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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條例7月起實施,有哪些亮點?

發布時間:2024-04-10 14:23: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4月9日電 題: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條例7月起實施,有哪些亮點?

  新華社記者趙文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將於(yu) 今年7月起實施。在國新辦9日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市場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網信辦等部門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了條例有關(guan) 情況。今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30周年,條例作為(wei) 配套行政法規,有哪些亮點,將帶來哪些影響?

  堅持問題導向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jun) 介紹,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係統觀念,明確要形成經營者守法、行業(ye) 自律、消費者參與(yu) 、政府監管和社會(hui) 監督相結合的共同治理體(ti) 係,重點在細化經營者義(yi) 務、強化國家保護、完善爭(zheng) 議解決(jue) 等方麵作出了一係列規定。

  柳軍(jun) 說,如圍繞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chan) 安全,規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務外,贈品也要安全,“免費不免責”。圍繞真實披露信息,列舉(ju) 了虛假宣傳(chuan) 的常見情形,還規定了不得虛構或者誇大治療、保健、養(yang) 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消費,替消費者守好養(yang) 老錢。圍繞保護消費者安寧權,規定不能擅自發送“推銷信息”,也不能擅自撥打“推銷電話”。通過一係列更清晰的合規指引和更明確的法律責任,讓市場更加有序、讓經營更加規範,預防市場失靈、減少消費侵權。

  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說,條例聚焦當前消費者關(guan) 注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如細化和補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guan) 規定,完善網絡消費相關(guan) 規定,規範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強化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明確了消費者協會(hui) 的履職要求等。

  針對一些APP過度采集使用個(ge) 人信息的問題,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yun) 表示,網購時人臉識別屬於(yu) 個(ge) 人信息過度收集。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ge) 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製或者變相強製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yu) 經營活動無直接關(guan) 係的個(ge) 人信息。

  破除痛點和堵點

  針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一老一小”、“霸王條款”、“刷單炒信”、“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強製搭售等消費痛點,條例作出了專(zhuan) 門的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表示,針對直播帶貨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作出多方麵規範。如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明確平台、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嚴(yan) 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明確消費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

  預付式消費種種亂(luan) 象成為(wei) 放心消費的堵點。況旭說,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經營者要退的不僅(jin) 僅(jin) 是預付款的餘(yu) 額,還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wei) 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此外,條例為(wei) 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zhuan) 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guan) 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於(yu) 預收費用後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yan) 重違法失信名單。

  “霸王條款”是消費者碰到的常見問題,如“訂單不退不換”“注冊(ce) 視為(wei) 同意”“管轄僅(jin) 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條款。

  況旭表示,條例對“霸王條款”予以了重點關(guan) 注,如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製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jue) 消費爭(zheng) 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網絡打賞、網絡直播營銷、在線預定、消費者個(ge) 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開展調研,下一步將通過適時發布典型案例、製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斷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

  完善解決(jue) 機製

  發生消費糾紛怎麽(me) 辦,這是消費者關(guan) 心的現實問題。況旭說,條例完善了消費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機製。

  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體(ti) 現了“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誰主管誰維權”的取向。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服務商,有關(guan) 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後,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投訴的受理要件、時限、委托調解、鑒定檢測等程序,比如重大、複雜、涉及眾(zhong) 多人的消費爭(zheng) 議,可以納入政府的抽查檢驗,“鑒定一次、解決(jue) 一片”,這也緩解了消費者經常反映的鑒定貴、鑒定難的痛點。

  況旭表示,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市場的重要參與(yu) 者,雙方都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在法治軌道內(nei) 開展民事活動。條例規定,投訴舉(ju) 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規定,騙取賠償(chang) 、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chang) 、行政處罰製度要準確適用,避免“小錯大賠”“小過重罰”。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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