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最高獎勵10萬元
北京市人社局和北京市財政局近日聯合發布《北京市社會(hui) 保險基金監督舉(ju) 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稱《舉(ju) 報獎勵辦法》),從(cong) 今年1月起實施。《舉(ju) 報獎勵辦法》鼓勵社會(hui) 各界對欺詐騙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為(wei) 進行舉(ju) 報,一經查實,將根據查實金額的一定比例對舉(ju) 報人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0萬(wan) 元。
《舉(ju) 報獎勵辦法》細化4類欺詐騙保行為(wei) 。明確了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服務機構、參保單位、中介機構和個(ge) 人欺詐騙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為(wei) ,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
一是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wei) 並經查證屬實: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hui) 保險基金;違規審核、審批社會(hui) 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guan) 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shang) 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hui) 保險待遇;偽(wei) 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記錄、個(ge) 人權益記錄等社會(hui) 保險數據。
二是參保單位、個(ge) 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wei) 並經查證屬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hui) 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偽(wei) 造、變造有關(guan) 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hui) 保險基金;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wei) 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hui) 保險待遇;喪(sang) 失基本養(yang) 老、失業(ye) 、工傷(shang) 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qin) 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yi) 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
三是工傷(shang) 醫療、工傷(shang) 康複、工傷(shang) 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ye) 人員職業(ye) 培訓等社會(hui) 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wei) 並經查證屬實:偽(wei) 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曆、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hui) 保險基金;協助、配合他人以偽(wei) 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hui) 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騙取社會(hui) 保險基金。
四是社會(hui) 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guan)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wei) 並經查證屬實:違規進行工傷(shang) 認定、違規辦理提前退休;違規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偽(wei) 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hui) 保險數據、個(ge) 人權益記錄。
《舉(ju) 報獎勵辦法》明確舉(ju) 報獎勵的申領條件。有明確的被舉(ju) 報對象和具體(ti) 違法違規線索,並提供有效證據;舉(ju) 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掌握;舉(ju) 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舉(ju) 報行為(wei)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損失;舉(ju) 報人願意得到舉(ju) 報獎勵,並提供真實有效的收款信息、聯係方式等。
《舉(ju) 報獎勵辦法》規定舉(ju) 報獎勵標準。對單位造成社保基金損失的舉(ju) 報,查實金額在50萬(wan) 元以下(含50萬(wan) 元),按照查實金額的2%給予獎勵;查實金額在50萬(wan) 元以上的,按照查實金額的4%給予獎勵。對個(ge) 人造成社保基金損失的舉(ju) 報,按查實金額的10%給予獎勵。對舉(ju) 報人予以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wan) 元。
此外,《舉(ju) 報獎勵辦法》簡化申領舉(ju) 報獎勵流程。將市區兩(liang) 級審核調整為(wei) 區級審核、市級備案;將需要舉(ju) 報人主動申領,調整為(wei) 審核部門評估、告知辦理;將由現金發放,調整為(wei) 通過銀行賬戶發放,縮短了獎勵發放時間,方便群眾(zhong) 領取。
為(wei) 方便群眾(zhong) 舉(ju) 報,北京市統一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監督的投訴受理渠道。舉(ju) 報人可撥打12333電話谘詢服務熱線舉(ju) 報,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區的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舉(ju)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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