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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無生產經營資質 風靡網絡的自製食品藥品安全嗎

發布時間:2022-04-13 11:22:00來源: 法治日報

  風靡網絡的自製食品藥品安全嗎

  不少商家無生產(chan) 經營資質 生產(chan) 地發貨地經營許可地不一致

  ● 近年來,自製食品藥品在網絡上盛行,從(cong) 鹹菜、臘肉、腐乳到果酒、餅幹和糕點,再到減肥酵素、壓片糖果、中藥茶飲,這些產(chan) 品被商家打上“純天然”“無添加”“手工製作”的標簽,深受不少消費者青睞。但與(yu) 此同時,商家無生產(chan) 經營資質、無相關(guan) 標簽等問題也被頻頻曝光

  ● 入網食品經營者是否需要相關(guan) 資質,視其所銷售的食品類型而定。如果售賣的是經過加工的農(nong) 產(chan) 品、自製食品,如自製水果罐頭、蛋糕等,入網食品經營者必須要有《食品生產(chan) 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生產(chan) 、經營食品的資質許可

  ● 平台和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誠信自律,保證食品安全,承擔起應負的社會(hui) 責任,接受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監督

  □ 本報記者  韓丹東(dong)

  □ 本報實習(xi) 生 王意天

  銷量6000份,評價(jia) 2000條,這是某購物平台上一家自製內(nei) 蒙古風味羊肉腸店的業(ye) 績。然而,《法治日報》記者在商品詳情頁麵卻查不到食品生產(chan) 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ye) 執照等信息。

  雖然賣的是內(nei) 蒙古風味羊肉腸、肚包肉,發貨地卻是河南商丘。客服人員解釋稱,從(cong) 內(nei) 蒙古進貨後再由位於(yu) 河南的工廠加工後出售。而對於(yu) 是否辦理過相關(guan) 經營許可,對方回答“不知道”。有消費者留言評價(jia) 稱“百分百不是羊肉腸”。

  近年來,自製食品藥品在網絡上盛行,從(cong) 鹹菜、臘肉、腐乳到果酒、餅幹和糕點,再到減肥酵素、壓片糖果、中藥茶飲,這些產(chan) 品被商家打上“純天然”“無添加”“手工製作”的標簽,深受不少消費者青睞。但與(yu) 此同時,商家無生產(chan) 經營資質、無相關(guan) 標簽等問題也被頻頻曝光。

  這些在網絡上大賣的自製食品藥品,真的安全嗎?

  自製食品銷量頗高

  商家缺乏經營資質

  記者在某購物平台上隨機搜索了一款由福建產(chan) 出和發貨的“紫薯芋泥餅”,發現該店鋪公布的經營資質中僅(jin) 顯示了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具的“食品經營備案告知函”,且明確不含網絡經營。可截至4月12日中午,該店鋪在網絡上銷售的紫薯芋泥餅“已拚6.3萬(wan) 件”,商品評價(jia) 9000多條,其中好評占大多數。

  在另一家銷售“自製農(nong) 家臭豆腐乳”“自製幹鹽臭豆子”的店鋪內(nei) ,記者注意到,臭豆腐乳被裝在塑料瓶子裏,瓶身上貼有標簽,包含配料表、保質期、生產(chan) 日期、登記證編號,沒有執行標準,而這款臭豆腐乳的銷量已經過萬(wan) 。此外,該店鋪銷售的老鹽豆、豬頭肉、醬菜等食品,也隻有登記證編號,沒有執行標準和其他信息。

  而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標明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chan) 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chan) 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保質期;產(chan) 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chan) 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記者調查發現,有的自製食品店雖然在包裝上貼了標簽,標簽上也標明了相關(guan) 信息,但其生產(chan) 許可證是虛假的。

  家住廣東(dong) 深圳的王先生前不久在某電商平台花374元購買(mai) 了一款手工自製牛肉幹。收貨後,他一打開包裝便聞到一股刺鼻的氣味,肉已變質。他仔細查看標簽發現,雖然標注了生產(chan) 日期、保質期、生產(chan) 地址、生產(chan) 廠家等全部信息,可當他將生產(chan) 許可證編號輸入相關(guan) 查詢係統時,卻發現係統內(nei) 並無該編號,連店鋪名稱都是商家虛構的。隨後,王先生向電商平台投訴並申請退款。

  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副教授朱毅指出,一些商家打擦邊球,說自己賣自製食品,其實不在食品名目上,已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chan) 食品,這種違法行為(wei) 一旦查處將麵臨(lin) 高額罰款。

  保健品減肥藥熱賣

  商家號稱量身定製

  除了食品外,還有一些自製保健品、減肥藥也在網絡上大受歡迎。

  記者在某購物平台搜索到一款正熱銷的瘦身食品——酵素梅,這款酵素梅的宣傳(chuan) 頁上寫(xie) 著“晚上吃一粒,早上真通暢”“一顆就管用”,並附上瘦身前後對比圖,該款產(chan) 品已經熱賣10萬(wan) +,評價(jia) 上千條。但記者查看包裝信息發現,每一顆梅子的小包裝袋上隻有中英文標明的“酵素梅”,既沒有生產(chan) 批號,也沒有生產(chan) 廠商。

  客服人員解釋稱,這是廠家自製的梅子,生產(chan) 廠商地址在廣東(dong) 揭陽,從(cong) 河南信陽發貨。記者查詢該店鋪的資質和經營證件發現,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顯示的百貨店地址在山東(dong) 青島。一顆小小的酵素梅,經營許可地、發貨地和生產(chan) 地分別顯示在全國的三個(ge) 地方。

  在電商平台上還有一些打著“中藥減肥”的店鋪,他們(men) 宣稱自配藥方,“無需運動和節食,輕輕鬆鬆能瘦身”,單價(jia) 在100元至500元不等。但記者谘詢3家店鋪發現,他們(men) 均沒有營業(ye) 執照,每家店自配的減肥藥方所含成分也沒有明顯區別,有的用牛皮紙包裝或者塑封袋包裝,但包裝上都沒有標明商品信息。

  “飲食習(xi) 慣怎麽(me) 樣?身體(ti) 有無不適?”其中兩(liang) 家店鋪客服人員的開場白一模一樣。無論記者如何回答,對方表示都能開減肥藥方,並且宣稱兩(liang) 個(ge) 月能瘦20斤。還有一家店鋪承諾兩(liang) 個(ge) 月瘦10斤以下,差一斤退款35元,該店鋪的銷量目前已經過萬(wan) 。

  記者就營業(ye) 執照問題谘詢其中一家店鋪,對方稱“自己做的是小本生意,負責把藥材包好寄出”。而關(guan) 於(yu) 藥方問題,一家店鋪稱“是民間老師傅開的藥方,量身定製”,另一家店鋪稱“使用的減肥方法是老一輩傳(chuan) 承下來的”,可記者仔細比對他們(men) 提供的藥方發現基本差不多。

  這3家店鋪的評論區也很熱鬧。有的網友曬圖評論稱“自己一天內(nei) 瘦了20斤,中藥調理很管用”,有的網友稱“自己連續喝了4天減肥中藥,從(cong) 第一天就腹脹,第四天時候肚子又硬又脹,早上5點被肚子鬧得醒來,一直在吐”。

  “自己做的養(yang) 生保健品藥品是不可以售賣的,必須申請生產(chan) 許可證、獲得相關(guan) 資質、辦理營業(ye) 執照後才可以銷售。商家需要到市場監管局辦理經營許可,然後提交電商平台,再繳納相關(guan) 行業(ye) 保證金,才可以售賣。”朱毅說。

  平台加大審核力度

  食藥安全不容小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個(ge) 人銷售自產(chan) 農(nong) 副產(chan) 品不需要進行登記。一些在網絡上售賣自製食品的人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疑惑:究竟哪些可以被認定為(wei) 自產(chan) 農(nong) 副產(chan) 品不需要登記,而哪些又應當被認定為(wei) 自製產(chan) 品必須登記?

  受訪專(zhuan) 家解釋稱:自產(chan) 農(nong) 副產(chan) 品,即米、麵、鮮肉等,這些在網絡上銷售時不要登記;而隻要對農(nong) 副產(chan) 品進行了加工,如醃製,再在網絡上銷售時就必須取得相關(guan) 許可。

  “入網食品經營者是否需要相關(guan) 資質,視其所銷售的食品類型而定。如果售賣的是經過加工的農(nong) 產(chan) 品、自製食品,如自製水果罐頭、蛋糕等,入網食品經營者必須要有《食品生產(chan) 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生產(chan) 、經營食品的資質許可。”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說。

  關(guan) 於(yu) 網絡銷售食品監管,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孫娟娟認為(wei) ,我國相關(guan) 法律法規已經很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wei) 查處辦法》與(yu)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先後細化了入網經營者、平台的義(yi) 務要求和監督管理製度。因此,線下有食品生產(chan) 經營許可要求的,需要平台進行資質審查,並將此類信息進行公示。就自製食品而言,其背後可能是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的銷售,是源於(yu) 作坊等小規模業(ye) 態的加工食品。作為(wei) 生產(chan) 經營者,在選擇線上銷售時,需要結合地方監管進一步確認相關(guan) 的入網經營要求。

  從(cong) 平台方來說,對於(yu) 這些銷量很高的自製食品藥品應該承擔怎樣的職責?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製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加強平台責任是監管入網食品安全的重要抓手。”孫娟娟說,從(cong) 自我監管的角度來說,平台需要依法建立管理製度,包括收集和辨識法定要求的信息,建立糾紛調解、消費權益保護等機製,及時向監管部門通報違法信息、配合執法檢查等。如果平台沒有履行法定的資質審查等義(yi) 務,則會(hui) 有相應的懲戒,督促其履行法定義(yi) 務。

  “平台和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誠信自律,保證食品安全,承擔起應負的社會(hui) 責任,接受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監督。”鄧利強說,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小覷,法律和相關(guan) 司法解釋已通過多種責任連帶形式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經營者的擔責情形,強化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的責任擔當,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鄧利強提醒,消費者在購買(mai) 自製食品藥品時權益受損,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guan) 規定,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chan) 者要求賠償(chang) 。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則由第三方平台先賠償(chang) ,然後第三方平台再找食品經營者追償(chang) 。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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