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發布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 被典型案例戳中的中國體育“痛點”
健身企業(ye) “跑路”後拒不退款怎麽(me) 解決(jue) ?體(ti) 育活動培訓協議的免責條款一定有效?運動員持工資欠條起訴如何處理?參加比賽奪冠後,主辦方遲遲不兌(dui) 現獎勵怎麽(me) 辦?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ti) 育法》頒布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舉(ju) 辦新聞發布會(hui) ,首次發布“涉體(ti) 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
“‘首次發布’的意義(yi) 在於(yu) 提示全國司法機關(guan) 要重視涉體(ti) 育糾紛的解決(jue) ,這種‘重視’將對新修訂體(ti) 育法的實施起到重要作用。”清華大學法學院體(ti) 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曾經涉體(ti) 育糾紛比較少,各地司法機關(guan) 對於(yu) 涉體(ti) 育糾紛的認識和理解也不同,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確實存在一些困難,但隨著體(ti) 育事業(ye) 不斷發展,群眾(zhong) 體(ti) 育活動不斷增加,涉體(ti) 育糾紛不可避免越來越多,就需要典型案例發揮“一個(ge) 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示範作用。
典型案例背後的行業(ye) “痛點”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首次發布的8個(ge) 案例涵蓋競技體(ti) 育、全民健身、體(ti) 育產(chan) 業(ye) 、體(ti) 育仲裁範圍的典型爭(zheng) 議,案例探討的爭(zheng) 議焦點既包括培訓機構的安保義(yi) 務、運動員勞動關(guan) 係認定、體(ti) 育賽事相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保護、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認定等實體(ti) 問題,還包括行為(wei) 保全措施采取、體(ti) 育仲裁與(yu) 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等程序問題。
其中,關(guan) 鍵詞為(wei) “健身房費用”的“朱某等二百餘(yu) 人與(yu) 某體(ti) 育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案”廣受關(guan) 注。案情顯示,朱某等人均係健身房會(hui) 員,因某體(ti) 育公司“跑路”且拒不退還相應費用,朱某等人陸續起訴。
審理法院認為(wei) ,某體(ti) 育公司因房屋租賃問題搬離原經營地,致使其與(yu) 朱某等人之間的健身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判決(jue) 解除健身服務合同、某體(ti) 育公司退還朱某等人剩餘(yu) 會(hui) 籍費及課程費用。示範判決(jue) 作出後,對其他消費者提起的訴訟,審理法院參照示範判決(jue) 促成該批案件全部調解,並迅速將執行款項發放到位。
“這類案件係涉眾(zhong) 型體(ti) 育行業(ye) 糾紛案件,法院遵循了調解先行、示範判決(jue) 、以判促調、調判結合的方式,高效化解了糾紛,為(wei) 後續體(ti) 育行業(ye)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經驗。”北京市法學會(hui) 體(ti) 育法學與(yu) 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hui) 秘書(shu) 長董雙全坦言,近年,全民健身消費熱情持續高漲,各類健身機構發展迅速,涉預付費服務合同糾紛頻發,“辦卡容易退卡難”已成為(wei) 民生痛點。
然而,典型案例起到的不僅(jin) 是示範作用,更是為(wei) 公眾(zhong) 開展健身活動、參與(yu) 體(ti) 育賽事提供行為(wei) 指引與(yu) 規則參考。“解決(jue) 痛點需要綜合治理。”董雙全表示,例如,此前北京、上海等地在健身行業(ye) 預付費服務合同中設置了“7天冷靜期可退款”,而消費者挑選服務機構時也應更加理性,“別隻因離家近、優(you) 惠大就貿然選擇,要對其資質進行考察,提高維權意識”。
此外,在發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欠付運動員工資案也備受矚目,法院明確了運動員持工資欠條起訴可作為(wei) 普通民事糾紛處理。
案情顯示,某俱樂(le) 部向李某出具欠條,載明某俱樂(le) 部欠李某賽季績效工資及獎金,並承諾於(yu) 兩(liang) 個(ge) 月之內(nei) 支付。因某俱樂(le) 部逾期未支付,李某向審理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俱樂(le) 部支付所欠工資及獎金。
審理法院認為(wei) ,某俱樂(le) 部與(yu) 李某之間屬於(yu) 勞動關(guan) 係。李某以欠條為(wei) 據直接向審理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guan) 係其他爭(zheng) 議,視為(wei) 拖欠勞動報酬爭(zheng) 議,無需經過勞動爭(zheng) 議仲裁前置程序,應當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審理法院判決(jue) 某俱樂(le) 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資及獎金。
運動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一直是社會(hui) 關(guan) 注度較高的熱點話題。通常,體(ti) 育糾紛解決(jue) 渠道大致有3條:體(ti) 育組織內(nei) 部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構、外部獨立仲裁機構和法院,但在國際體(ti) 育界占主流的外部獨立仲裁機構在國內(nei) 長期缺位,導致運動員維權在司法層麵往往要經曆曲折曆程。
以“足球運動員討薪”為(wei) 例,一方麵,屬地法院可以“體(ti) 育糾紛由體(ti) 育仲裁機構負責”為(wei) 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麵,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hui) 麵對已經解散的俱樂(le) 部不再有約束力,這就導致運動員常常“求告無門”,董雙全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這次最高法指出,類似薪酬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jue) 了此類案件長期‘欲訴無門’的尷尬處境。”
董雙全同時強調,法院受理足球薪資糾紛時也將麵臨(lin) 一些挑戰,例如,在裁定賠償(chang) 金額時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計算標準,還是國際足聯規定的行業(ye) 規則?二者之間差別巨大,“將來關(guan) 於(yu) 足球薪資糾紛的裁判問題,還需要結合足球行業(ye) 的特殊性進行考量”。
期待更多“更典型”案例出現
為(wei) 了新修訂體(ti) 育法能全麵實施、真正落地,田思源透露,過去一年,對《全民健身條例》進行修訂、公布第一批高危險性體(ti) 育項目名單、構建高危險性體(ti) 育項目經營及賽事活動行政許可製度等工作都在推進,而中國體(ti) 育仲裁委員會(hui) 於(yu) 今年正式成立更是一項重要進展。
“修訂前的體(ti) 育法關(guan) 於(yu) 體(ti) 育仲裁隻有一條規定,且多年來未能實施。”田思源表示,去年6月24日,新修訂的體(ti) 育法頒布後,一大亮點就是增設專(zhuan) 章規定體(ti) 育仲裁,改變了長期以來體(ti) 育仲裁規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狀況。
而將來體(ti) 育糾紛的當事人在體(ti) 育仲裁和訴訟之間該如何準確選擇維權途徑呢?根據前述李某與(yu) 某俱樂(le) 部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張豔基於(yu) 新修訂的體(ti) 育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作出解釋後強調:“因運動員注冊(ce) 、交流發生的糾紛,原則上應限於(yu) 因確定運動員的代表單位、參賽資格等管理行為(wei) 引起的爭(zheng) 議。對於(yu) 因運動員注冊(ce) 、交流衍生出的平等主體(ti) 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an) 權益糾紛、勞動人事爭(zheng) 議等不屬於(yu) 體(ti) 育仲裁範圍。”
且張豔表示,對當事人而言,體(ti) 育仲裁與(yu) 訴訟等糾紛解決(jue) 方式是選擇關(guan) 係。一方麵,在當事人未達成體(ti) 育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不宜以“案件應由體(ti) 育仲裁機構仲裁,不應由法院管轄”為(wei) 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麵,體(ti) 育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效力,當事人選擇體(ti) 育仲裁後不得再選擇訴訟途徑解決(jue) 同一糾紛。
“最高院首次明確了體(ti) 育仲裁相關(guan) 範圍,意義(yi) 重大,但結合法律實踐考量,體(ti) 育仲裁的範圍還有進一步明確的空間。”董雙全坦言,“以足球為(wei) 例,我們(men) 麵臨(lin) 的現實問題是絕大多數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hui) 受理的球員工作合同爭(zheng) 議基本上都涉及上述衍生爭(zheng) 議,很難分割開,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目前的解釋,還能不能上訴至體(ti) 育仲裁機構?”同時,運動員注冊(ce) 、交流衍生出的“如薪酬支付、肖像權、轉會(hui) 費分成等足球行業(ye) 核心爭(zheng) 議,若不屬體(ti) 育仲裁範圍,將來是不是法院均可直接受理?”
此外,體(ti) 育仲裁還麵臨(lin) 一些現實挑戰。據新華社報道,中國體(ti) 育仲裁製度確立之後,足球運動員與(yu) 俱樂(le) 部的合同有關(guan) 糾紛受理機構方麵的約定,以及中國足協的相關(guan) 規定,都需作相應改動,以確定足球薪資糾紛的管轄權究竟屬於(yu) 法院還是仲裁機構,這是厘清糾紛受理部門邊界的重要前提。“可中國足協至今沒對章程進行相應修改。”董雙全呼籲,相關(guan) 部門盡快統一步調,才能一起推動體(ti) 育仲裁工作發展。
“中國體(ti) 育仲裁製度確立了,但尚在起步階段,還需要有一個(ge) 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在田思源看來,已發布的典型案例更純粹地聚焦於(yu) 薪酬糾紛,未來還需要更多案件的司法實踐來厘清體(ti) 育仲裁和其他仲裁機構、法院之間的管轄邊界。
期待今後繼續發布更豐(feng) 富、更具代表性的涉體(ti) 育糾紛典型案例成為(wei) 受訪專(zhuan) 家共識,例如在全民健身部分增加廣場舞、冰雪、遊泳等領域相關(guan) 案例,以及增加有關(guan) 學校體(ti) 育的案例。“在涉體(ti) 育糾紛中,學校體(ti) 育案例多、影響大,如果有典型案例能厘清多方主體(ti) 權利義(yi) 務的邊界,讓公眾(zhong) 對相關(guan) 糾紛解決(jue) 有預期預測,那一個(ge) 案例就可能對學校體(ti) 育工作開展起到促進作用,影響青少年日常體(ti) 育行為(wei) 的養(yang) 成。”田思源說。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梁璿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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