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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報怨”辨正

發布時間:2022-03-07 15:26: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張明輝(遼寧師範大學副教授)

  “以直報怨”是一個(ge) 常用成語,出自《論語 憲問》:“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這段話中的“以直報怨,以德報德”,被曆代學者普遍解釋為(wei) :“拿公平正直來回答怨恨,拿恩惠來酬答恩惠”(楊伯峻《論語譯注》),“於(yu) 其所怨者,愛憎取舍,一以至公而無私,所謂直也。於(yu) 其所德者,則必以德報之,不可忘也。”(朱熹《集注》)“既不許以德報怨,故更答以此也。不許以德報怨,言與(yu) 我有怨者,我宜用直道報之,若與(yu) 我有德者,我以備德報之也。”(梁朝皇侃《論語集解義(yi) 疏》)

  “用公平正直報怨”到底是如何報怨,劉寶楠《論語正義(yi) 》認為(wei) “以直”指報怨者內(nei) 心沒有餘(yu) 怨。如果不能忘記怨恨,報仇後能夠忘記就是直;如果能夠忘記怨恨,即使不報也是直。劉解基於(yu) 儒家“忠恕”觀作出是讀,但從(cong) 社會(hui) 曆史角度來看,這種闡釋與(yu) 當時“父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同國”的社會(hui) 輿論相左,恐怕曲解孔子原義(yi) 。

  出現這些誤解,是因為(wei) 後人多從(cong) “公平”“正直”這一常用義(yi) 去理解“直”字,而忽略了“直”還有一個(ge) 更為(wei) 原始、而今人較少使用的含義(yi) ——相當、對等。戰國晚期及秦朝時期的出土文獻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為(wei) 我們(men) 提供了佐證:“論獄何謂不直?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這份珍貴的文獻記載了戰國時期的量刑準則——適當原則。“不直”字麵義(yi) 是不相當。法律義(yi) 指:罪應該重而故意輕判之,當輕而故意重判之。也就是說罪行和懲罰不相當。

  從(cong) 詞義(yi) 發展角度看,“直”初義(yi) 指雙方在空間相對。《說文》:“直,正見也。”正見指兩(liang) 方相對。《墨子·備穴》討論當發現敵人挖隧道攻城時,守方需“急塹城內(nei) ,穴其土直之”,意思是說應趕緊在對著敵人所挖方向挖隧道以防範之。《儀(yi) 禮·士冠禮》也說:“夙興(xing) ,設洗直於(yu) 東(dong) 榮,南北以堂深,水在洗東(dong) 。”鄭玄注:“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榮,屋翼也。”指盥洗盆對著東(dong) 邊的屋翼。

  此義(yi) 後來引申為(wei) 數量方麵相對,有“相當”“對等”之義(yi) 。《管子·山至數》:“幣數之準,一縣必有一縣中田之策,一鄉(xiang) 必有一鄉(xiang) 中田之策,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管子集校》引張佩綸曰:“中、直,皆當也。”這句話的意思是:貨幣流通的標準數量,在一個(ge) 縣須適合於(yu) 該縣土地的調查數據(與(yu) 土地情況相當的數據),……在一家必須與(yu) 一家人需要的用度相當。《呂氏春秋·孟夏》:“行爵出祿,必當其位。”高誘注:“當,直也。”意思是:封爵賜祿,一定與(yu) 他們(men) 的地位相當。又指婚姻雙方相當,《詩經·柏舟》“實維我特。”毛傳(chuan) :“特,匹也。”《韓詩》“特”作“直”,雲(yun) :“相當值也。”按:匹,配也,相當也。異文“直”說明,直有相當義(yi) 。再引申,指價(jia) 錢與(yu) 貨物相當,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六十錢。”

  “直”又寫(xie) 作“值”,二字同源。“相值”是漢代習(xi) 語,《說文》:“當,田相值也。”段注:“值者,持也,田與(yu) 田相持也。引申之,凡相持相抵皆曰當。”據此可知,“當”“值”指相對當,從(cong) 而引申出“相當”“對等”義(yi) 。《儀(yi) 禮·喪(sang) 服》:“大功八升若九升。”漢鄭玄注:“不言七升者,主於(yu) 受服,欲其文相值。”唐賈公彥疏:“值者,當也。……初死,冠皆與(yu) 小功衰相當,故雲(yun) ‘文相值’也。”

  綜之,直有相當義(yi) 。“相值”“相當”表示事物在空間、時間、數量、重量、性質、作用、禮製等方麵相對應、相一致的關(guan) 係。“以直報怨”即“以怨報怨”,類似於(yu) 漢謨拉比法典中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它強調的是對等原則,不可因為(wei) 仇怨而故意加重報複。《漢書(shu) ·地理誌》中批判太原、上黨(dang) 的欺詐暴力等不良風氣,雲(yun) “太原、上黨(dang) 又多晉公族子孫,以詐力相傾(qing) ,矜誇功名,報仇過直,嫁取送死奢靡。”唐顏師古注:“直亦當也。”同樣,在司法訴訟中,官吏執法也得判處得當,即罪犯所受懲罰與(yu) 罪行相當。《禮記·月令》記載“乃命有司,申嚴(yan) 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橈,枉橈不當,反受其殃。” “不當”又作“不直”,《史記·秦始皇本紀》記雲(yun) :“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在當時的律條中,對於(yu) 瀆職——“失”“不直”罪就有懲處規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劾人不審,為(wei) 失;其輕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為(wei) 不直。”因此,“不直”不是不正直,而是一個(ge) 固定的法律術語。

  受到儒家文化中孝、義(yi) 、忠等倫(lun) 理影響的承怨之人,不但不會(hui) 放棄報怨複仇,反而會(hui) 強調等值返報,“以直報怨”也就不可理解為(wei) “以仁報怨”。

  《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yu) 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意思是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尋而殺之。兄弟之仇,隨身攜兵,準備報仇。朋友之仇,見之則殺。《檀弓上》詳細記載孔子關(guan) 於(yu) 為(wei) 父母複仇的觀點:“寢苫枕幹,不仕,弗與(yu) 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這是要求複仇者隨身攜帶武器,隨時手刃對方。所以,孟子感歎,殺人之父等於(yu) 殺己之父。《孟子·盡心下》“吾今而後知殺人親(qin) 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

  根據《禮記》《孟子》中記載的孔孟言論,可見儒家思想中的複仇觀是“以怨報怨”。《論語》中的“以直報怨”即“以怨報怨”,但它強調的是對等複仇,不因怨恨而加重報複。

  《光明日報》( 2022年03月07日 13版)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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