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解碼丨國務院取消和調整33個罰款事項,將帶來哪些影響?
新華社北京11月3日電 題:國務院取消和調整33個(ge) 罰款事項,將帶來哪些影響?
新華社記者白陽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guan) 於(yu) 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取消調整與(yu)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關(guan) 係密切的33個(ge) 罰款事項。
行政處罰與(yu) 民生利益息息相關(guan) 。此次取消調整的罰款事項包含哪些內(nei) 容?將給我們(men) 帶來哪些影響?記者帶你一起了解。
哪些罰款事項被取消調整?
根據《決(jue) 定》,此次取消罰款事項16個(ge) ,包括:工業(ye) 和信息化部2個(ge) 、教育部2個(ge)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5個(ge) 、中國人民銀行3個(ge) 、國家林草局1個(ge) 、國家郵政局1個(ge) 、國家疾控局2個(ge) 。
調整罰款事項17個(ge) ,包括:工業(ye) 和信息化部1個(ge) 、應急管理部1個(ge) 、國家新聞出版署13個(ge) 、國家疾控局2個(ge) 。
《決(jue) 定》還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jue) 定和替代監管措施等內(nei) 容。
比如,在取消的罰款方麵,取消對父母或者監護人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就學行為(wei) 的罰款,替代監管措施為(wei)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yi) 務教育法》有關(guan) 規定進行監管。
在調整的罰款方麵,對未經批準從(cong) 事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業(ye) 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等行為(wei) 的罰款,將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罰款不是目的,隻是手段,要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wei) ,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hui) 秩序,保護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實施罰款,更不得為(wei) 了罰款而罰款。”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
取消的罰款事項將如何監管?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取消罰款事項並不意味著不管了,對於(yu) 這些事項,有關(guan) 部門要嚴(yan) 格落實監管責任。
一方麵要與(yu) 時俱進,變更監管方式或者主體(ti) ,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監管。比如,對粘貼偽(wei) 造的進網許可標誌行為(wei) 的罰款,將進網許可標誌由原來紙質標簽改為(wei) 電子標簽,並進行網上監管。
另一方麵是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發現經營主體(ti) 存在不符合規定的行為(wei) ,督促其及時改正、完善管理製度。比如,國務院已取消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資質認定,所以這次取消相應罰款事項,對未取得資質從(cong) 事工程造價(jia) 谘詢活動等行為(wei) ,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此外,對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監管,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hui) 危害程度,依法適用警告、通報批評、暫扣許可證件等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確保過罰相當。
調整的罰款事項有什麽(me) 考慮?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調整的17個(ge) 罰款事項,主要是通過下調罰款數額、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wei) 逾期不改正再罰款等方式進行。
一是嚴(yan) 格依據上位法,調整罰款數額。比如,對個(ge) 人和單位違法占用、拆除、損壞地震監測設施等行為(wei) 的罰款,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下調對個(ge) 人的罰款數額上限,上調對單位的罰款數額上限。
二是嚴(yan) 格區分違法行為(wei) 的情形,修改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確保過罰相當。比如,對未經批準擅自從(cong) 事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wei) 的罰款,實踐中違法情形差別較大,執法中可能造成過罰不當,因此,根據違法情節調整罰款數額計算方式,同時取消1萬(wan) 元的罰款起罰數額。
三是嚴(yan) 格落實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要求,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wei) 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比如,未按規定鏈接備案管理係統網址的行為(wei) ,社會(hui) 危害程度不大,通過責令改正能夠予以糾正的,可不再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
如何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加強頂層設計,不斷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
這位負責人說,研究製定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就是為(wei) 了進一步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解決(jue)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亂(luan) 罰款、“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餘(yu) 淩雲(yun) 認為(wei) ,《決(jue) 定》進一步清理了不符合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罰款事項,從(cong) 製度層麵為(wei) 優(you) 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更為(wei) 有力的保障和支撐,能夠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為(wei) 企業(ye) 創造更加寬鬆、更加自由的經營氛圍。
“加強和改善對市場的監管,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ge) 重要方向。政府不僅(jin) 要關(guan) 注行政處罰,而且要及時製止和糾正各類行政違法行為(wei) ,更應當積極采用預防性措施,通過‘互聯網+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督促企業(ye) 、個(ge) 人規範經營、合法經營,及時遏製違法苗頭。”餘(yu) 淩雲(yun)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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