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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2-01 14:41:00來源: 商務部網站

  近日,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聯合印發了《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堅持曆史傳(chuan) 統與(yu) 示範引領並重、保護促進與(yu) 規範管理並舉(ju) ,聚焦充分發揮老字號在消費促進、產(chan) 業(ye) 升級、文化引領、民族自信等方麵的示範引領作用,對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的總體(ti) 要求、基本條件、申報認定、動態管理等內(nei) 容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辦法》提出要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製,不斷完善中華老字號名錄,推動中華老字號順應市場機製、守正創新發展,引領帶動更多市場主體(ti) 實現高質量發展,著力提振發展信心,加快品牌培育發展,促進形成強大國內(nei) 市場,更好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附件:

  商務部等5部門關(guan) 於(yu) 印發《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文物、知識產(chan) 權主管部門:

  為(wei) 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chuan) 承等方麵的示範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nei) 大循環為(wei) 主體(ti) 、國內(nei) 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文物局、知識產(chan) 權局聯合製定了《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實施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傳(chuan) 承發展工程的意見》,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guan) 於(yu) 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chuan) 承等方麵的示範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nei) 大循環為(wei) 主體(ti) 、國內(nei) 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老字號,是指曆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製造精良、產(chan) 品服務優(you) 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hui) 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工作,會(hui) 同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文物局、知識產(chan) 權局(以下稱相關(guan) 部門)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全國範圍內(nei) 具有較強示範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wei) 中華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ye) 認定為(wei)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建立中華老字號名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相關(guan)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相關(guan) 工作。

  第四條 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遵循“自願申報、自主創建、優(you) 中擇優(you) 、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以企業(ye) 為(wei) 主體(ti) ,創建企業(ye) 應當體(ti) 現品牌示範性、企業(ye) 代表性、行業(ye) 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chan) 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麵創新,與(yu) 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jia) 值和文化價(jia) 值。

  第二章 示範條件

  第六條 中華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麵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jia) 值、文化價(jia) 值較高的產(chan) 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ye) 或領域內(nei) 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得到廣泛的社會(hui) 認同和讚譽。

  第七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yu) 中華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yu) 中華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ce) 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傳(chuan) 承關(guan) 係明確且無爭(zheng) 議;

  (三)主營業(ye) 務連續經營30年(含)以上,且主要麵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ye) 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chan) 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麵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ye) 或領域內(nei) 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yan) 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 申報與(yu) 認定

  第八條 商務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原則上每3年認定並公布新一批次中華老字號名錄。

  中華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主要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係統(網址:https://zhlzh.mofcom.gov.cn)進行,具體(ti) 時間安排由商務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發布通知。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ye) 應在規定日期內(nei) 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係統上傳(chuan) 申報材料,具體(ti) 包括:

  (一)企業(ye) 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ce) 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ye) 務傳(chuan) 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曆史價(jia) 值和文化價(jia) 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ye) 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chan) 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麵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ye) 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guan) 部門認為(wei) 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guan) 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係統獲取的,相關(guan) 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ye) 提供。

  中央企業(ye) 可通過其一級集團(總公司)並經主管單位同意後向商務部申報。

  第十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相關(guan) 部門組織有關(guan) 機構和專(zhuan) 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後向商務部提出推薦名單,並優(you) 先推薦已被認定為(wei) 省級老字號3年(含)以上的企業(ye) 。

  商務部將根據各地中華老字號和省級老字號數量,結合各地曆史文化、經濟發展等綜合情況,采用因素法確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薦的數量上限。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委托市級相關(guan) 部門對本地區企業(ye) 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推薦名單應當對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於(yu) 15個(ge) 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推薦意見並上報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商務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組織專(zhuan) 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ye) 進行評議,按照不超過全國推薦總量80%的比例提出擬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ye) 。

  參與(yu) 評議的專(zhuan) 家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guan) 機構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商務部在商務部網站對擬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ye) 相關(guan) 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15個(ge) 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ge) 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商務部提出異議,並提供詳實的書(shu) 麵舉(ju) 證材料。

  商務部在接到異議後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組織專(zhuan) 家對異議情況進行複核。如存在較大爭(zheng) 議,商務部可召開聽證會(hui) 。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商務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列入中華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hui) 公布,由商務部依據本辦法授予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中華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屬商務部標誌,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可依據《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的企業(ye) 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之內(nei) 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係統向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ye) 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sang) 失老字號注冊(ce) 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ce) 商標發生轉讓的。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ye) 申請後,應按照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guan) 情況或要求企業(ye) 補充提供相關(guan) 材料,必要時向社會(hui) 公示。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後進行複核,必要時商相關(guan) 部門聯合審核,並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係統公布複核通過的企業(ye) 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應當於(yu) 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係統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並於(yu) 每年1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季報年報公布後的5個(ge) 工作日內(nei) 進行上報)。

  第十七條 商務部組織有關(guan) 機構開展中華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紅綠燈”機製,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guan) 情形的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商務部組織有關(guan) 機構建立創新發展評估模型,原則上每年對中華老字號企業(ye) 進行評估,發布評估報告,並依據評估結果分別采取通報表揚、約談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ge) 月內(nei) 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ye) 負責人:

  (一)企業(ye) 信息發生變化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在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係統填報相關(guan) 信息的;

  (三)中華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guan) 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hui) 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相關(guan) 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chan) 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guan) 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guan) 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商務部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guan) 部門列入嚴(yan) 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商務部認為(wei) 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jue) 定,並責令其於(yu) 3個(ge) 月內(nei) 完成整改。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整改完成後,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商務部認為(wei) 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jue) 定。

  第二十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商務部將其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並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ye) 破產(chan) 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ye) 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sang) 失老字號注冊(ce) 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yan) 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複侵犯他人知識產(chan) 權、嚴(yan) 重擾亂(luan) 市場秩序或其他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華老字號示範稱號的;

  (五)被暫停中華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中華老字號和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基本條件的。

  商務部認為(wei) 確有必要的,商相關(guan) 部門作出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並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jue) 定。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中華老字號開展複核。對複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中華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guan) 部門作出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jue) 定。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作出暫停或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決(jue) 定的,在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係統中通報並在商務部網站向社會(hui) 公布。

  被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的,自決(jue) 定作出之日起兩(liang) 個(ge) 申報周期內(nei) 不得再次申報中華老字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省級各相關(guan) 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老字號知識產(chan) 權、曆史網點、文化遺產(chan) 的保護,為(wei) 老字號文化傳(chuan) 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chuan) 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違反《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采取相關(guan) 措施。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暫停中華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中華老字號標識的相關(guan) 產(chan) 品、服務,移除並妥善保存中華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中華老字號名義(yi) 開展宣傳(chuan) 。

  任何單位或個(ge) 人冒用或濫用中華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複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商務部關(guan) 於(yu) 實施“振興(xing) 老字號工程”的通知》(商改發〔2006〕171號)、《商務部關(guan) 於(yu) 印發<“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規定>的通知》(商改發〔2007〕137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wei) 維護中華老字號信譽,加強對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範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商務部對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nei) 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yu) 監督。

  第四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適用於(yu) 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及中華老字號企業(ye) 。未被認定為(wei) 中華老字號的企業(ye) 或個(ge) 人,不得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屬商務部所有,由標準圖形和“中華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yu) 文字組合使用。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標準組合4種供企業(ye) 選用。推薦使用第一種“中華老字號”2色標識。中華老字號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體(ti) 、標準色彩、標準組合詳見附。

  第六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可以在相應產(chan) 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chuan) 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華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隻能用於(yu) 與(yu) 中華老字號相一致的產(chan) 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ce) 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wei) 限,並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ye) 名稱,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guan) 係和色值。

  第九條 中華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商務部統一製作和頒發中華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ge) 人不得自行製作、偽(wei) 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中華老字號牌匾不得複製。

  第十二條 中華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於(yu)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ge) 人不得隨意侵占、汙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商務部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並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ye) ,自商務部作出決(jue) 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並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guan) 中華老字號標識;中華老字號牌匾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商務部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ye) 的企業(ye) 名稱和注冊(ce) 商標人名義(yi) 發生變更後,中華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規定報商務部備案。

  附:中華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附1:標準圖形

  附3:標準色彩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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