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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好淨土保衛戰

王比學 發布時間:2020-09-28 09:22:00來源: 人民日報

  富饒肥沃的土地,是大自然賜予人類的寶藏。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強化土壤汙染管控和修複,有效防範風險,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今年8月至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組織執法檢查組分赴江蘇、山東(dong) 、甘肅、重慶、天津、河北等6省份,對土壤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同時委托其餘(yu) 25個(ge) 省份人大常委會(hui) 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開展檢查,實現了檢查範圍全覆蓋。這是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助力打好淨土保衛戰的一項實際行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今年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落實企業(ye) 責任,防止產(chan) 生新汙染

  8月26日,濟南聖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人員正在戶外測試公司所在的土壤是否含有甲醛等有害物質。各種采樣工具、采樣器皿依次排開,技術人員向檢查組介紹鑽探機的操作過程,並演示如何清洗鑽探管。

  “取土量有規定嗎?”“取土是擠壓式,還是旋轉式?”“是當場出測試結果嗎?”檢查組詳細詢問測試過程,並仔細查看土芯分層簽和采樣記錄。

  作為(wei) 濟南市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濟南聖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認真貫徹落實土壤汙染防治法,定期監測土壤及地下水環境,針對各種有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風險,積極采取防滲防腐措施,有效防止土壤汙染。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是否履行了企業(ye) 的主體(ti) 責任,是執法檢查的重點內(nei) 容之一。

  此次執法檢查除了常規方式外,還采取了隨機抽查方式。

  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辦公室主任王劍向檢查組提供了一條線索:幾年前,重慶一家氧化鋁有限公司因防滲措施不完善,部分赤泥(氧化鋁廠生產(chan) 產(chan) 生的工業(ye) 廢渣)已超過防滲膜覆蓋範圍,防滲膜嚴(yan) 重破損,且現場管理粗放,防塵措施不到位,被中央環保督察組查處整治,“建議檢查組再去看看整治後的情況如何”。

  抽查小組深入現場,發現了問題。

  規範的填埋場周邊應有排洪溝,赤泥下麵應有防滲膜,但這裏既沒有排洪溝,防滲膜也不規範。抽查小組發現,防滲膜有的破損了,有的隻是簡單地用樹枝和石頭壓住,遇到刮風下雨很有可能被掀起。

  抽查小組問企業(ye) 負責人:“這塊廢渣填埋場經過批準了嗎?”得到的隻是支支吾吾的回答。企業(ye) 負責人當著抽查小組的麵表態:一定整改。

  回到車上,大家議論開了。

  抽查小組成員拿出土壤汙染防治法讀本,“法律寫(xie) 得清清楚楚,建設和運行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ti) 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企業(ye) 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這是典型的‘老問題整改好了,在更隱蔽地方又出現了新問題’。”王劍發表看法。

  抽查小組成員感歎:這也正說明,法律條文再嚴(yan) 格,如果沒有嚴(yan) 格執法,法律就達不到效果。如果說法律是一把利劍,沒有嚴(yan) 格執行的法律隻能是一把沒有出鞘的劍。

  一路上,檢查組再三強調,要以預防為(wei) 主,保護優(you) 先,千方百計防止新的汙染發生,已經汙染的土地不能讓汙染再加重了。

  土壤汙染防治法多個(ge) 條款規定了企業(ye) 防治汙染的主體(ti) 責任,強化了汙染者、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檢查發現,有的企業(ye) 主體(ti) 責任落實不夠,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土壤汙染防治義(yi) 務履行不到位。

  企業(ye) 主體(ti) 責任的落實是基礎,很多汙染往往都是由於(yu) 企業(ye) 沒有擔負起應負的主體(ti) 責任。在檢查每一家企業(ye) 時,檢查組都會(hui) 強調,企業(ye) 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要認真做好隱患排查和汙染監測,嚴(yan) 格落實防治汙染主體(ti) 責任。

  加強耕地保護,保證“吃得放心”

  良好的土壤環境是農(nong) 產(chan) 品安全的首要保障。貫徹土壤汙染防治法,做好土壤汙染風險管控與(yu) 修複,事關(guan) 人民群眾(zhong) 的“米袋子”“菜籃子”。如何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是此次執法檢查的重點之一。

  “這個(ge) 地塊的汙染物是什麽(me) ?”“主要是鉛。”“鉛主要從(cong) 哪來?”“鉛汙染主要來自曆史上周邊企業(ye) 無組織排放。”“要搞清楚農(nong) 用地土壤汙染原因,依法對症管控、修複和防治,保證安全利用,放心種植農(nong) 作物。”“經過檢測,這裏的稻米都能達到食用標準。”檢查組一行在田埂邊認真查看,仔細詢問。

  這裏是江蘇連雲(yun) 港經濟開發區朝陽街道。據當地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介紹,連雲(yun) 港市專(zhuan) 門請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專(zhuan) 家,結合土壤類型實地踏勘了解到,耕地汙染物主要為(wei) 鉛,並編製了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實施方案。

  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對土壤汙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汙染風險的農(nong) 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林業(ye) 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在常規檢查中,檢查組看到了經過修複後的農(nong) 用地變化,那隨機抽查的情況又如何呢?

  重慶市巴南區界石鎮新玉村有1000畝(mu) 農(nong) 用地,今年3月經普查發現被汙染,定為(wei) 嚴(yan) 格管控類農(nong) 用地,禁止種植農(nong) 作物,政府按每畝(mu) 1000斤稻穀的價(jia) 格予以賠償(chang) 。下一步,將調整結構,種植林木。

  抽查小組在現場看到統一收購的稻穀和瓜果都堆集在村便民服務中心。鎮長說,“等收齊後,我們(men) 將送到就近的垃圾焚燒站進行處理。嚴(yan) 格管控入口的食品,一點也不能含糊!”

  抽查小組成員隨機問圍觀的村民,知不知道為(wei) 什麽(me) 不讓種植水稻?“曉得呀!這地有汙染,原先種的水稻被收走以後,政府也給了我們(men) 補償(chang) 。”90歲的趙老太太原來不理解,種得好好的水稻為(wei) 何突然就不讓種了,後來通過村幹部細致的解釋工作,才理解政府的一片好心。

  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農(nong) 用地分類管理製度。按照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guan) 標準,法律將農(nong) 用地劃分為(wei) 優(you) 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yan) 格管控類。

  “對嚴(yan) 格管控類農(nong) 用地如何處理?”“如何處理與(yu) 農(nong) 民的利益問題?”為(wei) 了讓人民群眾(zhong) 吃得放心,檢查組對農(nong) 用地土壤安全格外關(guan) 注。每到一處,都要檢查農(nong) 用地土壤情況,並強調加強農(nong) 用地風險管控和修複,確保吃得放心。要因地製宜、分類施策,嚴(yan) 格落實農(nong) 用地分類管理製度。對安全利用類的土地,優(you) 先采取農(nong) 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在能夠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利用,確保農(nong) 產(chan) 品安全;對嚴(yan) 格管控的重汙染地塊,采取調整種植結構、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等措施,杜絕危害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健康安全的問題發生。

  嚴(yan) 格建設用地準入,保障“住得安心”

  9月2日,檢查組來到重慶民豐(feng) 化工汙染地塊風險管控地。這裏樹木雜草叢(cong) 生,旁邊是滾滾流淌的嘉陵江。據民豐(feng) 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介紹,企業(ye) 搬遷後,留下這片地方。2012年對土壤進行風險評估,判定為(wei) 汙染地塊。

  “土壤汙染源是鉻渣,還是生產(chan) 過程中跑冒滴漏形成的?”“這裏緊臨(lin) 嘉陵江,漲水時,江水會(hui) 不會(hui) 漫過來?”……檢查組問得很仔細,並要求企業(ye) 搬遷後絕不能再產(chan) 生新的汙染。

  此處汙染物為(wei) 對人體(ti) 有危害的鉻,且又在江邊。檢查組提出看看汙水處理廠。走進汙水處理廠,醒目的標語“嚴(yan) 控操作質量關(guan) 確保廢水達標排放”映入眼簾,仿佛時刻在提醒要緊繃汙染防治這根弦。據介紹,汙水處理廠將廠區內(nei) 含鉻的廢水收集起來,在沉砂池進行沉澱,經過在線監測達標後才排入江水中。檢查組成員也親(qin) 眼見到,被鉻汙染後的地下水很黃,經過淨化後變成了清水。同時,原鉻礦庫房設置了鐵絲(si) 網圍欄,限製無關(guan) 人員進入,並設置了警示牌。

  除了農(nong) 用地土壤安全外,檢查組還強調,嚴(yan) 格建設用地準入,建設用地要根據總體(ti) 規劃,因地製宜進行修複。

  “你們(men) 現在所站的位置以前是煤堆廠,經過修複整治後,現在變成了一望無際的沙灘。這還隻是一期工程,去年我們(men) 請環保部門作了環保評估,那邊是二期工程,將於(yu) 明年年底完成。”當地負責同誌指著遠處的煤堆介紹。8月24日,檢查組在山東(dong) 日照港檢查退港還海修複整治情況。

  沙灘邊設有展板,對比展示80年代的煤碼頭原址和現在的沙灘,一目了然。檢查組成員步入沙灘,抓起幾把沙子,並仔細詢問這裏是否還有汙染?以前煤裏是否有重金屬汙染?

  日照港東(dong) 作業(ye) 區,是上世紀80年代建設的大型現代化深水煤炭輸出碼頭及堆場。由於(yu) 與(yu) 周邊的旅遊度假區、商業(ye) 居住區缺少必要的生態緩衝(chong) 空間,一度對市區及近海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為(wei) 了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這一問題,日照市決(jue) 定實施退港還海修複整治工程,今年6月啟動搬遷。這是國內(nei) 首例退港還海修複整治工程。根據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用途變更為(wei) 住宅、公共管理與(yu) 公共服務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為(wei) 還一方淨土,日照港委托第三方編製了土壤調查實施方案,及時推進土壤汙染調查工作。

  除了實地檢查外,檢查組還請土壤專(zhuan) 家支招。

  “要充分認識到土壤汙染修複的困難,切實化解‘存量’,預防‘增量’。建議結合已有的土壤汙染調查結論和正在開展的重點行業(ye) 企業(ye) 用地調查結果,對土壤汙染重點排汙單位強化日常監管措施,及時開展土壤汙染篩查,並提前采取針對性的風險管控,從(cong) 源頭上預防土壤汙染。”

  “土壤修複是一個(ge) 緩慢的過程,投入大,見效慢,真的不能盲目修複!”

  “建議繼續完善土壤汙染防治相關(guan) 技術標準體(ti) 係,規範土壤汙染重點監控單位名錄製定工作。”

  …………

  檢查組強調,土壤汙染具有隱蔽性、滯後性、累積性、地域性、長期性等特點,汙染一旦發生,治理修複的難度大、周期長、成本高。隻有嚴(yan) 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才能確保住得安心。要嚴(yan) 格落實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製度,做好汙染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對存在汙染風險的地塊,不一定急於(yu) 修複、急於(yu) 使用,如果不能確保安全就堅決(jue) 不用,特別是不能作為(wei) 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要根據土地不同用途、不同汙染程度,按照不同管理要求,從(cong) 實際出發,突出重點,紮實有效開展修複治理,力戒形式主義(yi) 、盲目“一刀切”。

  強化法律責任,監督保障並重

  土壤汙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的法定職責。檢查組強調要確保法定職責落到實處,對於(yu) 汙染者、違法者要嚴(yan) 格追究法律責任,該行政處罰的要嚴(yan) 格執法,該民事賠償(chang) 的要依法賠償(chang)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法律長出牙齒、真正咬合起來,形成有效震懾。

  重慶市巴南區村民張某從(cong) 2004年起就在畜禽禁養(yang) 區經營生豬養(yang) 殖場,未按相關(guan) 規定處理禽畜糞汙,長期將未經處理、含有重金屬的糞汙通過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滲坑偷排至外麵。經巴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養(yang) 殖場排放的糞汙中的重金屬超標。今年6月15日,張某因排放含有重金屬汙染物汙染環境案,被追究刑事責任。

  重慶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總隊汙染環境案件查處支隊支隊長梅黎向檢查組介紹的這起生豬養(yang) 殖場汙染環境案件,得到檢查組的認可:“對汙染土壤行為(wei) 依法實施嚴(yan) 懲重罰,提高違法成本,才能形成有效震懾。”

  土壤汙染防治工作離不開資金、技術等要素的保障,離不開各方麵的支持和監督。今年全國人代會(hui) 期間,代表圍繞土壤汙染防治法實施和相關(guan) 工作提出了11件議案建議,其中8件涉及資金保障,9件涉及技術支撐。土壤汙染防治法對科技研發、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以及人才培養(yang) 有明確規定,專(zhuan) 設“保障和監督”一章,規定了財政、稅收、價(jia) 格、金融等保障措施,以及人大監督、約談整改、現場檢查、監管執法、社會(hui) 監督等監督措施。檢查組了解到,目前這些法定措施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比如,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尚未建立,稅收、金融方麵尚未出台細化落實舉(ju) 措等。

  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了汙染者的法律責任,明確了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強化了個(ge) 人的法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雙罰製”,對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作了銜接性規定。檢查組了解到,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ye) 主體(ti) 責任有待進一步壓實。一些地方認為(wei) 土壤汙染存在隱蔽性,看不見、摸不著,不屬於(yu) 當務之急的工作,不想幹;有的甚至對本地區土壤汙染情況不掌握、不清楚,不會(hui) 幹;有的對建設用地土壤修複項目公開相關(guan) 情況和環境保護措施存在顧慮,造成群眾(zhong) 不必要的誤解和社會(hui) 矛盾。

  土壤汙染執法監管效率也有待進一步提高。江蘇等地相關(guan) 部門反映,現場執法缺少具體(ti) 指導性文件,執法規範性有待加強。基層司法機關(guan) 反映,土壤汙染案件立案難、起訴難、執行難,執法取證技術鑒定花費時間長、費用高,影響辦案效率。

  檢查組強調,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yan) 格落實法律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認真貫徹實施土壤汙染防治法,依法推動打好淨土保衛戰。認真對照土壤汙染防治法各項製度規定,嚴(yan) 格落實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工作責任,嚴(yan) 格落實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jia) 製度。同時,要強化法律保障落實,提高法律實施效率,嚴(yan) 厲打擊違法行為(wei) 。加強土壤環境監管、監測和執法能力建設,重點充實基層一線執法人員,提高執法人員專(zhuan) 業(ye) 素質和執法水平。注重通過科技手段提高監管能力。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製,形成懲治汙染土壤違法行為(wei) 的強大合力。

  完善配套法律法規,有機銜接相關(guan) 法律

  對法律製度進行細化規定、構建標準體(ti) 係,是確保法律有效實施、加強執法司法的重要環節。土壤汙染防治法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配套規定。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應當在一年內(nei) 作出配套規定。目前,土壤汙染防治法已經實施一年多了,配套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與(yu) 相關(guan) 法律缺乏有機銜接。

  檢查組指出,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的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有關(guan) 辦法尚未出台,在土壤汙染責任人不明確或存在爭(zheng) 議時,汙染者擔責原則難以有效落實;法律規定應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標準體(ti) 係建設,但農(nong) 用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標準體(ti) 係尚未建立,農(nong) 用地風險評估規範性、權威性不夠。此外,法律明確了建設用地準入管理的規定,目前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城鄉(xiang) 規劃法、建築法中有關(guan) 規定還沒有與(yu) 此銜接,與(yu) 農(nong) 藥管理條例與(yu) 土壤汙染防治法在有關(guan) 處罰條款方麵不一致;法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製土壤汙染防治規劃,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但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未編製土壤汙染防治規劃或規劃編製不科學的問題,法律製度落實不到位。

  檢查中,不少部門和相關(guan) 人士呼籲,土壤汙染防治法的配套法律法規需進一步完善,與(yu) 相關(guan) 法律製度也應有機銜接。

  此次執法檢查委托的第三方評估專(zhuan) 家組認為(wei) ,目前在配套法規製度方麵,主要圍繞土壤汙染調查監測和名錄管理等重點考核任務開展工作,側(ce) 重於(yu) 規範和強化土壤汙染防治從(cong) 業(ye) 機構和人員管理,但在土壤汙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zheng) 議時,土壤汙染主體(ti) 責任的認定方麵,缺少實質性工作進展,國家和地方層麵配套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機製仍不健全。

  有專(zhuan) 家提出,後期管理製度、建設用地準入管理製度、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更新製度、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製度等,都需要國家相關(guan) 部門進一步細化出台政策規定。

  專(zhuan) 家建議地方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土壤汙染狀況,製定相關(guan) 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方案,加強轄區內(nei) 土壤汙染防治。同時,地方政府在土壤汙染防治中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比如,一旦土壤汙染責任人不具備責任承擔能力時,應由地方政府先行處理,當土壤汙染的修複工作完成後,地方政府再向最終責任人進行追償(chang) 。

  就相關(guan) 法律製度的銜接問題,有部門認為(wei) ,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是長流程管理,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選址、用地審批等,建議修訂城鄉(xiang) 規劃、土地管理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時,特別是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增加土壤環境質量有關(guan) 要求,設置明確的準入關(guan) 口。

  也有專(zhuan) 家提出,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wei) 住宅、公共管理與(yu) 公共服務用地”。該規定在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城鄉(xiang) 規劃法中缺乏銜接,且在我國建築法明確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中,缺少與(yu) 土壤汙染防治有關(guan) 的規定。

  檢查組指出,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盡快研究出台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辦法等法律中規定的配套法規製度,修改與(yu) 法律不銜接的現行法規,使法律法規保持係統性、一致性。完善與(yu)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公益訴訟製度方麵的銜接機製;健全完善相關(guan) 部門信息共享和協作機製;完善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加強風險管控和修複標準體(ti) 係建設。地方人大及政府要主動擔當盡責,加快推動地方立法,結合本地實際將法律製度落實落細。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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