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台格式條款惹爭議,誰對誰錯
網絡平台格式條款惹爭(zheng) 議,誰對誰錯
閱讀提示
消費者通過網絡平台購買(mai) 產(chan) 品或服務時,平台App用戶協議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防線。然而一些網絡平台通過格式條款排除、限製消費者選擇訴訟法院的權利等,變相加大消費者維權難度;另一方麵,一些消費者未仔細閱讀App用戶協議,沒有做到適度、理性消費。
一些平台通過格式條款變相加大消費者維權難度,加重其維權成本
“涉案金額總共沒多少錢,我打個(ge) 官司還要跑外地”
本報訊(記者楊召奎)“涉案金額總共沒多少錢,我打個(ge) 官司還要跑外地,這不是變相增加我的維權成本嗎?”近日,廣東(dong) 省梅州市王先生對記者說,“我正常維權,憑啥隻能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
去年11月,王先生在某電商平台購買(mai) 北京一家商貿公司的產(chan) 品後與(yu) 該公司發生爭(zheng) 議。該電商平台的服務條款約定,發生爭(zheng) 議協商不成時,隻能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王先生認為(wei) 這一條款不合理,於(yu) 是決(jue) 定“較真”,先打管轄爭(zheng) 議的官司。
針對王先生一案,今年1月,廣東(dong) 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wei)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yu) 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該電商平台服務協議中的管轄條款,排除了合同履行地等可供相對方選擇的其他法院管轄的權利,在方便電商平台以及平台內(nei) 商家訴訟的同時,加重了買(mai) 家的維權成本。因此,該服務協議中的管轄條款應認定無效。
王先生的遭遇並非個(ge) 例。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檢索發現,不少平台的服務協議將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約定為(wei) 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還有的經營者則通過格式條款單方規定協商不成交由經營者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hui) 仲裁,排除了消費者選擇訴訟的權利。有的經營者甚至約定發生爭(zheng) 議需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進行仲裁,而該仲裁委員會(hui) 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最低為(wei) 6100元。
4月28日,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發布的《“新”消費領域投訴情況專(zhuan) 題報告》也指出,一些網絡平台通過格式條款排除、限製消費者選擇訴訟法院的權利等,變相加大消費者維權難度,加重其維權成本。
“消費者可以選擇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內(nei) 的與(yu) 爭(zheng) 議有實際聯係的地點的法院進行起訴,從(cong) 而避免異地維權產(chan) 生交通、食宿等費用。但一些格式條款以經營者單方意思表示作出規定,並未全麵列項讓消費者選擇,不是真正意義(yi) 上的雙方協商,且消費者不同意將無法進行注冊(ce) 和使用,此類格式條款以約定管轄為(wei) 名,排除、限製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負擔,應屬無效。”中消協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認為(wei) ,網絡平台經營者應自覺強化格式條款的合規管理,公平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yi) 務,顯著提示與(yu) 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guan) 係的內(nei) 容,杜絕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排除或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
“App上購買(mai) 虛擬產(chan) 品不能退”條款有效嗎?
鑒於(yu) 行業(ye) 慣例及監管規定,格式條款內(nei) 容不違背虛擬商品兌(dui) 換領域的通常做法的,應屬有效
本報訊(記者周倩)北京一男子劉某因想退回其在某相親(qin) 交友App上購買(mai) 虛擬“玫瑰”所花費的6元訴至法院。劉某認為(wei) ,該App用戶協議中的格式條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預付費的權利,因此訴請法院確認該條款無效並退回其支付的6元。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審判決(jue) 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據介紹,劉某下載注冊(ce) 成為(wei) 某相親(qin) 交友App的用戶。在該App內(nei) ,劉某可通過文字交流、語音聊天、直播視頻互動等方式實現與(yu) 陌生人戀愛、交友的目的。用戶可以通過充值獲得平台內(nei) 的虛擬貨幣——“玫瑰”,來兌(dui) 換平台上諸如“添加心儀(yi) 對象為(wei) 好友”等權益,也可以用來購買(mai) 虛擬禮物送給心儀(yi) 對象,但不能直接贈送他人。於(yu) 是劉某花費6元購買(mai) 了60支虛擬“玫瑰”,平台同時又贈送了幾十支玫瑰,隨後其在該App上進行了時長為(wei) 6分25 秒的相親(qin) 。
使用中劉某發現,該App提供的多項交友服務均需要充值才可以獲得,而自己購買(mai) 的60支“玫瑰”也未創造任何價(jia) 值。同時,劉某認為(wei) ,App用戶協議中“您知曉並同意,玫瑰一經購買(mai) 成功,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不能兌(dui) 換為(wei) 法定貨幣,且公司不予退款……”這一條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預付費的權利。劉某將該App平台訴至法院。
庭審中,該App的運營者認為(wei) ,虛擬“玫瑰”是用戶在平台上進行消費的一種虛擬兌(dui) 換工具,屬於(yu) 虛擬貨幣而非劉某所稱的“押金”。其他平台也有類似條款,相關(guan) 約定條款在行業(ye) 內(nei) 很普遍。
經查,運營方對條款內(nei) 容進行了字體(ti) 加粗加黑提醒設置,相應內(nei) 容亦不違背虛擬商品兌(dui) 換領域的通常做法,不存在損害劉某合法權益的情形。法院認為(wei) ,該條款不存在無效的情形,且劉某交納的6元也並非押金,而是為(wei) 了購買(mai) 虛擬禮物“玫瑰”進行的付款。根據用戶協議,劉某要求退還的要求違反了約定。最終,北京四中院二審判決(jue) 駁回劉某的上訴請求。
法官提醒,目前,社交、遊戲等網絡平台通常會(hui) 提供稱呼不一但本質相同的“虛擬貨幣”,用於(yu) 在平台內(nei) 打賞、消費、贈予或兌(dui) 換其他權益、服務等,且行業(ye) 慣例為(wei) 充值成功後不予退款,原因之一就在於(yu) 避免不法分子及犯罪集團將網絡平台的虛擬貨幣反向兌(dui) 換為(wei) 法定貨幣來達到洗錢的不法目的。
鑒於(yu) 此種行業(ye) 慣例及監管規定,遊戲、社交等網絡平台用戶在充值虛擬貨幣、虛擬商品或任何平台服務時,盡可能耐心閱讀平台相關(guan) 協議條款,尤其是平台通過字體(ti) 加粗加黑特別提醒的內(nei) 容,對標的物的法律屬性、雙方的權利義(yi) 務內(nei) 容及事後的責任承擔均有所了解後再進行充值,務必做到適度、理性消費。
楊召奎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