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今起實施 引入職業資格認定製度
中新社北京3月1日電 (記者 應妮)修訂後的《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cong) 3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管理辦法》明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行職業(ye) 資格認定製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參加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適用該辦法。
《管理辦法》中的演出經紀人員範圍確定為(wei) 個(ge) 體(ti) 演出經紀人和演出經紀機構中的專(zhuan) 職演出經紀人員;將演出經紀活動確定為(wei) 演出組織、製作、營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並依據《國家職業(ye) 資格目錄》等規定,明確國家對演出經紀人員實行職業(ye) 資格認定製度。
演出經紀人員應當根據《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服務,不得在兩(liang) 家以上演出經紀機構從(cong) 業(ye) ,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不得為(wei) 含有《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nei) 容的演出提供服務,不得隱瞞、偽(wei) 造與(yu) 演出經紀業(ye) 務有關(guan) 的重要事項,不得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chuan) ,不得為(wei) 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不得有其他擾亂(luan) 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wei) 。如有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依法認定為(wei) 文化市場失信主體(ti) ,實施聯合懲戒。
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定期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在演出經紀活動中依法維護演員合法權益,提醒和督促演員嚴(yan) 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ye) 道德,樹立良好社會(hui) 形象。
《管理辦法》還規定由中國文化和旅遊部結合演出經紀活動特點,製定演出經紀人員分級、分類管理細則,促進行業(ye) 規範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參加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適用該辦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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