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民生

人民網三評“社會性死亡”之三:我們的擔當!

發布時間:2020-12-02 13:57:00來源: 人民網-觀點頻道

  網民敢於(yu) 爆料、勇於(yu) 發聲,一方麵體(ti) 現了公眾(zhong) 維權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麵也說明互聯網給了更多人表達訴求的可能。但是,頻繁出現的爆料翻車和網絡暴力一再提醒我們(men) ,輿論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

  在各類網絡圍觀事件中,從(cong) 輿論監督到輿論審判往往隻有一步之遙。一旦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邊界,很可能就會(hui) 侵犯到他人合法權益,最終受到法律的懲罰。

  不久前,廣受關(guan) 注的偽(wei) 造血衣誣陷老師體(ti) 罰的廣州媽媽被判刑。廣州市白雲(yun) 區法院對被告人劉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ge) 月,緩刑二年。9月份,羅某發布了警方對“梁穎指控強奸案”不予立案的通知書(shu) ,表示後續對梁穎的民事名譽侵權訴訟還在正常進行。在此前的江歌案中,網民譚某惡意發帖攻擊江母,最後以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ge) 月,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ge) 月。這些判例昭示:越過紅線,法律絕不會(hui) 姑息。

  自由從(cong) 來都不是沒有邊界,網絡空間亦然。作為(wei) 億(yi) 萬(wan) 民眾(zhong) 共同的精神家園,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wu) 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把目光拉回到一起起“社會(hui) 性死亡”事件中,對爆料者來說,可以借助輿論的力量表達合理訴求,但不能煽動輿論,以事實為(wei) 依據,不誇大其詞、不泄露隱私應是底線;對圍觀者來說,在進行道德評判之前,理性圍觀、謹慎發聲尤為(wei) 重要,不泄憤帶節奏、不站隊傳(chuan) 謠言是前提。

  即將於(yu)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需要獲取他人個(ge) 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chuan) 輸他人個(ge) 人信息”。這將為(wei) 製止“社會(hui) 性死亡”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近年來,從(cong) 國家網信辦先後推出的“微信十條”“賬號十條”“約談十條”等係列管理規定,到2019年發布《網絡信息內(nei) 容生態治理規定》;從(cong) “淨網”“劍網”等專(zhuan) 項行動,到為(wei) 期2個(ge) 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網絡環境專(zhuan) 項整治……國家相關(guan) 部門采取的一係列互聯網治理組合拳,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一些標誌性的互聯網事件屢屢出現,一次又一次引發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性死亡”的討論,無疑是在提醒我們(men) ——網絡傳(chuan) 播手段不斷發展,輿論形態也在不斷變化,引導網絡輿論良性發展仍然任重道遠。

  實現這樣的目標,需要各方形成合力。國家應從(cong) 法律層麵施以重拳,特別是要加強對個(ge) 人信息泄露的懲處;監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平台內(nei) 容生態建設的指導和督促,為(wei) 在網絡空間激濁揚清保駕護航;各輿論傳(chuan) 播平台應充分履行自己的主體(ti) 責任,對引爆網絡的輿論熱點保持冷靜,對那些看熱鬧不嫌事大、“助紂為(wei) 虐”的營銷號,要根據平台管理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身處網絡空間,我們(men) 需要的是陽光充盈的“數字化生存”,沒有人希望目睹更多冰冷徹骨的“社會(hui) 性死亡”。作為(wei) 網絡空間一員的我們(men) ,尤其要從(cong) 我做起,理性上網,理性對話,為(wei) 構建清朗的網絡空間集聚力量。

 

(責編: 賈春玲)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