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中遇到不公平格式條款怎麽辦?中消協點評支招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 題:網購中遇到不公平格式條款怎麽(me) 辦?中消協點評支招
新華社記者趙文君
清倉(cang) 商品是否支持七日無理由退換貨?對於(yu) 缺貨、價(jia) 格標示錯誤等情況,商家有權自行取消訂單嗎?根據近期網絡購物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調查,中消協22日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幾類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
遠程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法定權利,經營者不能以“清倉(cang) ”“尾貨”“特殊商品”等名義(yi) 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範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法律規定四類特定商品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mai) 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外,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經營者發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消費者選擇該商品提交訂單並支付貨款後,網絡購物合同成立並生效,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商品的義(yi) 務,經營者以商品不能采購到貨或價(jia) 格設置錯誤為(wei) 由取消訂單的行為(wei) 構成違約。在沒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經營者直接做“砍單”處理,消費者可以選擇要求經營者繼續按照之前的約定發貨,在經營者已經實際無法按照約定發貨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退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於(yu) 通過實施虛假宣傳(chuan) 等欺詐手段售賣商品的經營者,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主張三倍賠償(chang) 。“僅(jin) 支持退款,不承擔(支持)懲罰性賠償(chang) ”類的格式條款,明顯減輕了經營者的賠償(chang) 成本,是對其違法行為(wei) 的縱容,限製了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chang) 的權利。對平台內(nei) 經營者知假售假的行為(wei) ,平台亦應當按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以及協議約定依法進行處理,通過追究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最大程度補償(chang) 消費者。
經營者變更格式條款文本時,應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事前公示,並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與(yu) 其有重大利害關(guan) 係的條款。變更條款生效前,經營者應當取得消費者明示同意,否則不對消費者發生效力。經營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費者默認等形式代替消費者同意。
一般情況下,商業(ye) 廣告屬於(yu) 要約邀請,不構成買(mai) 賣合同的部分。但如果商品詳情頁中對於(yu) 商品的描述有明確具體(ti) 的參數等內(nei) 容的,則構成要約,成為(wei) 合同的主要內(nei) 容。例如手機銷售頁麵中對手機性能參數、屏幕信息、係統與(yu) 硬件信息等內(nei) 容的具體(ti) 描述,構成了消費者了解商品情況的必要信息和主要決(jue) 策依據,實質上構成了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經營者在此過程中因存在宣傳(chuan) 介紹在內(nei) 容上的錯誤、失真並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則涉嫌構成虛假宣傳(chuan) 。
經營者在征求消費者是否同意接收商業(ye) 信息時,應當單獨獲得消費者明示同意,不應在一攬子協議中默認消費者同意。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ye) 性信息。即使消費者同意的,經營者也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以便消費者隨時拒絕接收;消費者拒絕接收的,經營者不得更換名義(yi) 後再次發送。
消費積分、代幣、代金券等互聯網產(chan) 品及服務具有一定的財產(chan) 性,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處分,否則應當承擔相關(guan)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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