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電動平衡車產品屬性不明 不當使用風險大
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網站消息,中消協11日發布消費警示稱,電動平衡車產(chan) 品屬性不明確,不當使用風險大。中消協指出,電動平衡車不能作為(wei) 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能在機動車道騎行,隻能在一些專(zhuan) 用場地或封閉場所使用。
中消協表示,電動平衡車不是兒(er) 童玩具,不建議為(wei) 年齡較小的孩子購買(mai) 。由於(yu) 目前市場上的電動平衡車普遍不是按照玩具安全標準規範設計生產(chan) ,也未列入國家玩具安全認證,從(cong) 其產(chan) 品說明書(shu) 的相關(guan) 信息看,不屬於(yu) 兒(er) 童玩具產(chan) 品。
該類產(chan) 品速度大於(yu) 8km/h、沒有扶手、上身不固定、需要靠重心的細微變化來調節,平衡車的停止、前進和轉彎都是靠著身體(ti) 的前後左右傾(qing) 斜來控製,這就要求騎行者具有較高的身體(ti) 控製和平衡能力。
年齡較小的孩子由於(yu) 身體(ti) 協調與(yu) 平衡機能還沒有發育完全,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在使用過程中容易發生意外,且有些嚴(yan) 重的意外事故可能會(hui) 造成不可逆的損傷(shang) ,影響孩子今後的成長和生活。因此,出於(yu) 安全健康考慮,不建議家長為(wei) 年齡較小的孩子購買(mai) 和使用。
中消協還指出,電動平衡車非交通工具,切勿在道路上騎行。電動平衡車不屬於(yu) 機動車,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chan) 品目錄之列,而是與(yu) 滑板、旱冰鞋等性質相近、功能相似,可以看作是滑行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目前,出於(yu) 道路交通安全考慮,北京、上海、南京、廣州、武漢、成都等多地已經明確禁止電動平衡車上路。因此,電動平衡車不能作為(wei) 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能在機動車道騎行,隻能在一些專(zhuan) 用場地或封閉場所使用。使用時應盡量選取路麵平整、沒有其他車輛以及行人較少的場所,保證騎行者和他人的安全。
中消協還提到,要謹慎控製騎行速度,如果騎行電動平衡車的速度比較快,遇到緊急狀況很容易失去平衡而摔倒;若沒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會(hui) 給騎行人員帶來比較嚴(yan) 重的傷(shang) 害。因此,騎行電動平衡車時應注意控製速度並與(yu) 其他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無論是“新手”還是“熟手”,均應勻速慢行,切不可盲目追求“飛一般的感覺”。
同時,中消協提醒,安全防護也不容忽視。消費者在每次使用電動平衡車過程中,都應佩戴好頭盔、護膝、護肘、護腕等護具,以降低摔倒造成的傷(shang) 害。此外,家長還應當承擔監護人責任,做好看護和監督工作,對未成年人的錯誤駕駛行為(wei) 及時進行製止和糾正。
中消協還呼籲有關(guan) 部門加強對電動平衡車設計、生產(chan) 、銷售各環節的監管和引導。由於(yu) 電動平衡車的規範生產(chan) 和銷售直接關(guan) 係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建議有關(guan) 部門進一步明確電動平衡車的產(chan) 品屬性,完善有關(guan) 電動平衡車的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尤其是要嚴(yan) 控電動平衡車的最高設計車速、超速保護、低電量保護、駐坡能力及保護、充電鎖止、防飛轉保護等與(yu) 消費者人身安全密切相關(guan) 的技術指標,為(wei) 保障消費者安全正確使用電動平衡車建立完善的技術法規和監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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