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及後續情況六問
新華社南京4月7日電 題:“豐(feng) 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guan) 案件一審及後續情況六問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段羨菊、劉江、朱國亮
4月7日,“豐(feng) 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guan) 案件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誌民和拐賣小花梅的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懲處。
“新華視點”記者圍繞案件指控、量刑以及小花梅現狀等公眾(zhong) 關(guan) 心的幾個(ge) 焦點問題,采訪了公訴人、審判長、公安機關(guan) 負責人以及小花梅的家人、醫生、徐州市政府相關(guan) 負責人等。
一問:董誌民一審被判構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沒有追訴其涉嫌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罪,對他的指控和量刑是如何考量的?
公訴人、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饒本東(dong) 表示,檢察機關(guan) 堅持以事實為(wei) 依據、法律為(wei) 準繩,嚴(yan) 守證據裁判原則,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董誌民對被害人小花梅有病不送醫治療,讓其長期生活在惡劣環境中,且不顧其身體(ti) 狀況致其連續生育,導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斷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傷(shang) 害。另外,董誌民還有非法剝奪小花梅人身自由的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董誌民的行為(wei) 構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提起公訴。
為(wei) 何沒有追訴董誌民以及之前也曾收買(mai) 小花梅的徐某東(dong) 涉嫌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罪?
饒本東(dong) 表示,董誌民收買(mai) 被他人拐賣的小花梅,其行為(wei) 涉嫌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罪法定最高刑為(wei) 三年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董誌民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犯罪行為(wei) 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時效期限,不符合報請核準追訴條件,依法不再追訴。徐某東(dong) 收買(mai) 被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wei) 同樣超過追訴時效期限,不符合報請核準追訴條件。
關(guan) 於(yu) 量刑情況,審判長、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姚輝表示,經審理查明,董誌民對小花梅有病不送醫治療,不顧其身體(ti) 狀況致其連續懷孕生育。2017年7月至案發前,董誌民還對小花梅實施了布條繩索捆綁、鐵鏈鎖脖等虐待、拘禁行為(wei) 。其間,小花梅的飲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時常挨餓受凍,居住場所無水、電、陽光,生活環境惡劣,導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斷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傷(shang) 害。經鑒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評定為(wei) 精神殘疾二級。
董誌民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其行為(wei) 構成虐待罪;董誌民非法剝奪小花梅人身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其行為(wei) 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數罪並罰。
董誌民行為(wei) 對小花梅的人身健康造成重大傷(shang) 害,導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且不可逆轉,具有致被害人重傷(shang) 的加重處罰情節,依法應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董誌民非法剝奪小花梅人身自由,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董誌民虐待、非法拘禁犯罪持續時間長,犯罪手段惡劣,造成嚴(yan) 重危害後果和惡劣社會(hui) 影響,應依法嚴(yan) 懲。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和情節,以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董誌民有期徒刑六年六個(ge) 月、三年,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二問:1998年參與(yu) 拐賣小花梅的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均超過二十年追訴時效期限,為(wei) 何追訴5人,另外2人沒有被追訴?
饒本東(dong) 表示,經審查,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先後拐賣小花梅,造成嚴(yan) 重後果。犯罪行為(wei) 發生在1998年,均已超過二十年的追訴時效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wei) 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為(wei) 從(cong) 嚴(yan) 打擊拐賣婦女犯罪,切實維護婦女兒(er) 童權益,對在拐賣婦女犯罪中作用較大、情節嚴(yan) 重的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5人,經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進行追訴。李某玲、劉某柱在拐賣婦女犯罪中作用較小、情節較輕,未予報請核準追訴。
三問:去年2月23日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組公布調查結論後,政法機關(guan) 是如何辦理這一案件的?
江蘇省公安廳副廳長譚永生表示,小花梅被拐賣發生於(yu) 1998年,相關(guan) 犯罪行為(wei) 時間跨度長,涉及雲(yun) 南、江蘇、河南等地,涉案人員多,案情複雜,調查難度和工作量大。
案發後,公安機關(guan) 抽調精幹力量成立專(zhuan) 案組,深入細致開展偵(zhen) 查工作,迅速查明案件主要事實。檢察機關(guan) 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後,為(wei) 了全麵查清案件事實、完善證據體(ti) 係,結合檢察機關(guan) 補充偵(zhen) 查要求,專(zhuan) 案組持續開展偵(zhen) 查取證工作,先後派出大量警力,走訪省內(nei) 外群眾(zhong) 2000餘(yu) 人次,調閱300餘(yu) 份檔案材料,抽調專(zhuan) 家開展審訊工作。經過艱苦努力,案件在法定期限內(nei) 偵(zhen) 查終結並依法移送檢察機關(guan) 審查起訴。
饒本東(dong) 表示,案件偵(zhen) 查期間,檢察機關(guan) 依法提前介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實施嚴(yan) 重拐賣婦女犯罪的5人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進行追訴。公安機關(guan) 偵(zhen) 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後,豐(feng) 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案件重大複雜,依法報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抽調辦案經驗豐(feng) 富的檢察官組成辦案團隊,全麵細致審查證據材料,複核關(guan) 鍵證人,複勘案發現場,谘詢鑒定專(zhuan) 家,經審查認為(wei) 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提起公訴。
姚輝表示,受理案件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抽調骨幹力量組成合議庭,嚴(yan) 格細致審查檢察機關(guan) 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移送的證據,認真研究相關(guan) 法律適用問題,依法召開了庭前會(hui) 議,梳理歸納爭(zheng) 議焦點,明確庭審重點。庭審中,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各項訴訟權利,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和悔罪表現,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hui) 討論,依法作出判決(jue) 。
四問:小花梅目前身體(ti) 和精神狀況如何?
記者4月5日在治療小花梅的醫院采訪了管床醫生滕曉婷。滕曉婷說,小花梅入院以來她一直參與(yu) 治療。治療措施主要包括藥物治療、心理輔導、康複訓練。醫院邀請上海、南京等地專(zhuan) 家18次對其進行會(hui) 診,並安排2名護工照料其生活起居,每天監測病情變化,及時優(you) 化調整治療、康複方案。
經過一年多的醫療和照料,小花梅病情得到控製,身體(ti) 狀況穩定。目前能夠在醫生、護工幫助下穿衣、吃飯,可與(yu) 醫護人員簡單交流,但仍然存在認知障礙。
小花梅長子董某港告訴記者,媽媽住院以後,醫院請了不少專(zhuan) 家給她看病,還安排了2個(ge) 護工輪流照顧。“去年入院前她有時連我都不認識,現在不僅(jin) 能認出我,還能叫出我的名字。”他說。
五問:小花梅子女現在的生活怎樣?
董某港說,前幾年我們(men) 已經有了低保、醫保,現在政府又幫弟弟、妹妹辦理了困境兒(er) 童救助。弟弟、妹妹都在上學和上幼兒(er) 園,村裏“愛心媽媽”經常到家裏來幫助我們(men) 洗衣、做飯。鎮裏、村裏的幹部也常到家裏看望。
六問:2022年以來地方政府在保護婦女兒(er) 童權益方麵做了哪些整改工作?
徐州市副市長孫文華說,徐州市委市政府對“豐(feng) 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發生深感痛心,深刻反思、舉(ju) 一反三、全麵整改。
為(wei) 深刻汲取事件教訓,切實維護群眾(zhong) 權益,去年以來,江蘇省委省政府在全省部署開展特殊困難群體(ti) 救助幫扶和婦女兒(er) 童權益保障專(zhuan) 項排查整治行動。徐州市迅速組織開展專(zhuan) 項行動,逐村逐戶排查特殊困難群體(ti) ,全麵落實低收入家庭兜底救助、農(nong) 村留守婦女關(guan) 愛、困境兒(er) 童生活保障等幫扶救助措施。深入摸排線索,強化破案攻堅,重拳打擊拐賣、虐待等侵害婦女兒(er) 童權益違法犯罪行為(wei) 。加強維護婦女兒(er) 童權益長效機製建設,建立“藍風鈴”婦女兒(er) 童保護預警係統,健全反家暴聯防聯動、受家暴婦女庇護等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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