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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兩會”全麵升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章

發布時間:2022-02-11 10:29:00來源: 法治日報

  “一行兩(liang) 會(hui) ”全麵升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章

  金融機構須對高風險情形強化盡職調查

  核心閱讀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近日要求,銀行為(wei) 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wan)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wan) 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ye) 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這一規定有三種作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限製黑社會(hui) 組織資金運用和洗錢;反腐敗;防止漏稅。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為(wei) 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製度,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近日聯合印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全麵修訂了2007年“一行三會(hui) ”發布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新辦法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專(zhuan) 家認為(wei) ,新舊辦法名稱相近,在立法目的上也都強調是為(wei) 了反洗錢,但兩(liang) 者卻有很多不同。

  專(zhuan) 設一章規定盡職調查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劉少軍(jun) 認為(wei) ,新辦法與(yu) 舊辦法最大的不同點是,新辦法專(zhuan) 設一章“盡職調查”。在舊辦法中隻提及要盡職調查,但新辦法卻將其作為(wei) 一章。在總共五十二條規定中,從(cong) 第七條至第四十三條共三十七條,均為(wei) 盡職調查的內(nei) 容。

  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強力認為(wei) ,新辦法作為(wei) 麵向金融機構的操作規範,加大了金融機構的責任。比如,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為(wei) 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yu) 其進行交易,不得為(wei) 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wei) 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

  新辦法還明確,金融機構在與(yu) 客戶建立業(ye) 務關(guan) 係、辦理規定金額以上一次性交易和業(ye) 務關(guan) 係存續期間,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的,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劉曉宇認為(wei) ,在盡職調查方麵,新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對高風險情形強化盡職調查,允許其對評估出的低風險業(ye) 務、客戶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

  新舊辦法的第二個(ge) 不同之處,在於(yu) 義(yi) 務主體(ti) 的範圍上。劉曉宇稱,新辦法在保留原有的商業(ye) 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之外,增加了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等從(cong) 事金融業(ye) 務的機構;刪除“城市信用合作社”,增加“村鎮銀行”;將“財務公司”表述調整為(wei) “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此外,根據新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以及從(cong) 事匯兌(dui) 業(ye) 務、基金銷售業(ye) 務、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和保險經紀業(ye) 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義(yi) 務,同樣適用新辦法的有關(guan) 規定。

  新辦法還規定,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管人員或者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管人員的特定關(guan) 係人作為(wei) 受益人時,金融公司要將其納入盡職調查範圍。劉少軍(jun) 說,這在舊辦法中是沒有的。

  此外,新舊辦法的不同還表現在立法依據上。強力認為(wei) ,舊辦法的立法依據主要是反洗錢法,新辦法依據的是反洗錢法和反恐怖主義(yi) 法。

  劉曉宇補充說,相較於(yu) 舊辦法“為(wei) 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wei) ,維護金融秩序”的立法目的,新辦法增加了“遏製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行為(wei) 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

  大額交易要查來源用途

  新辦法第十條規定,商業(ye) 銀行、農(nong) 村合作銀行、農(nong) 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wei) 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wan)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wan) 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ye) 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劉少軍(jun) 說,客戶實名製要求在舊辦法中就有,新辦法主要是增加了說明來源和用途的要求。

  強力認為(wei) ,新增的這一規定有三種作用:首先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限製黑社會(hui) 組織資金運用和洗錢;其次是反腐敗,有的人受賄後不敢將錢存銀行;再次是防止漏稅。演藝人員、私營企業(ye) 主等獲得大額報酬的人員,要大額存款就很快會(hui) 被查到,想逃稅很難。

  劉曉宇認為(wei) ,該條規定對公民存取款業(ye) 務的辦理有一定影響,但總體(ti) 而言,影響範圍不大。第一,本條規定僅(jin) 針對現金存取業(ye) 務提出了要求,要求金融機構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在目前的生活和消費場景下,電子支付是一種主流的支付手段,新辦法並未對電子支付業(ye) 務提出說明資金來源或用途的要求,但相較於(yu) 現金交易方式,電子支付本身就是留痕的。第二,新辦法提出的人民幣5萬(wan)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wan) 美元以上,是對單次辦理現金類業(ye) 務的要求,不是累計額度的要求,因此,公民單次業(ye) 務需求未達上述額度的,不受本次新辦法影響。第三,對於(yu) 使用現金需求較高的公民,即便有存取款超過上述額度的需求,也隻需要在辦理業(ye) 務時向金融機構說明資金的來源或用途即可,新辦法未對該項業(ye) 務提出限製或禁止性規定。

  完善反洗錢法律體(ti) 係

  近年來,我國出台了一係列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文件、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初步建立起既與(yu) 國際標準接軌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反洗錢法律製度體(ti) 係。

  劉曉宇分析說,在法律層麵,反洗錢法明確了反洗錢監管部門應履行的職責、金融機構應盡的各項義(yi) 務、反洗錢調查、國際合作及罰則。刑法歸納了洗錢罪的7類上遊犯罪類型,首次從(cong) 法律層麵對洗錢罪定義(yi) 和構成要件等進行了明確。反恐怖主義(yi) 法主要對恐怖主義(yi) 行為(wei) 認定、公檢法、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協同預防和處置、所從(cong) 事恐怖活動需付出的法律責任予以了規製。

  司法解釋層麵,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guan) 於(yu) 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wei) 及構成要件進行細化,針對案件情形不同適用的裁判標準予以補充解釋。

  行政文件層麵,國辦出台《關(guan) 於(yu) 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ti) 製機製的意見》,從(cong) 健全工作機製、完善法律製度、健全預防措施、嚴(yan) 懲違法犯罪活動等方麵提出了具體(ti) 措施。

  部門規章層麵,人民銀行單獨或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陸續頒布或修訂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舊辦法,《涉及恐怖活動資產(chan) 凍結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ye) 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

  規範性文件層麵,人民銀行單獨或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關(guan) 於(yu) 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guan) 於(yu) 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製措施的通知》《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等。

  劉曉宇認為(wei) ,新辦法是對上位法內(nei) 容的落實,有利於(yu) 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踐行“風險為(wei) 本”的反洗錢理念,在我國反洗錢法律體(ti) 係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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