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等五部門: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服務
央視網消息: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為(wei) 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服務,鼓勵數據依法合理利用,確保數據安全,提升市場信息透明度,促進市場公平競爭(zheng) ,推動行業(ye) 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
(一)貨幣經紀公司進行數據處理、向市場提供數據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ye) 道德,尊重社會(hui) 公德和倫(lun) 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yi) 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二)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範疇,建立與(yu) 業(ye) 務發展目標相適應的數據安全治理體(ti) 係,健全數據安全管理製度,加強經紀人員執業(ye) 規範性管理,構建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和應用場景的安全保護機製,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保障數據服務安全穩健開展。
(三)貨幣經紀公司應嚴(yan) 格落實信息科技監管要求,加強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體(ti) 係建設,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能力,嚴(yan) 格控製生產(chan) 係統訪問權限,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確保網絡和數據安全。
二、規範提供數據標準,提高數據服務質量
(四)經交易機構授權同意後,貨幣經紀公司可向市場提供交易機構的報價(jia) 數據和成交意向數據,數據標準應秉承“最小必須、保護客戶隱私、促進信息共享”的原則,涉及能夠識別交易雙方主體(ti) 的信息不得提供。向市場提供數據標準參考附件1,法律法規和監管另有規定的數據除外。
(五)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對交易機構、交易員資質的審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準入條件的機構和個(ge) 人的報價(jia) ,不得將其報價(jia) 納入數據服務範圍。
(六)貨幣經紀公司發現交易機構的報價(jia) 要素錯誤或明顯背離市場行情的,應在發布報價(jia) 前向交易機構進行確認,避免對外發布錯誤報價(jia) ,減少異常數據對市場的影響。
(七)貨幣經紀公司應嚴(yan) 格落實數據報備的監管要求,按規定向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guan) 自律組織報送相關(guan) 業(ye) 務數據。
三、明確可接受數據服務的機構範圍,加強合作管理
(八)金融監管部門商國家網信辦確定可接受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機構名單(附件2),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機構範圍進行動態調整。
(九)貨幣經紀公司按市場化原則與(yu) 金融信息服務商等商業(ye) 機構開展數據服務合作,對數據服務合作方建立並實施準入、評估和退出機製,確保其依法合規使用和管理數據。
四、簽訂服務協議,規範數據使用
(十)貨幣經紀公司應與(yu) 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數據使用方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yi) 務,對數據安全、數據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發、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協議框架參考附件3。
(十一)對於(yu) 金融信息服務商,以及將數據用於(yu) 行情展示、增值服務等商業(ye) 用途(不以盈利為(wei) 目的、不向其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除外)的金融基礎設施,貨幣經紀公司可按照商業(ye) 化原則向其收取合理的數據服務費用,覆蓋提供數據成本,促進市場公平交易。
(十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監督管理,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行業(ye) 協會(hui) 、中國證券業(ye) 協會(hui)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hui) 、滬深北證券交易所等根據相關(guan) 規定對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進行自律管理。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