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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可疑就報”,能否把患者列為報告主體

發布時間:2022-08-09 15:23:00來源: 羊城晚報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用藥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藥水平的通知》(下稱《通知》)。按照《通知》要求,醫療機構還需按照規定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報告,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按照“可疑就報”的原則,及時向有關(guan) 部門報告相應信息。(8月6日央視新聞)

  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在按規定劑量正常應用藥品的過程中產(chan) 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與(yu) 藥品應用有因果關(guan) 係的反應。為(wei) 保障公眾(zhong) 用藥安全,國家在2011年實施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要求有關(guan) 方麵按規定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以評估藥品安全性,加強藥品管理,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不良反應的發生。

  從(cong) 相關(guan) 監測報告看,我國部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在下降,如2020年報告顯示,抗感染藥報告數量占比連續9年下降;2019年報告顯示,中藥不良反應占比連續4年下降。這說明相關(guan) 藥品安全性在提升。

  但《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年度報告(2021年)》指出,目前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數量總體(ti) 呈上升趨勢。可見,對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監測還有待加強。

  上述《通知》部署之一,就是旨在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報告,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保障。所以《通知》明確,要強化監測結果分析及處置,認真統計分析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提出針對性改進目標,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重複發生。

  其中,把“可疑就報”確定為(wei) 原則具有重要意義(yi) ,即報告主體(ti) 沒有必要非得確定藥品不良反應,隻要懷疑某些藥品有不良反應就可以報告給有關(guan) 機構。這樣一來,有利於(yu) 降低報告成本,提高報告效率,調動報告主體(ti) 積極性。那麽(me) 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就能及時收到報告,及時評估藥品安全性,確保用藥安全。

  不過,無論是《通知》要求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報告,還是《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確定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藥品經營企業(ye) 、醫療機構為(wei) 報告主體(ti) ,似乎都遺漏了一個(ge) 重要對象,即沒有把患者方納入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主體(ti) ,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hui) 影響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完整性。

  雖說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藥品經營企業(ye) 以及醫療機構在工作中,有條件發現並認定藥品不良反應,尤其是醫療機構具有多種優(you) 勢,既能在門診接診患者時發現藥品不良反應,也能通過臨(lin) 床用藥發現住院患者藥品不良反應。但如何調動醫療機構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的積極性是種考驗,如果醫院不積極就影響報告效果。

  筆者以為(wei) ,還應該把患者列入報告主體(ti) ,並為(wei) 患者報告提供便利條件。因為(wei) 不是每個(ge) 遭遇藥品不良反應的患者都會(hui) 上醫院,比如有的患者覺得症狀不嚴(yan) 重就不會(hui) 上醫院,但所出現的症狀沒有在藥品說明書(shu) 上寫(xie) 明,實際上是藥品不良反應。如果患者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未報告給有關(guan) 機構,這類監測報告就不完整。

  雖然說患者在發現、認定藥品不良反應方麵不夠專(zhuan) 業(ye) ,有可能把藥品正常反應當成不良反應上報,但從(cong) “可疑就報”原則來看,也應該包容患者錯誤報告。其實,患者未必會(hui) 錯誤報告,對照藥品說明書(shu) 就可以發現是否不良反應。再說,把患者報告信息作為(wei) 線索或者交叉印證的證據,對保障藥品安全也有意義(yi) 。(馮(feng) 海寧)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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