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飽受詬病的天價殯葬費為何屢禁不止?

發布時間:2022-04-22 11:17:00來源: 法治日報

  飽受詬病的天價(jia) 殯葬費為(wei) 何屢禁不止?

  北京四中院法官分析殯葬收費亂(luan) 象及應對措施

  本報記者  徐偉(wei) 倫(lun)

  本報通訊員 秦 晉

  親(qin) 屬遺體(ti) 存放太平間不到3天,收費3.8萬(wan) 餘(yu) 元……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太平間殯儀(yi) 服務外包公司收取天價(jia) 殯葬費一事近期備受社會(hui) 關(guan) 注,殯葬行業(ye) 中畸高的價(jia) 格和離奇的收費名目,引得群眾(zhong) 紛紛吐槽。人們(men) 不禁發問:天價(jia) 殯葬費近年來飽受詬病,為(wei) 何卻屢禁不止?

  是什麽(me) 原因滋生了天價(jia) 殯葬費,麵對天價(jia) 殯葬費人們(men) 該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殯葬行業(ye) 收費亂(luan) 象又該怎麽(me) 整治?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北京四中院法官說,天價(jia) 殯葬費的產(chan) 生大多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有的消費者等到辦完喪(sang) 事結賬時才被告知相關(guan) 服務內(nei) 容,有的商家雖告知消費者殯葬服務種類卻未明示價(jia) 格。此外,部分商家強推“一條龍服務”進行捆綁交易,更有部分城市的殯葬服務從(cong) 業(ye) 者聯合違反價(jia) 格管理規定,實施價(jia) 格壟斷,使消費者喪(sang) 失議價(jia) 選擇能力,不得不支付遠高於(yu) 指導價(jia) 格的價(jia) 款。

  法官表示,消費者在接受殯葬服務過程中遭遇上述“潛規則”,導致人身或財產(chan) 遭受損害的,可依據我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維權。殯葬行業(ye) 兼具公益屬性和市場屬性,相關(guan) 部門應聯合推進多元治理,明確行業(ye) 收費標準,規範行業(ye) 健康發展。

  行業(ye) 整體(ti) 缺乏準入門檻

  多因素滋生天價(jia) 殯葬費

  殯葬儀(yi) 式是人們(men) 對生命最後的告別,有些公司卻從(cong) 中大發不義(yi) 之財,使殯葬費長期居高不下。

  北京四中院法官認為(wei) ,消費者在親(qin) 人去世時承受著巨大悲痛,對不合理收費缺乏維權意識;人們(men) 出於(yu) 忌諱等原因對殯葬事宜知之甚少,辦喪(sang) 事時往往不清楚喪(sang) 葬費用的合理價(jia) 格區間;還有很多人抱有“喪(sang) 事不問價(jia) ”“花錢買(mai) 安慰”“花錢越多越孝順”的心理,這些均為(wei) 天價(jia) 殯葬費的產(chan) 生提供了土壤,並滋生出了一係列行業(ye) 亂(luan) 象。

  此外,殯葬業(ye) 屬於(yu) 冷門行業(ye) ,從(cong) 業(ye) 者魚龍混雜,再加上喪(sang) 葬事宜流程環節複雜,涉及機構眾(zhong) 多,部分殯葬機構為(wei) 追求利益,利用行業(ye) 灰色地帶漫天要價(jia) 。部分地區還存在無證經營或是殯葬服務人員形成的嚴(yan) 密組織,通過不法行為(wei) 壟斷區域殯葬市場,攫取巨額利潤。

  法官指出,當前殯葬行業(ye) 尚未形成良性市場競爭(zheng) ,行業(ye) 監管、引導職能缺位,行業(ye) 整體(ti) 缺乏準入門檻,對經營不規範的殯葬企業(ye) 尚無具體(ti) 的監管處罰措施。

  “寬鬆”的土壤,甚至滋生出“以商養(yang) 黑”的殯葬行業(ye) 涉黑團夥(huo) ,通過搶屍攬活、挾屍要價(jia) 、強迫交易等多種手段壟斷當地殯葬業(ye) 務,肆意提高產(chan) 品價(jia) 格,如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方大勝涉黑案”。此外,部分醫院將太平間承包給殯儀(yi) 公司管理,個(ge) 別公司為(wei) 搶占業(ye) 務,幹擾、破壞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使本就陷入悲痛的家庭受到二次心理創傷(shang) 。

  關(guan) 於(yu) 近日社會(hui) 反響強烈的天價(jia) 殯葬費事件,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表示,為(wei) 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醫院太平間及殯儀(yi) 服務管理,北京將加強對太平間管理領域的排查和管理,禁止在醫院太平間區域開展任何營利性殯葬服務,依法依規開展相關(guan) 工作;各醫院要落實監管責任,對目前合作開展工作的殯儀(yi) 服務機構,在合作協議約定和日常工作中要履行監管職責,對於(yu) 無資質的殯儀(yi) 服務機構立即責令其停止服務。

  被消費不承擔支付義(yi) 務

  欺詐捆綁消費可以撤銷

  對於(yu) 常見的“被消費”亂(luan) 象,北京四中院法官表示,由於(yu) 消費者沒有事先選擇具體(ti) 服務,而是在全部殯葬流程走完後,才被商家告知接受了某一項服務,根據民法典規定,這種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無效。也就是說,消費者由於(yu) 並沒有選擇購買(mai) 服務的真實意思表示,該部分合同自始不成立,消費者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支付義(yi) 務。

  在“欺詐消費”亂(luan) 象中,部分殯葬公司在提供服務時隻告知服務項目卻不明示是否收費及相應價(jia) 格,惡意模糊描述服務內(nei) 容、服務價(jia) 格,待全部儀(yi) 式完成後視家屬身份坐地起價(jia) 。

  對此,法官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mai)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家事先不告知相關(guan) 服務和標準,將造成信息不對稱,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屬於(yu) 欺詐行為(wei) ,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相關(guan) 消費行為(wei) 予以撤銷。

  在“捆綁消費”亂(luan) 象中,部分商家在必要的停屍、清洗、搬運等服務中捆綁銷售高價(jia) 鮮花、壽衣、挽聯等,否則拒不提供基礎服務;或強迫消費者購買(mai) “一條龍服務”,並以各種不吉利的說辭迫使消費者購買(mai) 額外的殯葬用品。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此外,如果消費者發現殯葬商家存在壟斷定價(jia) 的行為(wei) ,使自己多付價(jia) 款的,可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hui) 介入監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北京四中院法官指出,消費者協會(hui) 如發現價(jia) 格壟斷侵害眾(zhong) 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積極履行其公益訴訟的法定職責。

  加大政府投入降低收費

  多元治理規範殯葬行業(ye)

  “鑒於(yu) 殯葬行業(ye) 兼具公益屬性和市場屬性的複合特征,行業(ye) 自律機製和市場監管部門管理存在權能交叉,規範該行業(ye) 的經營行為(wei) 和定價(jia) 標準劃定等需要多方共同協作,推進多元治理。”北京四中院法官說。

  法官認為(wei) ,民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應明確有關(guan) 收費政策,強化收費行為(wei) 的監管,加大政策宣傳(chuan) 和違法處罰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對殯葬行業(ye) 亂(luan) 收費、收費高問題進行引導。對基礎殯葬服務,如遺體(ti) 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領域強化其公益屬性,加大政府投入,降低各項收費。

  醫院等委托主體(ti) 也應加強對太平間承包單位的監管約束,擴大其外包提供各種殯葬服務接受監督的範圍,通過常態化監督檢查、簽訂責任書(shu) 、對違約機構及時解約等方式承擔起相應責任。

  殯葬行業(ye) 協會(hui) 應切實加強行業(ye) 管理,明確行業(ye) 收費標準,凡涉及收費項目的,要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明示服務條款和須知,也可通過定期舉(ju) 辦殯葬服務機構服務評比等方式促進行業(ye) 自律,提升殯葬服務水平。行業(ye) 協會(hui) 還可派專(zhuan) 人到殯儀(yi) 館提供谘詢服務並設置意見箱,為(wei) 消費者說明殯葬儀(yi) 式流程和價(jia) 格,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法官提醒,消費者應提高防範意識和維權意識,通過事先簽訂書(shu) 麵合同、提前問詢價(jia) 格、查詢殯葬服務者經營資質等方式,積極規避殯葬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並在後期參與(yu) 監督,擯除“自認倒黴”的心理,在受到欺詐、強迫消費時注意收集、留存證據,及時向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

  “消費者還應樹立‘厚養(yang) 薄葬’的殯葬新風尚,踐行綠色殯葬、生態殯葬、節儉(jian) 殯葬,鏟除‘天價(jia) 殯葬費’的生存土壤。”法官說。

(責編: 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