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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入二審 劃定行賄罪從重處罰七類情形

發布時間:2023-12-26 11:25:00來源: 人民日報

  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的關(guan) 於(yu)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建議完善犯罪主體(ti) 規定,與(yu) 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銜接,同時建議進一步明確其他公司、企業(ye) 中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e) 犯罪的成立條件,妥當把握好此類犯罪的處罰範圍。二審稿采納上述意見,將草案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董事、經理”修改為(wei)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第二款中增加“致使公司、企業(ye) 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作為(wei) 犯罪門檻。

  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提出,符合規定的同類營業(ye) 和有關(guan) 關(guan) 聯交易行為(wei) 不宜確定為(wei) 犯罪,建議作進一步明確。二審稿增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企業(ye) 章程規定”的條件,與(yu) 公司法等的相關(guan) 規定做好銜接。

  草案第五條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增加了從(cong) 重處罰的六類情形。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進一步準確、妥善劃定從(cong) 重處罰情形。二審稿對從(cong) 重處罰情形修改為(wei) :(一)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三)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四)為(wei) 謀取職務提拔、調整行賄的;(五)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六)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chan) 、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hui) 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將違法所得用於(yu) 行賄的。這樣修改後,與(yu) 有關(guan) 文件確定的重點查處的行賄情形相一致,同時保留“等”領域,對其他需要從(cong) 重處罰的情形,提供法律依據。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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