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網絡平台向國外申請上市前應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發布時間:2022-01-05 16:07:00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為(wei) 了確保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將於(yu) 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絡安全風險與(yu) 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yu) 知識產(chan) 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yu) 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ye) 承諾與(yu) 社會(hui) 監督相結合,從(cong) 產(chan) 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麵進行審查。

  “網絡安全審查是網絡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製度。”國家網信辦有關(guan) 負責人在介紹辦法修訂背景時說,原辦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來,通過對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活動進行審查和對部分重要產(chan) 品等發起審查,對於(yu) 保障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9月1日,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製度,據此對《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進行修訂,主要目的是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辦法將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並明確要求掌握超過100萬(wan) 用戶個(ge) 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根據審查實際需要,增加證監會(hui) 作為(wei)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同時完善了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因素等內(nei) 容。

  “網絡平台運營者應當在向國外證券監管機構提出上市申請之前,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國家網信辦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對於(yu) 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結果,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無需審查;二是啟動審查後,經研判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可繼續赴國外上市程序;三是啟動審查後,經研判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允許赴國外上市。

  根據辦法,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絡平台運營者等當事人違反辦法規定的,將依照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王思北)

(責編: 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