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
新華社北京11月3日電(記者李恒)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發布推薦性衛生行業(ye) 標準《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對托育機構的辦托條件、托育隊伍、保育照護、衛生保健、養(yang) 育支持、安全保障、機構管理等評估的內(nei) 容進行了規定。
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是由單位(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企業(ye) 等)或個(ge) 人舉(ju) 辦,由專(zhuan) 業(ye) 人員為(wei) 3歲以下嬰幼兒(er) 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lin) 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機構。
針對辦托條件,標準從(cong) 托育機構資質、環境空間、設備設施、玩具材料等方麵進行了明確。其中指出,托育機構應取得提供托育服務的營業(ye) 執照,營業(ye) 範圍中應明確注明“托育服務”或“3歲以下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應設有滿足嬰幼兒(er) 生活遊戲的生活用房及適當的輔助用房。嬰幼兒(er) 生活用房應布置在3層及以下,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嬰幼兒(er) 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麵積不應小於(yu) 該房間麵積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根據標準,托育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大專(zhuan) 及以上學曆,有從(cong) 事兒(er) 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guan) 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曆。所有托育工作人員應具有健康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有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
此外,托育機構應具備安全設施設備,安裝一鍵式報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嬰幼兒(er) 生活場所安裝監控設備且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yu) 90天。在日常生活與(yu) 活動中向嬰幼兒(er) 滲透安全教育,應確保嬰幼兒(er) 受教育率達到100%。定期麵向嬰幼兒(er) 家長開展安全教育。
記者了解到,該標準適用於(yu) 對為(wei) 3歲以下嬰幼兒(er) 提供全日托照護服務的機構(含幼兒(er) 園的托班)的評估。對提供半日托、計時托、臨(lin) 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的評估可參照執行。該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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