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 8名被告人被判刑
青海省西寧鐵路運輸法院25日組建七人合議庭,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等8人非法捕撈水產(chan) 品罪一案作出判決(jue) ,8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ge) 月至9個(ge) 月不等。
經法院審理,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等8人攜帶作案工具,共同驅車至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縣境內(nei) 的青海湖畔偷捕青海湖裸鯉。次日淩晨,8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guan) 查獲,經鑒定8名被告人共計捕撈青海湖裸鯉376.45公斤。
法院認為(wei) ,張某某、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chan) 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水產(chan) 種質資源保護區內(nei) 非法捕撈376.45公斤青海湖裸鯉,情節嚴(yan) 重,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chan) 品罪,應依法懲處。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社會(hui) 危害程度、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依照刑法相關(guan) 規定,法院分別對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6個(ge) 月至9個(ge) 月不等,對部分初犯、偶犯及具有自首、立功表現的被告人適用緩刑。
青海湖裸鯉又稱“湟魚”,是青海湖中特有的珍貴魚種,對維係青海湖流域“水-魚-鳥”生態鏈安全和生物多樣性有著舉(ju) 足輕重的作用。2003年起,青海省實施封湖育魚,禁止任何單位、集體(ti) 和個(ge) 人到青海湖及湖區主要河流及支流捕撈裸鯉,禁止銷售裸鯉及其製品。
截至2022年底,青海湖裸鯉資源蘊藏量達到11.41萬(wan) 噸,較2021年增加0.56萬(wan) 噸,增長5.1%,達到保護初期的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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