) 應通過對內(nei) 管理,提高對客戶名單等商業(ye) 秘密的保護力度。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應當有效、可識別,並達到足以防止信息泄露的程度,比如對涉密信息載體(ti) 加鎖、標識保密標誌、與(yu) 涉密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一旦有員工發生竊密事件,就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賠償(chang) 經濟損失、追索其每月所得的保密津貼費。不能平時不注意保密,最後發現自己原先的客戶突然都跑到別人那裏,才想起來要起訴。這樣即使起訴了,也打不贏官司。即使打贏了官司,損失也無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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