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一房二賣” 簽了合同也屬無效
案情回顧
老張在1999年將名下房屋賣給了老王,二人簽訂了房屋買(mai) 賣協議,老王交納了全部房款,老張出具了收條並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未辦理過戶。近20年後,老王收到李先生發來的律師函,函裏稱老張已將房屋賣給了李先生並簽訂合同辦理完過戶,要求老王騰退涉案房屋。於(yu) 是,老王將李先生、老張訴至法庭,認為(wei) 他們(men) 明顯存在惡意串通行為(wei) ,嚴(yan) 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求法院確認老張與(yu) 李先生簽訂的《存量房屋買(mai) 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結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老張與(yu) 李先生簽訂合同的行為(wei) 屬於(yu) 惡意串通,老張的“一房二賣”行為(wei) 嚴(yan) 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法中關(guan) 於(yu)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老張與(yu) 李先生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最終法院判決(jue) 支持了老王的訴請。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wei) 人與(yu) 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無效。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行為(wei) 人與(yu) 相對人相互勾結,為(wei) 謀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雙方相互勾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具有明顯的不法性,應該給予否定性評價(jia) ,從(cong) 而保護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通常,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各方當事人都處於(yu) 惡意。惡意是指當事人明知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將造成他人的損害,而故意為(wei) 之。二是當事人之間相互串通。當事人在主觀上都希望通過實施某種民事法律行為(wei) ,損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客觀上當事人相互配合或者共同實施了該非法的民事行為(wei) 。三是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這裏的第三人包括國家、特定集體(ti) 以及特定的第三人。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要以本條款主張無效,往往存在舉(ju) 證方麵的困難,因為(wei) 不僅(jin) 要證明當事人之間主觀上有損害自己利益的意圖,還要證明雙方相互串通的行為(wei) 。一般來講這類案件主要還是通過當事人實施的行為(wei) 本身認定該行為(wei) 是惡意串通,其判斷標準就是社會(hui) 一般的概念。從(cong) 本案來說,老張與(yu) 李先生簽訂合同的當天,雙方就共同向房地產(chan) 主管機關(guan) 申請過戶。本案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李先生在此之前向老張支付過購房款。而且,李先生自認在簽合同之前老張未帶其實地查看過涉案房屋,這與(yu) 通常的房屋買(mai) 受人買(mai) 房時的關(guan) 注程度嚴(yan) 重不符,也與(yu) 通常的購房流程及時限嚴(yan) 重不符。因此,筆者建議大家在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事件,還是要多留意,處處留痕,保留好必要的溝通記錄。
陳雅楠(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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