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再提供住宿 保安不滿“無形降薪”上訴
工人日報訊(記者盧越)公司不再提供住宿條件,保安李某認為(wei) 這無形降低其工資收入,遂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guan) 係的經濟補償(chang) 金7.2萬(wan) 元。6月9日記者獲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並宣判,駁回員工訴訟請求。
2012年9月26日,李某入職北京某物業(ye) 管理有限公司,任安保部運營班一職。後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平均工資8000元,每月4日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間的工資。
李某稱,自己2021年年假及探親(qin) 假未休,公司未支付這部分工資。並且入職單位提供住宿係工資的組成部分,2021年3月8日起單位以行政用房整治清理為(wei) 由,強行要求他搬離宿舍另行尋找住宿。李某不同意,認為(wei) 這屬於(yu) 合同事由發生變更,致使其工資收入降低。2021年3月18日,該物業(ye) 公司下發通知,要求李某3月31日前必須騰退宿舍。
2021年3月30日,李某以物業(ye) 公司無形降低工資、克扣工資、不提供住宿條件、合同事由發生重大變更不予以協商等原因被迫解除勞動關(guan) 係,並提起勞動仲裁,被駁回。李某不服,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guan) 係的經濟補償(chang) 金7.2萬(wan) 元。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李某未就其入職條件中包括物業(ye) 公司為(wei) 其提供住宿事宜舉(ju) 出有力證據,亦未能提交雙方關(guan) 於(yu) 提供住宿的書(shu) 麵約定或協議。物業(ye) 公司否認向李某曾承諾為(wei) 其提供住宿。李某主張因單位未能提供住宿導致其工資無形降低、克扣工資,但在2021年3月30日其提出勞動關(guan) 係解除時,並未到工資支付日,物業(ye) 公司當時不存在拖欠工資情形。
綜上,法院認為(wei) ,李某要求物業(ye) 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關(guan) 係經濟補償(chang) 金的請求,事實和證據不足,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住宿屬於(yu) 福利,並不屬於(yu) 工資的組成部分。”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姚均昌律師分析說,“況且在本案中,李某並沒有提供雙方對住宿做出明確約定的證據,因此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按勞動合同法相關(guan) 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chang) 金。那麽(me) ,員工宿舍是不是必需的勞動條件?
姚均昌表示,一般認為(wei) 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如有安全防護設施、通風除塵裝置、調溫設備以及衛生設施等,以保障勞動者能夠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本案中,員工宿舍不屬於(yu)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要求其搬離宿舍,屬於(yu) 降低勞動條件或未向其提供勞動條件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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