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正草案擬明確冒名頂替入學行為法律責任
冒名頂替入學嚴(yan) 重影響教育公平。針對社會(hui) 關(guan) 切,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的教育法修正草案擬進一步明確冒名頂替入學相關(guan) 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對現行教育法第七十七條進行了修改,提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修正草案對上述法條進行了完善,新增兩(liang) 款,分別規定冒名頂替入學及與(yu) 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規定,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行政部門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guan) 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證書(shu) 、學曆證書(shu) 或者其他學業(ye) 證書(shu) 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guan) 證書(shu) ;已經成為(wei) 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正草案規定,與(yu) 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guan) 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wei) 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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