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製度遭遇“隨心而定” 這些因“疫”爭議怎麽破?
【歲末年終,這些因“疫”爭(zheng) 議怎麽(me) 破?③】嚴(yan) 格標準應該,“隨心而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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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不少企業(ye) 製定了相應的獎懲機製和考核標準。但有員工認為(wei) ,有的企業(ye) 單方麵臨(lin) 時更改考核製度,其中有些標準並不合理。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在製定規章製度時,須嚴(yan) 格履行相應的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員工通過民主程序參與(yu) 用人單位民主管理的權利。
王森是某科技開發公司程序員,最近半個(ge) 多月,因為(wei) 年終獎發放問題,與(yu) 公司鬧得有些不愉快。
入冬以來,因為(wei) 疫情反複,在公司人事部門默許下,王森與(yu) 其他程序員選擇居家辦公。沒想到,單位的年終考核卻以實際出勤天數來發放績效獎金。
“我們(men) 雖然人在家裏,工作卻一點都沒耽誤。”陷入困惑的王森提出疑問:“這種情況下,績效考核標準該怎麽(me) 定?”
疫情之下,有的企業(ye) 生存麵臨(lin) 考驗,其中某些企業(ye) 為(wei) 了壓縮人工成本製定了各種獎懲機製和考核標準。但有員工質疑,有些考核標準並不合理。公司製定考核標準的依據是什麽(me) ?需要遵循怎樣的程序?《工人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調查。
員工“吐槽”被罰款經曆
曉琳是廣州某房地產(chan) 營銷部門的文員。她告訴記者,疫情發生以前,自己的收入非常可觀。疫情發生後,公司為(wei) 了“自救”裁掉了一部分員工,現有員工由原來的雙休變為(wei) 單休,並且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在主管規定的日期內(nei) 完成工作,完不成的扣任務期間50%的薪資,情節嚴(yan) 重的扣100%。
“原來3個(ge) 人的工作量,現在變成兩(liang) 個(ge) 人甚至一個(ge) 人完成,工作期限卻沒有因此而放寬。”曉琳說,雖然工作強度越來越大,但她仍然選擇堅持,因為(wei) 擔心自己丟(diu) 掉現有工作後“很難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
曉琳的處境不是個(ge) 例。疫情期間,一些企業(ye) 製定了相應的考核製度,其中涉及罰款規定。登錄知乎等平台,許多網友“吐槽”自己被罰款的經曆——溫州一家企業(ye) ,疫情發生後要求員工上班必須測體(ti) 溫打卡,沒有按時打卡的每人每次罰款10元;江蘇某企業(ye) 以防止疫情傳(chuan) 播為(wei) 由,對在企業(ye) 收發快遞的員工每次罰款500元;某銷售公司在員工居家辦公期間,要求員工必須約客戶線上溝通演示,如果沒有約到,每人每天罰款100元。
《工人日報》記者發現,無論是曉琳還是在網絡平台“吐槽”的網友,他們(men) 中的很多人雖然認為(wei) 公司的罰款不合理,但大多選擇無奈接受。
考核製度遭遇“隨心而定”
記者了解到,從(cong) 員工對“疫情期間企業(ye) 不合理考核”的“吐槽”來看,有不少情況是企業(ye) 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單方麵臨(lin) 時更改了考核製度。
例如,疫情期間,某銷售公司對員工臨(lin) 時做出業(ye) 績指標罰款的考核製度;還有的公司將原本的月考核更改為(wei) 日考核;某知名房地產(chan) 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回到公司所在地居家辦公,在其他地區辦公均屬於(yu) 請假,這期間沒有工資和補貼;另有一家平台公司將部分工資劃撥為(wei) 全勤獎,請假一次扣除當天工資和部分全勤獎等。
劉卓就職於(yu) 一家銷售公司,居家辦公期間,工作群中的考核製度規定:員工每天8:30、18:00線上打卡,並著職業(ye) 裝拍照發工作群;其中每天有三個(ge) 固定時間段需要召開不同層級的視頻會(hui) 議;早、中、晚必須匯報當日工作內(nei) 容;同時要求員工每天抄寫(xie) 文章、心得體(ti) 會(hui) ,並將照片發送至工作群。“如果不遵照執行就要麵臨(lin) 開除和扣錢的懲罰。”劉卓說。
日前,有關(guan) 媒體(ti) 報道的攜程員工居家辦公不僅(jin) 沒有被降薪,績效反而提高13%的報道引起關(guan) 注。據報道,這得益於(yu) 攜程數據化業(ye) 務運營管理係統,該係統具有統計電話記錄和時長的功能,公司通過係統預先設置的衡量指標監督員工,根據每分鍾電話接聽量來計算員工的勞動效率,實現了遠程辦公場景高效管理。
同樣麵對不可抗力,一些企業(ye) 在製定考核製度方麵的措施給其他企業(ye) 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這主要取決(jue) 於(yu) 企業(ye) 綜合實力。”青島大學副教授孫更新對此表示,“大中型企業(ye) 具備成熟的管理機製和抗風險能力,不僅(jin) 能夠平穩過度甚至可能衝(chong) 出重圍、逆盤增長,而小微型企業(ye) 不論是經濟基礎還是管理者能力都相對薄弱,所以才會(hui) 出現為(wei) 了安全而‘劍走偏鋒’的現象。”
修改規章製度有法律底線
疫情發生後,宋萍所在的一家互聯網公司臨(lin) 時更改了休假製度,將居家辦公期間作為(wei) 員工假期。“強行調休也就算了,休假期間還給安排工作任務,這種隨意更改製度的做法合理嗎?”宋萍不禁發問。
山東(dong) 青島一家板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王潔認為(wei) ,居家辦公讓企業(ye) 與(yu) 員工在工作量核定、績效考核等方麵出現了不少爭(zheng) 議。受疫情防控的影響,很多外勤的工作任務確實無法完成,當企業(ye) 陷入困境,在征得員工同意的基礎上適度降低薪酬是合理合法的。
山東(dong) 錦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冉表示,用人單位製定的規章製度產(chan) 生法律效力是有條件的。
“如果單方隨意更改規章製度,製定各種不合理的懲罰機製和考核製度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劉冉說,“這些不合理的、違法的規章製度直接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由此產(chan) 生各類勞動糾紛,最終企業(ye) 也會(hui) 受到損失。”
如果員工遭遇了企業(ye) 不合理的製度調整和罰款,應如何辨別其合法性,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對此,劉冉表示,製定規章製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yi) 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製定規章製度時,須嚴(yan) 格履行相應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員工通過民主程序參與(yu) 用人單位民主管理的權利。如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了勞動者權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chang) 金。
張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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