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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高空拋物致人重傷者獲刑十年

發布時間:2024-04-03 15:16:00來源: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5起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顯示,故意從(cong) 21樓向公共場所連續拋擲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傷(shang) 的被告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案例顯示,2017年5月18日14時許,李某晨受老鄉(xiang) 的邀請,到重慶市沙坪壩區某小區21樓房屋內(nei) 飲酒,該房屋客廳陽台外係重慶市某中學的操場。當天18時許,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將一個(ge) 空啤酒瓶從(cong) 客廳陽台丟(diu) 到樓下操場上,啤酒瓶掉落到學校操場上後破碎,碎片反彈到正在學校操場上鍛煉的一名學生的後背上。幾分鍾後,李某晨又將一個(ge) 帶手柄玻璃杯從(cong) 客廳陽台丟(diu) 到樓下操場上,玻璃杯砸中正在學校操場上鍛煉的13歲的學生葉某某頭部,致葉某某頭部嚴(yan) 重受傷(shang) ,構成重傷(shang) 二級。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李某晨從(cong) 建築物高層上先後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危險性與(yu) 刑法規定的放火、決(jue) 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wei) 相當,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chan) 安全,並實際造成了1人重傷(shang) 的嚴(yan) 重後果。李某晨明知從(cong) 21樓高層住房高空拋物是一種危險行為(wei) ,且在拋擲啤酒瓶時已經看見樓下係學校操場、有學生正在操場上鍛煉,為(wei) 發泄情緒不計後果將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傷(shang) 的嚴(yan) 重後果,主觀上具有故意心態,行為(wei) 客觀上存在造成更加嚴(yan) 重危害後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李某晨歸案後坦白認罪,可以從(cong) 輕處罰。

  據此,坪壩區人民法院於(yu) 2018年2月1日作出判決(jue)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一審宣判後,李某晨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yu) 同年5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yu) 該案的典型意義(yi) ,最高法指出,對於(yu) 高空拋物行為(wei) ,應當根據行為(wei) 人的主觀動機、拋物場所、拋物的具體(ti) 情況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全麵考量行為(wei) 的社會(hui) 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wei) 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刑法規定了高空拋物罪,還規定,有高空拋物行為(wei)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法強調,在個(ge) 別情況下,行為(wei) 人故意從(cong) 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廣場、居民區等公共場所連續拋擲重物、刀具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shang) 、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an) 遭受重大損失,此類行為(wei) 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實際危害,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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