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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考數學作弊考生成績無效,不得參加後續考試

發布時間:2022-06-08 14:54:00來源: 新京報

  甘肅教育考試院:高考數學作弊考生成績無效,不得參加後續考試

  今天是2022全國高考第二天。針對“高考數學全國乙卷甘肅考生作弊”一事,今日(6月8日),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答複稱,該考生數學成績無效,同時該考生將無法再參加後續高考考試,甘肅省教育考試院正在對該情況進一步處理,將及時發布情況通報。

  甘肅教育考試院稱該生不再參加後續考試

  6月7日下午高考數學科目考試結束後,有網友曝出多張QQ聊天截圖,截圖顯示,一名昵稱為(wei) pursue張瑞瑞的網友在群內(nei) 發布求助信息:“誰會(hui) 做高三題,數學,幫個(ge) 忙,我可以出錢……”並附上多張疑似試卷數學題目的照片。記者注意到,該網友最初在群內(nei) 發布信息的時間為(wei) 15:48。隨後群內(nei) 有多位自稱今年高考考生的網友指出,上述題目就是今年高考數學全國乙卷題目。

  針對上述情況,6月8日,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發布情況通報稱,經公安機關(guan) 迅速偵(zhen) 查,現查明:涉數學全國乙卷事,係考中作弊,甘肅某考生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開考後拍攝試卷發至QQ群尋求解答未果,不存在考前泄題。

  上述通報稱,對所涉考點,相關(guan) 地方教育考試機構已撤換監考人員,加強監考力量,並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對違規考生和失職失責人員嚴(yan) 肅處理。

  6月8日,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對此答複稱,該考生數學成績無效,同時該考生將無法再參加後續高考考試,甘肅省教育考試院正在對該情況進一步處理,將及時發布情況通報。

  律師:考試作弊可能構成犯罪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教育部2012年修訂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明確,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或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guan) 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wei) ,這些行為(wei) 中就包括“攜帶與(yu) 考試內(nei) 容相關(guan) 的材料或者存儲(chu) 有與(yu) 考試內(nei) 容相關(guan) 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wei) ”等,具有法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wei) 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同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這些情形包括“向考場外發送、傳(chuan) 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guan) 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還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guan) 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ge) 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hui) 有關(guan) 方麵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guan) 信息,作為(wei) 招生參考條件。

  考試作弊行為(wei) 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中,針對考試作弊,共規定了組織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三種情形,如果構成犯罪,則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豔軍(jun) 律師認為(wei) ,如果行為(wei) 人為(wei) 了實施考試作弊行為(wei)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屬於(yu) 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情節嚴(yan) 重的,既構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於(yu) 競合犯,應當從(cong) 一重處斷。

  彭豔軍(jun) 律師表示,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能確認該考生的作弊行為(wei) 是否是被組織的作弊行為(wei) 。根據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他這樣把題目拍出來也可能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的犯罪,如果孩子不滿18周歲,也沒有造成嚴(yan) 重的後果,可以從(cong) 輕處理,人生道路很長,給孩子一點機會(hui) 。”彭豔軍(jun) 律師認為(wei)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記者注意到,在2021年高考期間,也曾發生過類似情況。當時官方通報稱,一考生在進入考場接受安檢時,將手機藏於(yu) 手拿的薄衣內(nei) ,高舉(ju) 雙手避開了安檢,違規將手機帶入考場。考中將手機藏於(yu) 草稿紙下拍題,於(yu) 開考46分鍾發至某培訓機構尋求答案(未獲)。

  當時,武漢市黃陂區教育局針對該事件發布通報稱,經調查,係考生吳某某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拍攝試卷,監考人員存在入場安檢和監考失職問題。對違規考生作出取消此次考試資格,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並根據後續調查結果作出進一步處理。

  新京報記者 馮(feng) 琪 劉洋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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