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金融風險司法處置提供案例支撐 全國首例保險公司重整案圓滿完成
2023年5月24日,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裁定確認易安財險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並終結該案重整程序。自2022年7月8日易安財險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重整,曆時10個(ge) 多月,全國首例保險機構重整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圓滿完成。該案是全國首例保險公司重整案件,對於(yu) 破產(chan) 重整程序在金融風險處置中的積極適用、金融機構破產(chan) 的特別立法修法,具有示範意義(yi) ,也為(wei) 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提供了新的視角。
易安財險公司是全國四家互聯網保險公司之一,自開業(ye) 以來累計承保客戶超過3000萬(wan) 人、業(ye) 務合作渠道超過300家,以意外險、健康險、財產(chan) 險為(wei) 主要經營險種。因償(chang) 付能力無法滿足監管要求、觸發保險法規定的接管條件,易安財險公司自2020年7月17日起由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依法實施接管。
2022年7月8日,經原中國銀保監會(hui) 許可,易安財險公司以不能清償(chang) 到期債(zhai) 務且明顯缺乏清償(chang) 能力,但具有重整價(jia) 值為(wei) 由,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重整。
2022年7月15日,經過對資產(chan) 負債(zhai) 情況、重整價(jia) 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全麵審查並召開聽證會(hui) ,北京金融法院裁定受理易安財險公司的重整申請。
時任北京金融法院黨(dang) 組成員 副院長 李豔紅:由於(yu) 保險行業(ye) 的特殊性,案件牽扯麵廣,僅(jin) 保單債(zhai) 權人就接近8000人;涉及法律問題多,保險法雖然有關(guan) 於(yu) 保險公司破產(chan) 的規定,但目前尚無明確具體(ti) 的規則。案件能否在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下穩妥推進,事關(guan) 金融安全和市場穩定。
在易安財險公司重整中,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金融法院的監督指導下,首次以取得合法授權後的統一代理方式,代理了7641家保單債(zhai) 權人申報債(zhai) 權。
保險保障基金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用於(yu) 在法定情形下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ye) 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ye) 風險救助基金。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蒙瑞:我們(men) 在審查並許可現有保險合同繼續履行的基礎上,深入論證了由保險保障基金統一代理廣大金融消費者保單債(zhai) 權的實現路徑,建立了保單債(zhai) 權科學分類多元論證、涉眾(zhong) 層麵無感穩妥推進等機製,全麵保障包括投保人在內(nei) 的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高效推進案件審理。
2022年9月6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集第一次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審查申報債(zhai) 權並表決(jue) 通過了易安財險公司財產(chan) 管理方案等議案,指定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債(zhai) 權人會(hui) 議主席。
2023年1月12日,在第二次債(zhai) 權人會(hui) 議暨出資人組會(hui) 議上,各表決(jue) 組表決(jue) 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2023年2月24日,北京金融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並終止易安財險公司重整程序。經過三個(ge) 月的執行期,當年5月24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確認易安財險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並終結重整程序,標誌著易安財險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圓滿結束。
時任北京金融法院黨(dang) 組成員 副院長 李豔紅:本次司法重整通過市場化方式公開招募引入實體(ti) 企業(ye) 投資,用於(yu) 對易安財險公司職工債(zhai) 權、保單債(zhai) 權、普通債(zhai) 權等各類債(zhai) 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nei) 進行全額現金清償(chang) ,對易安財險公司現有職工進行全員現狀承接。近8000名保單債(zhai) 權人不受重整程序影響,實現金融風險處置在涉眾(zhong) 群體(ti) 層麵無感穩妥推進。
為(wei) 金融風險司法處置提供案例支撐
在未動用公共資金,未出現風險外溢,國家、人民利益不受損失的情況下,公司的治理結構問題得到解決(jue) ,淨資產(chan) 缺口得以補足,理賠大麵積逾期問題得到緩解,保險償(chang) 付能力全麵達標,流動性危機平穩度過,公司各類風險得到全麵有效化解。重整投資人為(wei) 公司未來健康發展製定了經營方案。重整投資人將借助其實體(ti) 企業(ye) 集團旗下產(chan) 業(ye) 、上下遊垂直生態鏈網絡和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布局,推進財險公司的經營範圍向新能源汽車保險業(ye) 務延伸,進一步提升理賠網絡覆蓋,多角度全方位為(wei) 新能源車主提供更好的保險服務。
本次重整在化解問題金融機構風險的同時,促進了實體(ti) 企業(ye) 產(chan) 業(ye) 布局優(you) 化,進一步擴大了金融與(yu) 實體(ti) 的協同效應、為(wei) 優(you) 化市場資源配置、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作出了積極貢獻,也為(wei) 金融司法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案例支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葛洪濤:本案是全國首例保險公司重整案件,對於(yu) 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實踐,和金融機構破產(chan) 重整製度的完善,都具有積極價(jia) 值,本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全麵化解了問題金融機構的風險,是金融治理協同的典範,也是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的全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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